巧家法院巡回法庭进村寨审理合同纠纷
2012-04-28 08:34:25
- 巧家法院巡回法庭进村寨
中国法院网讯 (何有财) 4月2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到辖区蒙姑乡人民政府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巡回审理。
原告胡高明与被告邓成发、王朝兰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巧家县蒙姑乡蒙姑村新街三社约120平方米宅基地和前面空坝约120平方米(合计240平方米) 的地块出让给原告建房,由原告一次性付清转让费119680.00元后,该地块所有权及使用权由被告转交给原告作永久性建房使用,并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120000.00元;签订协议时被告邓成发未在场,有证人毛天平、李世刚、查明艳、李明祥在场作证,被告王朝兰签字捺印后收下了原告支付的转让费59680.00元。由于该地系农村集体土地,也未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采用非法程序对该地块进行流转,故至今未取得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因双方差距过大,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胡高明与被告邓成发、王朝兰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合同所约定的地块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并且该合同所涉及地块所有权转让的内容违法,当庭宣判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王朝兰由此而收取的转让费应当返还。
巧家法院现设小河、老店、大寨、金塘四个中心人民法庭,法庭针对农忙时节和涉及老、弱、病、残当事人的纠纷,开展巡回上门立案、调解、就地开庭审理,将法庭开到乡村、田间地头、病床、监狱。2012年至今,全院共立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193件,巡回审理91件。
原告胡高明与被告邓成发、王朝兰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巧家县蒙姑乡蒙姑村新街三社约120平方米宅基地和前面空坝约120平方米(合计240平方米) 的地块出让给原告建房,由原告一次性付清转让费119680.00元后,该地块所有权及使用权由被告转交给原告作永久性建房使用,并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120000.00元;签订协议时被告邓成发未在场,有证人毛天平、李世刚、查明艳、李明祥在场作证,被告王朝兰签字捺印后收下了原告支付的转让费59680.00元。由于该地系农村集体土地,也未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采用非法程序对该地块进行流转,故至今未取得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因双方差距过大,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胡高明与被告邓成发、王朝兰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合同所约定的地块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并且该合同所涉及地块所有权转让的内容违法,当庭宣判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王朝兰由此而收取的转让费应当返还。
巧家法院现设小河、老店、大寨、金塘四个中心人民法庭,法庭针对农忙时节和涉及老、弱、病、残当事人的纠纷,开展巡回上门立案、调解、就地开庭审理,将法庭开到乡村、田间地头、病床、监狱。2012年至今,全院共立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193件,巡回审理91件。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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