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多方协调 强制迁出难案执结
2012-04-23 15:16: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江频道 | 作者:潘晓标 鄢晓龙
4月22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4月,薛某就湖滨茶楼与县城管局签订两年的租赁合同。2011年,经由政府发文,由县建设局接替县城管局成为湖滨茶楼新的管理者。2011年4月9日合同期满后,薛某未与县建设局达成新的租赁协议,而县建设局在未通知薛某的情况下将湖滨茶楼租赁他人,致使其锁被换店里财产受损,于是薛某以要求赔偿为由拒绝腾房,并多次到县建设局吵闹,影响其正常工作。县建设局遂诉至法院。2011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薛某限期腾空房屋交还原告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26664元。判决生效后,薛某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于是,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即驱车前往薛某处了解情况。在得知法官来意后,薛某态度强硬,情绪激动,对执行非常抵触。对此,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先后三次深入到她家中,动之以理、晓之以法,同时对其讲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多次劝解后,被执行人薛某终于被法官真诚所打动,表示愿意腾出房屋,同时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但店内遭受财产损失,而且今后也失去了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希望申请人能放弃全部的占有使用费和诉讼费。于是,法官立即同申请执行人进行协调,向他们说明被执行人的困难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愿意放弃全部的占有使用费和诉讼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某也于当天主动腾出房屋并将该房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一起矛盾颇大的强制迁出难案,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协调工作,终于得以圆满执行。
2009年4月,薛某就湖滨茶楼与县城管局签订两年的租赁合同。2011年,经由政府发文,由县建设局接替县城管局成为湖滨茶楼新的管理者。2011年4月9日合同期满后,薛某未与县建设局达成新的租赁协议,而县建设局在未通知薛某的情况下将湖滨茶楼租赁他人,致使其锁被换店里财产受损,于是薛某以要求赔偿为由拒绝腾房,并多次到县建设局吵闹,影响其正常工作。县建设局遂诉至法院。2011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薛某限期腾空房屋交还原告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26664元。判决生效后,薛某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于是,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即驱车前往薛某处了解情况。在得知法官来意后,薛某态度强硬,情绪激动,对执行非常抵触。对此,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先后三次深入到她家中,动之以理、晓之以法,同时对其讲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多次劝解后,被执行人薛某终于被法官真诚所打动,表示愿意腾出房屋,同时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但店内遭受财产损失,而且今后也失去了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希望申请人能放弃全部的占有使用费和诉讼费。于是,法官立即同申请执行人进行协调,向他们说明被执行人的困难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愿意放弃全部的占有使用费和诉讼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某也于当天主动腾出房屋并将该房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一起矛盾颇大的强制迁出难案,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协调工作,终于得以圆满执行。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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