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被关注的闹剧:“菜刀队”PK“砍刀队”
——江苏省常熟市聚众斗殴案庭审写真
2012-04-13 09:17: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宽明
图为本案众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陈 香 摄
2011年4月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忠发公司办公场所发生“两帮人”的激烈斗殴。因双方所持器械不同,分别被网民称之为“砍刀队”和“菜刀队”。今年4月12日,这起被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由巨额赌债引发的聚众斗殴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公开庭审时间:2012年3月19日至3月30日
公开庭审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第二、三审判法庭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持菜刀斗殴的何强等6人(网民称之为“菜刀队”);持砍刀斗殴的曾勇等9人(网民称之为“砍刀队”)
宣判时间:2012年4月12日
连续12天的庭审,法庭围绕“菜刀队”PK“砍刀队”的起因、双方谈判、斗殴过程、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等焦点问题层层展开。
案件起因:澳门欠下赌债 多次讨要未还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10年11月至12月间,常熟市忠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忠经他人介绍,多次至澳门赌博,欠下曾勇等人为其提供的巨额赌资。后曾勇亲自或指使杨佳、朱刚等人多次向徐建忠讨要。
何强等人受徐建忠指派,与曾勇、杨佳就如何归还该笔赌债谈判。
曾勇在庭审中供述,2010年年底,徐建忠去澳门赌博,输了筹码需要付钱,因其朋友郭瑞新出面,其借给徐建忠人民币100万元,现在徐建忠还欠其75万元,经过多次讨要未归还。
徐建忠出庭作证说,其和郭瑞新、叶嘉晔曾至澳门赌博,其从叶嘉晔处拿取筹码赌博,共输掉人民币100万元,这笔钱是欠郭瑞新的。
后曾勇出面向徐建忠讨要这笔钱,在与郭瑞新担保的相关债务抵消后,尚欠75万元。
曾勇、杨佳的供述和徐建忠等人的证言,对证实本案起因形成链条:徐建忠从澳门赌博回到常熟后,曾勇亲自或指使杨佳、龚军、朱刚等人多次向徐建忠讨要赌债,徐建忠表示暂无钱归还,并出具欠条,另将位于常熟市虞山镇五星新村六区30幢208室的房屋房产证交给杨佳。此后,曾勇等人仍继续向徐建忠追讨赌资。
谈判过程:双方言语互有挑衅 准备工具约战
2011年4月2日上午,何强受徐建忠指派,与张胜、陈强等人至常熟市枫林路来雅咖啡店,与杨佳等人就如何归还该笔赌资谈判。
因双方均说话难听,终没有谈成。
当日中午,杨佳打电话给何强,通话中,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
杨佳称,何强对其讲,“这笔钱就怕你有命拿,没命花!”
何强起初否认和杨佳通电话,在公诉机关出示通话记录后,何强说,记不清了。
杨佳称,与何强通话结束后,曾勇接到了何强电话后很生气。
何强与曾勇通话后,预计双方将发生进一步冲突,三次打电话给张胜,要求张胜带人至忠发公司。
张胜随即纠集了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赶至忠发公司,并在该公司内准备菜刀等工具,其中李毅夫从住处带出一把菜刀。
在李毅夫案(事发时李毅夫为未成年人由少年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问李毅夫,你为什么带刀?李毅夫答:我每天有带刀的习惯,几年了。
张胜带人赶到公司后,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对于电话内容,何强称不记得了。
曾勇称,何强讲:“钱在公司,有种你来拿!”当时曾勇对何强讲:“你等着!”
至此,双方矛盾升级激化。
曾勇随即纠集杨佳、龚军、胡炜、符永生、朱刚、胡石洋等人,持砍刀乘车赶至常熟市甬江路8号忠发公司,杨佳准备了刀又纠集邓威峰、翟真真等人。
斗殴过程:双方多人持刀械斗 画面堪比“古惑仔”
忠发公司内部装有摄像头,该设备拍下了斗殴过程。公诉机关将拍摄的视频均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播放。
从画面来看,斗殴发生前,何强等人知道曾勇方可能要来闹事,将停放在公司门口的轿车移至公司后侧巷内。
不久,曾勇方20余人,多人持砍刀来到忠发公司。
何强等人通过监控看到曾勇方的人持砍刀进入忠发公司,在办公室内持刀以待。何强将菜刀放于身后,李毅夫将菜刀放于衣服里面。随后,曾勇等人持刀进入徐建忠办公室。
曾勇进入办公室后问,“徐建忠人呢?”没人回答。
曾勇又问,“谁让我来拿钱?”
此时,龚军从曾勇身后走出来,先打了何强一拳。何强倒在沙发上后迅速弹起,抽刀砍龚军,符永生等人上来帮龚军。
何强与龚军、符永生对砍。
胡炜进入办公室后用刀指着张胜,后张胜与胡炜对砍。
双方人员开始持刀互砍。
打斗过程从12时45分45秒持续到12时47分59秒,共计2分14秒。
随后曾勇方离开,何强等人持刀追赶至楼梯。
从斗殴画面可以看出,何强方6人,除龙云中持打印机等物品扔砸外,其余5人均持刀或匕首。
斗殴结束后,张胜、张人礼、陈强、龙云中从忠发公司侧门走出,何强、李毅夫从阳台跳至后巷,乘预先移至后巷的汽车离开。
此次斗殴,造成何强、龚军、胡炜人体轻微伤,忠发公司内部分物品毁损。
2011年4月8日下午,何强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日晚,公安机关将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抓获。曾勇一方人员畏罪潜逃,公安机关通过调查、侦查及上网追逃,于2011年10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将曾勇、杨佳、龚军、胡炜、符永生、朱刚、邓威峰、胡石洋、翟真真抓获。
对于此次斗殴,曾勇等九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何强、陈强、张胜、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均认为自己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
何强在庭审中称,幸亏其叫了人,准备了菜刀,不然其会被砍死。曾勇称,自己肯定是要被判刑的,但自己幸亏带了人过去,不然自己不知将被何强砍成啥样。
庭审激辩:是聚众斗殴 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何强一方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公诉人认为,何强一方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主要理由如下:
具有斗殴的故意,实施了斗殴的行为。首先,何强一方谈判的目的,是为了让曾勇方放弃部分赌债,这是其非法目的。其次,在整个事件中,何强主动与对方联系谈判,主动打曾勇电话,邀约对方来公司。再次,其余几个被告人事先明知何强欲与人斗殴而参与。
何强方均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何强方均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起因的赌债情况没有查清,曾勇不是赌债的债权人;何强没有挑衅行为,是曾勇打电话给徐建忠,徐建忠让何强回电话过去,对谈话的内容公诉机关证据不充分;从打斗过程看,曾勇方持刀上门且先动手,何强方斗殴有节制。
法院一审认定:“菜刀队”、“砍刀队”都是聚众斗殴罪
首先,本案系因赌债纠纷引发,是非法利益之争,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双方为此而实施的斗殴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
其次,在纷争处置过程中,何强积极参与其中,在案发当天上午为还债问题双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在午间通话过程中均有明显的言语挑衅行为,致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何强第一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后,即对对方可能上门发生打斗有明确判断,并作了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的充分准备,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及李毅夫在斗殴发生之前并不在忠发公司,他们被何强叫至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准备斗殴,且在人员到位、工具齐备的情形下,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应当认定被告人何强一方在主观故意上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具有与他人互殴的故意。
再次,在何强等人准备工具至对方上门约半小时内,期间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打斗,而当从监控视频中看到曾勇一方多人在忠发公司大门外下车持刀进入公司大楼时,何强等人敞门持刀以待,表明何强等人对斗殴发生持积极态度。
综上,何强一方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院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判处“砍刀队”主犯、被告人曾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主犯、被告人杨佳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主犯、被告人龚军和胡炜有期徒刑三年;从犯、被告人符永生和朱刚有期徒刑二年;从犯、被告人胡石洋和翟真真有期徒刑一年;从犯、被告人邓威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菜刀队”主犯、被告人何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系自首);从犯、被告人张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从犯、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从犯、被告人张人礼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认定被告人龙云中、李毅夫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庭审时间:2012年3月19日至3月30日
公开庭审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第二、三审判法庭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持菜刀斗殴的何强等6人(网民称之为“菜刀队”);持砍刀斗殴的曾勇等9人(网民称之为“砍刀队”)
宣判时间:2012年4月12日
连续12天的庭审,法庭围绕“菜刀队”PK“砍刀队”的起因、双方谈判、斗殴过程、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等焦点问题层层展开。
案件起因:澳门欠下赌债 多次讨要未还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10年11月至12月间,常熟市忠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忠经他人介绍,多次至澳门赌博,欠下曾勇等人为其提供的巨额赌资。后曾勇亲自或指使杨佳、朱刚等人多次向徐建忠讨要。
何强等人受徐建忠指派,与曾勇、杨佳就如何归还该笔赌债谈判。
曾勇在庭审中供述,2010年年底,徐建忠去澳门赌博,输了筹码需要付钱,因其朋友郭瑞新出面,其借给徐建忠人民币100万元,现在徐建忠还欠其75万元,经过多次讨要未归还。
徐建忠出庭作证说,其和郭瑞新、叶嘉晔曾至澳门赌博,其从叶嘉晔处拿取筹码赌博,共输掉人民币100万元,这笔钱是欠郭瑞新的。
后曾勇出面向徐建忠讨要这笔钱,在与郭瑞新担保的相关债务抵消后,尚欠75万元。
曾勇、杨佳的供述和徐建忠等人的证言,对证实本案起因形成链条:徐建忠从澳门赌博回到常熟后,曾勇亲自或指使杨佳、龚军、朱刚等人多次向徐建忠讨要赌债,徐建忠表示暂无钱归还,并出具欠条,另将位于常熟市虞山镇五星新村六区30幢208室的房屋房产证交给杨佳。此后,曾勇等人仍继续向徐建忠追讨赌资。
谈判过程:双方言语互有挑衅 准备工具约战
2011年4月2日上午,何强受徐建忠指派,与张胜、陈强等人至常熟市枫林路来雅咖啡店,与杨佳等人就如何归还该笔赌资谈判。
因双方均说话难听,终没有谈成。
当日中午,杨佳打电话给何强,通话中,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
杨佳称,何强对其讲,“这笔钱就怕你有命拿,没命花!”
何强起初否认和杨佳通电话,在公诉机关出示通话记录后,何强说,记不清了。
杨佳称,与何强通话结束后,曾勇接到了何强电话后很生气。
何强与曾勇通话后,预计双方将发生进一步冲突,三次打电话给张胜,要求张胜带人至忠发公司。
张胜随即纠集了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赶至忠发公司,并在该公司内准备菜刀等工具,其中李毅夫从住处带出一把菜刀。
在李毅夫案(事发时李毅夫为未成年人由少年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问李毅夫,你为什么带刀?李毅夫答:我每天有带刀的习惯,几年了。
张胜带人赶到公司后,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对于电话内容,何强称不记得了。
曾勇称,何强讲:“钱在公司,有种你来拿!”当时曾勇对何强讲:“你等着!”
至此,双方矛盾升级激化。
曾勇随即纠集杨佳、龚军、胡炜、符永生、朱刚、胡石洋等人,持砍刀乘车赶至常熟市甬江路8号忠发公司,杨佳准备了刀又纠集邓威峰、翟真真等人。
斗殴过程:双方多人持刀械斗 画面堪比“古惑仔”
忠发公司内部装有摄像头,该设备拍下了斗殴过程。公诉机关将拍摄的视频均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播放。
从画面来看,斗殴发生前,何强等人知道曾勇方可能要来闹事,将停放在公司门口的轿车移至公司后侧巷内。
不久,曾勇方20余人,多人持砍刀来到忠发公司。
何强等人通过监控看到曾勇方的人持砍刀进入忠发公司,在办公室内持刀以待。何强将菜刀放于身后,李毅夫将菜刀放于衣服里面。随后,曾勇等人持刀进入徐建忠办公室。
曾勇进入办公室后问,“徐建忠人呢?”没人回答。
曾勇又问,“谁让我来拿钱?”
此时,龚军从曾勇身后走出来,先打了何强一拳。何强倒在沙发上后迅速弹起,抽刀砍龚军,符永生等人上来帮龚军。
何强与龚军、符永生对砍。
胡炜进入办公室后用刀指着张胜,后张胜与胡炜对砍。
双方人员开始持刀互砍。
打斗过程从12时45分45秒持续到12时47分59秒,共计2分14秒。
随后曾勇方离开,何强等人持刀追赶至楼梯。
从斗殴画面可以看出,何强方6人,除龙云中持打印机等物品扔砸外,其余5人均持刀或匕首。
斗殴结束后,张胜、张人礼、陈强、龙云中从忠发公司侧门走出,何强、李毅夫从阳台跳至后巷,乘预先移至后巷的汽车离开。
此次斗殴,造成何强、龚军、胡炜人体轻微伤,忠发公司内部分物品毁损。
2011年4月8日下午,何强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日晚,公安机关将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抓获。曾勇一方人员畏罪潜逃,公安机关通过调查、侦查及上网追逃,于2011年10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将曾勇、杨佳、龚军、胡炜、符永生、朱刚、邓威峰、胡石洋、翟真真抓获。
对于此次斗殴,曾勇等九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何强、陈强、张胜、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均认为自己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
何强在庭审中称,幸亏其叫了人,准备了菜刀,不然其会被砍死。曾勇称,自己肯定是要被判刑的,但自己幸亏带了人过去,不然自己不知将被何强砍成啥样。
庭审激辩:是聚众斗殴 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何强一方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公诉人认为,何强一方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主要理由如下:
具有斗殴的故意,实施了斗殴的行为。首先,何强一方谈判的目的,是为了让曾勇方放弃部分赌债,这是其非法目的。其次,在整个事件中,何强主动与对方联系谈判,主动打曾勇电话,邀约对方来公司。再次,其余几个被告人事先明知何强欲与人斗殴而参与。
何强方均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何强方均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起因的赌债情况没有查清,曾勇不是赌债的债权人;何强没有挑衅行为,是曾勇打电话给徐建忠,徐建忠让何强回电话过去,对谈话的内容公诉机关证据不充分;从打斗过程看,曾勇方持刀上门且先动手,何强方斗殴有节制。
法院一审认定:“菜刀队”、“砍刀队”都是聚众斗殴罪
首先,本案系因赌债纠纷引发,是非法利益之争,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双方为此而实施的斗殴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
其次,在纷争处置过程中,何强积极参与其中,在案发当天上午为还债问题双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在午间通话过程中均有明显的言语挑衅行为,致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何强第一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后,即对对方可能上门发生打斗有明确判断,并作了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的充分准备,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及李毅夫在斗殴发生之前并不在忠发公司,他们被何强叫至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准备斗殴,且在人员到位、工具齐备的情形下,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应当认定被告人何强一方在主观故意上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具有与他人互殴的故意。
再次,在何强等人准备工具至对方上门约半小时内,期间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打斗,而当从监控视频中看到曾勇一方多人在忠发公司大门外下车持刀进入公司大楼时,何强等人敞门持刀以待,表明何强等人对斗殴发生持积极态度。
综上,何强一方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院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判处“砍刀队”主犯、被告人曾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主犯、被告人杨佳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主犯、被告人龚军和胡炜有期徒刑三年;从犯、被告人符永生和朱刚有期徒刑二年;从犯、被告人胡石洋和翟真真有期徒刑一年;从犯、被告人邓威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菜刀队”主犯、被告人何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系自首);从犯、被告人张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从犯、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从犯、被告人张人礼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认定被告人龙云中、李毅夫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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