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一年不予受理 伤者状告人保局胜诉
2012-04-13 09:07:45
中国法院网讯 (宋国强) 原告马某的父亲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一直住院治疗,并处于昏迷状态,原告多次和父亲所在单位协商此事,一年后,原告向人保局申请工伤,人保局以超过一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一纸诉状将人保局告上了法庭。4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的父亲马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在河南省夏邑县某乡卫生院上班期间突发性昏迷,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被告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而被告以申请超过一年不予受理。原告的父亲自发生事故后,一直住院治疗,并处于昏迷状态,且卫生院和原告一直在协商此事,原告也不知道可以申请工伤。综上,原告的申请不能认定为超过了一年时效,为保护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人保局辩称,一、原告马某的父亲马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发病,而在2011年12月2日才向我局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职工未在规定的发生事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不予受理。二、原告父亲生于1949年7月10日,于2010年3月1日生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第三人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一年的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告人保局未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即以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的父亲马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在河南省夏邑县某乡卫生院上班期间突发性昏迷,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被告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而被告以申请超过一年不予受理。原告的父亲自发生事故后,一直住院治疗,并处于昏迷状态,且卫生院和原告一直在协商此事,原告也不知道可以申请工伤。综上,原告的申请不能认定为超过了一年时效,为保护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人保局辩称,一、原告马某的父亲马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发病,而在2011年12月2日才向我局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职工未在规定的发生事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不予受理。二、原告父亲生于1949年7月10日,于2010年3月1日生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第三人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一年的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告人保局未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即以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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