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在外兼职被解雇 技术总监索工资败诉
2012-04-12 14:47:19
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一家网络公司的技术总监请病假在外兼职被解雇,经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相关期间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网络公司不支付王先生相关期间病假工资2万余元、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
2009年5月18日,王先生进入上海一家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在研发中心从事技术总监工作,基本工资为税前1.5万元/月。2010年10月14日起,王先生持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至2011年5月17日。2011年4月18日,公司以王先生“病休期间,仍从事经营性事务,并未在家休养,涉嫌欺诈”,对王先生已休“病假”按旷工处理,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先生病假工资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对王先生的其余请求不予处理。因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先后诉至法院。
王先生提出,自己利用工作闲暇从事一些经营性事务,并不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其向公司提交了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依法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现公司认定其存在旷工,显然与事实不符。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6.6万余元;返还扣除的律师费、公证费1万余元。
网络公司认为,公司依法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证据确凿且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现请求不支付王先生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4月6日期间病假工资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
针对网络公司的请求,王先生答辩说,公司的解除理由为其存在旷工情况,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理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自己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庭审查明,本案王先生一方面向公司申请病假,享受给予的病假待遇,另一方面担任他人公司的经理,从事经营性工作,严重违背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认定王先生已休的相应病假属于旷工,并进而认定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要求不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余元的诉请,事实充分、证据确凿,予以支持。此外,王先生要公司告返还被扣除的律师费、公证费10万余元,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5月18日,王先生进入上海一家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在研发中心从事技术总监工作,基本工资为税前1.5万元/月。2010年10月14日起,王先生持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至2011年5月17日。2011年4月18日,公司以王先生“病休期间,仍从事经营性事务,并未在家休养,涉嫌欺诈”,对王先生已休“病假”按旷工处理,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先生病假工资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对王先生的其余请求不予处理。因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先后诉至法院。
王先生提出,自己利用工作闲暇从事一些经营性事务,并不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其向公司提交了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依法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现公司认定其存在旷工,显然与事实不符。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6.6万余元;返还扣除的律师费、公证费1万余元。
网络公司认为,公司依法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证据确凿且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现请求不支付王先生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4月6日期间病假工资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
针对网络公司的请求,王先生答辩说,公司的解除理由为其存在旷工情况,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理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自己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庭审查明,本案王先生一方面向公司申请病假,享受给予的病假待遇,另一方面担任他人公司的经理,从事经营性工作,严重违背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认定王先生已休的相应病假属于旷工,并进而认定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要求不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余元的诉请,事实充分、证据确凿,予以支持。此外,王先生要公司告返还被扣除的律师费、公证费10万余元,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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