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店诊疗灰指甲被处罚 店主不服状告海门卫生局
2012-04-12 14:13:19
中国法院网讯 (马榕榕 杨东旭)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不服卫生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中认定,吴某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在其化妆品店内提供灰指甲、手足癣诊疗服务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海门市卫生局做出的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行为适用正确,依法判决予以维持。
吴某开设了一家化妆品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日用百货、化妆品零售。海门市卫生局在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化妆品销售业务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灰指甲、手足癣诊疗服务,店内有治疗灰指甲、手足癣的宣传广告并设置了诊疗椅、操作台等设施。卫生局即对吴某做出了取缔非法诊疗行为,没收非法诊疗用具及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吴某对卫生局该处罚行为不服,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吴某认为,灰指甲、手足癣是一种常见并多发病,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可以通过保健方法治疗或缓解,治疗不需要具备职业医师资格。其为他人治疗灰指甲主要为了美观,并不是治病。从未让患者吃药,也未用任何诊疗仪器设备辅助治疗。主要采取保健品外敷、修甲刀修剪的方法进行治疗,这属于销售保健品的售后服务,不再另外收取费用,其不存在非法医疗行为。
海门市卫生局认为,灰指甲、手足癣虽不属于法定传染病,但均属于真菌性皮肤病。上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使用药品、器械为病人治疗灰指甲等疾病,属于非法行医。请求法院维持该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灰指甲、手足癣均属于真菌性皮肤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患者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灰指甲、手足癣如不进行科学、系统的治疗,容易引发各种并发症,危害不容小觑。吴某在其经营场所外发布了治病广告,存在采用局部涂药、封包、修剪等外用疗法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行为。其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是属违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行为。且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中规定“医疗美容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第三部分,美容皮肤科项中规定:“(一)无创治疗项目”中包括“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色素性疾患”及“敏感性皮肤”或“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二)有创治疗项目”中包括“二、手术项目……拔甲术、……刮除术、……足病修治术、……”本案中原告吴某1、外用药物“溶甲灭菌膏、用于杀菌的药膏”外敷;2、使用修甲刀实行“刮除术”及“足病(手足癣)修治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故其诊疗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该医疗执业行为也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故判决维持了海门市卫生局的卫生行政处罚行为。
吴某开设了一家化妆品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日用百货、化妆品零售。海门市卫生局在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化妆品销售业务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灰指甲、手足癣诊疗服务,店内有治疗灰指甲、手足癣的宣传广告并设置了诊疗椅、操作台等设施。卫生局即对吴某做出了取缔非法诊疗行为,没收非法诊疗用具及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吴某对卫生局该处罚行为不服,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吴某认为,灰指甲、手足癣是一种常见并多发病,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可以通过保健方法治疗或缓解,治疗不需要具备职业医师资格。其为他人治疗灰指甲主要为了美观,并不是治病。从未让患者吃药,也未用任何诊疗仪器设备辅助治疗。主要采取保健品外敷、修甲刀修剪的方法进行治疗,这属于销售保健品的售后服务,不再另外收取费用,其不存在非法医疗行为。
海门市卫生局认为,灰指甲、手足癣虽不属于法定传染病,但均属于真菌性皮肤病。上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使用药品、器械为病人治疗灰指甲等疾病,属于非法行医。请求法院维持该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灰指甲、手足癣均属于真菌性皮肤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患者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灰指甲、手足癣如不进行科学、系统的治疗,容易引发各种并发症,危害不容小觑。吴某在其经营场所外发布了治病广告,存在采用局部涂药、封包、修剪等外用疗法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行为。其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是属违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行为。且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中规定“医疗美容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第三部分,美容皮肤科项中规定:“(一)无创治疗项目”中包括“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色素性疾患”及“敏感性皮肤”或“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二)有创治疗项目”中包括“二、手术项目……拔甲术、……刮除术、……足病修治术、……”本案中原告吴某1、外用药物“溶甲灭菌膏、用于杀菌的药膏”外敷;2、使用修甲刀实行“刮除术”及“足病(手足癣)修治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故其诊疗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该医疗执业行为也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故判决维持了海门市卫生局的卫生行政处罚行为。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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