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打工女工伤引纠纷 法官多方协调厂方撤诉
2012-04-12 13:52: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玉林频道 | 作者:吕辉 梁美旭
  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结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纠纷案件,原告玉林市某塑料制品厂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明理释法,努力协调之下,向法院申请了撤诉,第三人罗朋获悉后满意而归。

  2010年春节过后,第三人罗朋经人介绍进入原告玉林市某塑料制品厂做工,3月3日上午8时左右,罗朋在给机器喂料时不慎被机器砸伤了右手,事故发生后原告即派人把第三人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过医院诊断为:右手指压伤;旋转撕脱并食指中节缺损;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

  原告诉称,罗朋并非原告招聘的工人,罗朋之所以在原告的车间内被机器砸伤右手,完全是因为其亲戚弟弟罗义配在原告处工作,因原告对工人的工资发放是按件计,罗朋为了让其弟获得多点工资而帮其弟做工,从而发生本案受伤事故。因此,其受的伤害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主审法官在接到该案后,了解到本案第三人是一名瑶族外地女民工,家远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为谋生计千里迢迢来玉打工,不料遭遇事故,为维权奔跑于两地。为了能让外地民工在维权路上少些波折,减少其来回奔波的费用支出。主审法官一接到案后,迅速安排案件进行审理,并关心受伤民工医疗费用与赔偿问题的落实,并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得知本案是因原告和第三人在赔偿问题上分歧太大,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原告提出了行政诉讼。

  在了解案情纠纷的原由情况之后,主审法官不厌其烦地多次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但是赔偿问题还是无法得到落实。为了让各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个更充分地认识,主办法官及时安排了开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让各方当事人在庭上对各自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畅所欲言,使案情清晰明了地呈现在各方当事人面前,为下一步明理释法进行协调做铺垫。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又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针对双方当事人的顾虑和疑问,以案说法,同时邀请当事人熟悉的人民陪审员,一起对当事人释之以法,明之以理做思想疏导工作。在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合力协调之下,原告开始意识到在本案的争议上,还有其他途径进行解决,诉讼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和谐妥善解决对本企业的后续发展的有利因素,权衡之下,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