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非小事 医院沉默难逃责
2012-04-06 09:48: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龙频道 | 作者:王照民 宋瑞玲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方情绪激烈,医方不理不睬。为缓和医患关系,法院及时作出判决。
该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2012年元月份因临产入住濮阳市某医院,医方对刘某全面检查后实施剖宫术产,刘某之女出生后重度窒息,身体各器官都有损害,APgar评分<2,此种情况不宜接种卡介苗和乙肝疫苗,而医方对此置之不理。刘某之女在ICU病室抢救中,医方让刘某之女出院,女婴出院后即死亡。同时刘某在诊治过程中,医方曾将其他患者的血常规化验结果错误作为刘某的化验结果,可能影响对刘某的诊疗,医方却不申请司法鉴定。
该院审理后认为,医方在对刘某及刘某之女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医疗行为与刘某之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女婴出生时即为重度窒息儿及刘某多次剖宫产手术的情况,法院酌定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60%。遂依法判决医方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3240元。
该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2012年元月份因临产入住濮阳市某医院,医方对刘某全面检查后实施剖宫术产,刘某之女出生后重度窒息,身体各器官都有损害,APgar评分<2,此种情况不宜接种卡介苗和乙肝疫苗,而医方对此置之不理。刘某之女在ICU病室抢救中,医方让刘某之女出院,女婴出院后即死亡。同时刘某在诊治过程中,医方曾将其他患者的血常规化验结果错误作为刘某的化验结果,可能影响对刘某的诊疗,医方却不申请司法鉴定。
该院审理后认为,医方在对刘某及刘某之女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医疗行为与刘某之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女婴出生时即为重度窒息儿及刘某多次剖宫产手术的情况,法院酌定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60%。遂依法判决医方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3240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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