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好法官
记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彝族法官黄登林
2012-03-31 14:48: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思实 陈承保
  黄登林是广西隆林县法院一名彝族法官,1993年到法院工作,2004年5月,到德峨人民法庭负责全庭工作。多年来,黄登林同志在平凡的岗位上,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先后被评为百色市法院先进个人、隆林县“优秀共产党员”、百色市“优秀共产党员”、广西法院“优秀调解能手”、广西法院“办案标兵”、广西法院“先进个人”、广西法院“十佳法官”和广西政法系统“百名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并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2011年2月,荣获“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2004年5月,德峨人民法庭需要加强审判力量,黄登林放弃在县城的机会,主动要求去德峨法庭。当时,大家都很惊讶,因为德峨山高路远,条件艰苦。德峨法庭管辖德峨、猪场、蛇场三个乡,居住着壮、汉、苗、彝、仡佬五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70%以上,是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工作很难做的。黄登林来到德峨后,带领全庭干警,走村串户,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尤其是对几个少数民族的民族风俗做到了了然于胸,在办案中融法律、政策和民俗于一体,圆满解决了大批民族之间的矛盾纠纷。

  2008年9月15日,西林县陈某匆匆赶到德峨法庭报告,称其民工在放炮采石时,有几棵碎石落到猪场村民杨某的祖坟上,杨某发现后组织四十多人将石场围住,要求赔偿6800元经济损失,否则就砸烂机器,情况紧急,请求法庭前往处理。按苗族风俗,他们认为祖坟被石头击中,就预示着后人没有前途和希望了。此事处理不好,就可能爆发大规模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接到立案处理请求后,黄登林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和一名法官赶到现场。现场有些群众认出黄登林,情绪稍微有些缓和。黄登林告诉当事群众不要冲动,既然事情发生了,大家慢慢协商,总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仗着人多势众,走极端路子,那么不仅得不到补偿,后果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他召集双方到实地查看后,确实有几棵石头落在杨某的祖坟上,陈某也认可。从现场看,几颗散落的石头并未给杨某的祖坟造成任何损坏,杨某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但从民族习俗来说,不给予适当补偿,杨某从心里、精神上又接受不了。于是,黄登林从法律法规和民族习俗两方面给双方反复耐心地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按苗族风俗履行了仪式,并补偿600元作为杨某的精神损失费,双方都比较满意。调解结束后,杨某说:“登林兄弟,你尊重我们苗族同胞习俗,我们认你、感谢你!”

  在德峨法庭工作八年,黄登林熟悉了那里的一村一屯、一草一木,与当地的各民族同胞结下了深厚的友谊。群众信任他,有纠纷都乐于找他解决。而他,乐此不彼,通过解决一个又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琐碎的案件,尽量增加和谐因素,尽量消除不和谐因素,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彝族兄弟好法官”。 这就是一个彝族法官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的不平凡的贡献。

  黄登林长期坚持学习,他不仅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独特的思维视角,是集审判、研究、宣传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为了总结经验,促进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他坚持调查研究,撰写了大量有很强指导意义的调研理论文章,他撰写的《对少数民族地区诉讼调解工作的情况调研》、《少数民族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运用的调研》获得全市法院优秀研究成果奖。为了在民族地区宣传法律,他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撰写了大量新闻稿件,在《广西日报》、《广西法治日报》、《右江日报》等媒体上发表。他在工作中总结了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的“五个调解法”,就是趁热打铁调解法、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调解法、邀请德高望重的人员协助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五个调解法的运用和实践,使黄登林办案的调解率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调解率和撤诉率保持97%以上,所处理的案件质量高,达到“无上诉、无申诉、无执行”。他的“五个调解”工作法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坚同志的高度重视,指示全市两级法院结合实际加以推广,效果非常显著。2009年黄登林同志的调解经验在全区法院调解工作会议和广西“三大纠纷”调解工作现场会上作了介绍 。

  德峨法庭的案子多、难度大,原来案件调解率偏低,不易出成绩。但黄登林敢于“啃骨头”。到德峨法庭主持工作后,他立足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对法庭受理的每一件案,不管是他本人办理的,还是其他人办理的,他都要求全力调解结案,不放过一丝的调解机会,不漏过一点调解的可能。他常常说“只有调解结案,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2010年7月的一天, 村民黄某到法庭要求立案,而他要告的却是他的叔叔黄某某。原来二人系叔侄关系,相邻而居。一天,黄某某给农作物投放剧毒农药未采取积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立相关警示标志,导致黄某所饲养的5只山羊误食中毒死亡,叔侄因此反目。黄某便把叔叔起诉到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俗话说“一代官司三代仇”,很多案件如果依法判决,对法官来说是省心省力,但乡亲们抬头不见低头见,可能就因为一件小事埋下心结,从此老死不相往来,甚至反目成仇。所以,这样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处理。立案当天,黄登林便下定决心一定要调解结案。他顾不上午睡,赶到50多公里外的被告黄某某住所地——蛇场乡新寨村召集双方协商调解。协商时,被告始终以其投放农药保护自家玉米苗免遭牲口践踏是经过本屯村民代表集体讨论通过,原告未管护好牲口导致中毒死亡后果应当自负。原告不服,坚持己见。当天的调解费时费力,但无功而返。

  回来后,黄登林总结经验,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让群众在实施村规民约的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想办法继续调解。于是,他再次预约了村民代表和原、被告再次组织调解。经过耐心地向村民代表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再指导村民代表及被告的家族弟兄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原告也认为与叔叔的亲情是金钱买不来的,赔偿多少不重要,自己未管护好山羊,也有过错。最后,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调解结案。

  黄登林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法官的优势,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民族特色的调解工作的新路子。在他的带领下,德峨法庭的各项工作蒸蒸日上,尤其是调解工作,取得优异的成绩,成为隆林县法院甚至是百色市法院调解工作的一面旗帜。德峨法庭曾两次荣获全区先进人民法庭,一次荣获全区人民满意法庭荣誉称号,并多次荣获市、县级十佳单位、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先进集体。

  黄登林从事审判工作多年,他先后办理民事案件数百起。在有些人眼里,这应该是捞“油水”的大好机会,但是,他始终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廉洁办案。

  2008年,黄登林承办了黄某诉刘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天,黄某为了确保打赢官司,四处托人找关系希望请他吃顿饭,表示一下心意,但都被他婉言谢绝了。他说:“法官是靠公正公平吃饭的,绝不能够要不明不白的钱!”。最后黄某打听到他的住处,主动上门,并将一个装满现金的红包塞给他,请他给予关照。黄登林当即将红包扔还给他,并义正辞严地说:“案件我们会依法秉公处理,人民法官决不会受贿!”最后,他顶住各种压力,依法审结了此案。

  黄登林父亲常年生病,总有一些人以探望为由送来各种礼物,黄登林一一谢绝,绝不收一丝一毫。几年来,黄登林共拒吃请30余次,拒收礼物折合人民币数千元,真正做到了严肃执法,刚正不阿,体现一名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办案的本色。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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