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获暴利 锒铛入狱判重刑
2012-03-25 08:33: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濮阳华龙频道 | 作者:王晓萍 于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买卖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手房买卖、预购“楼花”、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买卖、集资建房等等日益增多,产生纠纷的类型呈明显上升趋势。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取决合同当事人签字即能决定。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即告诫人们,房屋买卖须审慎,否则,赔了金钱又伤情。

  2009年5月份,牟某取得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购房资格,同年7月12日,牟某与王某签订预购商品房资格转让协议,将其预购房屋(含地下室)转让给王某,王某随支付牟某房屋转让费、购房资格保证金2.5万元。2010年4月,牟某与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以牟某的名义交给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1.9961万元,购房合同及购房收据均由王某保管。之后,牟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同一房屋(不含地下室)分别又与罗某、窦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先后收取孙某(罗某丈夫)购房定金15万元、窦某购房款41.6万元。孙某在得知所购房屋被转卖后,即要求牟某返还定金及违约金,并与牟某、窦某一起到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将购房手续中的房屋所有人变更为窦某,牟某将窦某所交房款用于归还孙某房款及偿还个人其他债务等。2010年10月,牟某又将该房屋的地下室以3万元卖给黄某,所得房款用于还债。2011年3月,王某知情后质问牟某,牟某谎称只是暂时将房屋抵押给窦某,并书面保证在5月10日前归还房屋,如果不能归还则支付房款及违约金52万元,并以其濮阳市华龙区电台家属院的房子作抵押,但2011年5月,牟某以28万元卖掉用于抵押的房屋后却未归还王某,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赌博。

  法院审理认为,牟某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第三方的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判决牟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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