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为民企办实事解难题
——四川德阳中院创新调解机制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2012-03-23 08:58: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聂敏宁 秦 欣
2月13日,名列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陆文看到与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后,不由得长舒了一口气。几个月来,这起涉及4800万元诉讼标的的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直困扰着他。如今,在德阳市民营经济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耐心调解下,终于圆满化解,让陈陆文由衷地对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表示感谢。
2009年底,金广集团与北京神雾公司共同研发一项全新的冶炼工艺技术,约定由金广集团提供原料和资金,神雾公司提供技术,共同研发。2011年技术研发成功后,金广集团发现神雾公司单方申请了该技术的专利,并向第三方展示和披露该工艺技术。金广公司遂于2011年11月8日向德阳中院起诉,要求神雾公司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4800万元。
受理案件后,德阳中院考虑到该案所涉的工艺技术是我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原、被告双方只有继续合作才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故确立了调解解决矛盾的思路,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进一步的合作协议。
德阳中院院长赵勇向记者介绍,为创新民营经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深化“大调解”机制,德阳中院与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化解民营经济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通过建立非诉讼调解机制,使大量可调的涉及民营经济的纠纷解决在诉前,既节约司法资源,便民利民,又有效地促进民营经济科学健康发展。
2011年11月,德阳中院、市工商业联合会在中院设立了“德阳市民营经济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中院一名副院长、市工商联一名副主席负责该中心的领导工作,中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等部门派出审判业务骨干,与市工商联派出相关人员共同开展工作。
据参与民营经济调解中心工作的立案庭庭长李健介绍,调解中心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负责调解市工商联移送的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以及当事人直接向中院起诉的案件和下级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日常工作中,中院明确一名法官在调解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当工商联协会会员发现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后,及时与联络员对接,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市工商联移送的案件,由调解中心接受并登记,在2日内,按照案件类型通知相关审判业务庭调解,并通知市工商联派员协助调解。对当事人直接向中院起诉的案件和下级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在立案登记前,立案庭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移送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接受登记后,应在2日内通知市工商联派员到中心调解。调解不成,再通知中院相关审判业务庭派员与市工商联人员一起调解。
对这些案件,均规定调解时限为20天。在立案登记审查期间,由调解中心的法官、特邀调解员、市工商业联合会委派的人员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审查,确认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出具调解书的,法院不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自民营经济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已调解建筑施工合同、劳动争议、侵权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100余件,标的额逾1.5亿元。为提高德阳市民营经济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地保障。
2009年底,金广集团与北京神雾公司共同研发一项全新的冶炼工艺技术,约定由金广集团提供原料和资金,神雾公司提供技术,共同研发。2011年技术研发成功后,金广集团发现神雾公司单方申请了该技术的专利,并向第三方展示和披露该工艺技术。金广公司遂于2011年11月8日向德阳中院起诉,要求神雾公司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4800万元。
受理案件后,德阳中院考虑到该案所涉的工艺技术是我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原、被告双方只有继续合作才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故确立了调解解决矛盾的思路,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进一步的合作协议。
德阳中院院长赵勇向记者介绍,为创新民营经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深化“大调解”机制,德阳中院与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化解民营经济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通过建立非诉讼调解机制,使大量可调的涉及民营经济的纠纷解决在诉前,既节约司法资源,便民利民,又有效地促进民营经济科学健康发展。
2011年11月,德阳中院、市工商业联合会在中院设立了“德阳市民营经济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中院一名副院长、市工商联一名副主席负责该中心的领导工作,中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等部门派出审判业务骨干,与市工商联派出相关人员共同开展工作。
据参与民营经济调解中心工作的立案庭庭长李健介绍,调解中心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负责调解市工商联移送的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以及当事人直接向中院起诉的案件和下级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日常工作中,中院明确一名法官在调解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当工商联协会会员发现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后,及时与联络员对接,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市工商联移送的案件,由调解中心接受并登记,在2日内,按照案件类型通知相关审判业务庭调解,并通知市工商联派员协助调解。对当事人直接向中院起诉的案件和下级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在立案登记前,立案庭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移送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接受登记后,应在2日内通知市工商联派员到中心调解。调解不成,再通知中院相关审判业务庭派员与市工商联人员一起调解。
对这些案件,均规定调解时限为20天。在立案登记审查期间,由调解中心的法官、特邀调解员、市工商业联合会委派的人员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审查,确认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出具调解书的,法院不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自民营经济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已调解建筑施工合同、劳动争议、侵权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100余件,标的额逾1.5亿元。为提高德阳市民营经济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地保障。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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