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
2012-03-22 16:22: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洋 陈国华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判管理制度改革逐渐凸显出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大局的重要影响,成为人民法院健全管理体制、实现科学发展的强大推力。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四大因素:一是国家司法体制,二是社会法制文化,三是审判人员素质,四是审判管理水平。在这四项因素中,司法体制、社会法制文化对公正与效率的作用是间接的;审判人员素质和审判管理水平,对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审判管理水平,在决定公正与效率的四个因素中,是最活跃,最关键、最具变化性的因素。高水平的审判管理,可以弥补司法体制中不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缺陷,可以有效克服社会法制文化中不利于公正与效率的消极成分,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制约审判人员负面素质的影响,最大限度地挖掘审判人员的潜力,甚至成倍扩大审判人力资源的效能。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因受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影响,人民法院基本上沿用行政化手段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最典型表现为“庭长、院长批案制度”。这样的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和集权化特征,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与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担负的任务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不相适应。细究其管理方式和内容,笔者认为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管理权干涉审判权。例如“院长、庭长审批案制”导致了“判者不审、审者不判”情况的出现,层层报送、层层签发,法官不能拥有独立完整的审判权,使得办案法官受到制约,使得办案责任分散,使得审判行政色彩浓重,审判管理无法着力。

  二是重实体审查轻流程管理,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流程管理,导致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

  三是审判管理机构缺位,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主导部门,法院管理框架不完整,管理职能分割、权责不明、各自为战、不成体系,导致管理的质量与效率低下。

  四是审判信息流转渠道不畅通,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办理动态。

  五是考评手段缺失,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官审判业绩工作考核制度。

  由此可见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审判管理机构缺位,对审判缺少有效、统一的管理,各种司法资源配置很难达到科学、合理、高效的要求,甚至对审判进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反作用,管理的质量与效率目标难以实现。

  二、完善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要解决现行的审判管理机制存在的种种问题,改革势在必行,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五项对策建议。

  一是院长、庭长变行政型管理为指导型管理。

  基层法院内的领导干部要逐步转变思想观念,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深入进行如何提高整体审判水平的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例会等形式,互通审判工作运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研究审判工作对策,部署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通过院长、庭长亲自开示范庭,亲自分析审判运行态势,亲自点评审判质效指标等形式,指导法官审判活动,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可以通过在业务部门内建立统一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文书制作格式、统一的庭审规范形式等等,将规范司法和审判管理深入到每个基层审判组织。

  二是构建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

  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庭前准备、先行调解、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以审判过程各阶段的审限管理为核心,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全程掌握,保障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其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进行安排并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高效。它的实质是将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分离,分权制衡,动态监督,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案件审理规范化,实现程序保障作用。它可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诉讼程序的直接管理,比如立案、排期等程序性事务或者变更合议庭、延长审限的审批等等;二是对程序进展情况的监控,比如案件超审限情况的监控与督查等等。案件流程管理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其侧重点在事前与事中管理。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因此,科学地确立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于构建现代审判管理体制至关重要。

  三是建立健全统一的审判管理机构。

  将分散在立案庭、审监庭、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能进行整合与优化,成立综合性的专门化的审判管理机构加以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指出了要“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将改革的视角对准了审判管理组织的建立与健全。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中级以上法院单独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法院可视情况整合相应职能,将审监庭重新定位,赋予新的职能,基层法院以审监庭作为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建立上下一体的审判管理工作体系。在现有法院编制和机制下,基层法院的审监庭职能较少,责任较轻,压力较小,工作难度较低,不少基层法院的审监庭都有“养老庭”的别号。如果将基层法院审监庭保留,建立新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就会导致机构冗杂,增加人员编制,职能交叉。如果将基层法院审监庭撤销,建立新的审判管理办公室,那么再审案件的审理由谁处理?是否需要赋予审判管理机构新的职能?相比之下,重新定位基层审监庭,赋予其审判管理职能更方便、有效。

  四是构建全面的信息网络推进审判管理规范化。

  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下大力气切实提升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审判管理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再到科技管人,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精细化。以信息化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实现信息管理、加工、转换、传递、分析和决策功能,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信息管理。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应该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为每个管理岗位建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多项交流、资源共享,使得信息化贯穿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直观展现审判管理各个流程,全面监督审判管理各个环节,准确采集审判数据、迅速反应流程动态,为审判管理提供及时信息支持,促进审判管理规范化,提高审判管理质量和效率。

  五是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

  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完全可以在认真适用上级法院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适用反映本院审判实际的特殊指标,可以增加开展庭审(听证)能力、裁判文书制作、处理“两难”案件能力、调研能力等各种形式的考核,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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