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符合时代发展的司法改革路径
2012-03-22 08:57: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卫平
中国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特殊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因此,需要在社会治理方面统筹协调,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在政治层面,党中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人民法院紧紧抓住本地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重点问题上突破、先行先试,尽快探索出切合本地实际、符合中央精神的社会管理新模式、新路子。解决好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将改善民生的司法制度安排和司法举措与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紧密对接,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法院来说,应立足于从苗头上发现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施案结事了工程,加大当事人和社会对于裁判结果的认可,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目的在于指导各级法院更好地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这也是一项司法的政治任务。根据这一政治要求,各级法院要把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申诉、信访全过程,建立覆盖各审判领域的全程调解机制。反复出现数量庞大的涉法信访案件,给法院和信访部门带来沉重压力,如在案件的源头治理上下工夫,在案件审理中全力化解,会减轻后续的工作压力,破解案结事不了的难题。
案结事了的政治目的和要求就是要化解矛盾、稳定社会,这也是我们执政党的合法性要求。因此,案结事了作为当下的一种新型司法观,是人民法院行动的政策指导。在当前的诉讼模式下,裁判的合法性来源之一仍旧是裁判的可接受性,这是司法调解存在的理由,调解与裁判是互补而非对立才是唯物辩证的观点。对诉权及实体权利的让渡,是由最终实现的法益来衡量的。因此,具有科学理性和人文关怀的调解方式才可以在制度空间内规范运行,公平正义永远是法律的元价值。
不难发现,分析国情、社情,研习历史,解读司法传统,现实存在的司法现状是极度发展不均衡的。各个地域在统一的规范化指引下,仍旧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探索符合时代发展的司法改革路径。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环境的重构是案结事了的根本保障,信息科技的应用是案结事了的物质基础,司法职能的延伸是案结事了的内涵要求。
重庆四中院虽然地处武陵山区腹地经济后发地区,但着力探索创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系统工程,把“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推动了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当前,一些矛盾纠纷由政策变化、利益调整、社会变革引起,仅靠司法手段很难彻底解决,这也是中国法制发展阶段的特殊时期、过渡时期所具有的特点,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基于在这一时期的特殊地位,需要大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全面推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制度,积极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组织、行业组织参与到各种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中,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走出一条新路子。当前,要继续推进案结事了工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制定并施行相应的工作指导意见。全面落实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全程调解原则,健全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案结事了。以“阳光审判”使审判活动公开性与公正性有机对接,切实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审判权的公正、公开及高效行使。采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法庭开放日”活动等措施,构建多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硬任务”。
二是依托便民诉讼网络,调判结合真正解决纠纷。部分案件即使法院依法裁判,当事人也未必从内心认同和信服。有些当事人即使走完了诉讼程序,还仍然心存疑虑地寻求上访等其他途径,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审判前的风险提示、审判中的释明、判后答疑则显得意义重大,必须将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阶段,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和矛盾化解。依托已经建成的便民诉讼网络,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播种法治观念,调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三是建立法院与社区、村镇结对联系机制,借助各方力量协同化解。可以尝试实行“定时联系、定点沟通、定向调研”,经常开展对社区居民的普法讲座,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继续开展案件巡回和就地审理,对于当事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案件,到其所在地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将审判工作前后延伸,在涉及民生、纠纷多发的领域,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相关单位、个人开展座谈,就类型化问题以法律知识问答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提供事前法律帮助和事后回访调查,高效率、低成本地避免矛盾的发生。在法院内部,应实现立、审、执部门定期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对各类问题会商和通报协调,对审判质效认真分析解决,督促法官即调即执,保证及时做到案结事了。尤其是对一些争议不大、标的不大的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规定履行义务期间,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四是不断提升、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增强案结事了的实效。司法权威是案结事了的基础保障,没有足够强的司法权威,当事人不会对调解过程和结果有足够的心理认同,因此,维护、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是应当进一步努力的工作。在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方面,首先应当进一步探索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实现法院审判管理的转型;其次,司法更加开放、透明,使审判和调解都更加阳光;再次,要取得地方党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充分发挥法院解决纠纷的自主性,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最后,裁判是司法权威的基础,裁判的公正度决定了司法权威的高低,因此,如何寻求调解和裁判的均衡关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在政治层面,党中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人民法院紧紧抓住本地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重点问题上突破、先行先试,尽快探索出切合本地实际、符合中央精神的社会管理新模式、新路子。解决好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将改善民生的司法制度安排和司法举措与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紧密对接,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法院来说,应立足于从苗头上发现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施案结事了工程,加大当事人和社会对于裁判结果的认可,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目的在于指导各级法院更好地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这也是一项司法的政治任务。根据这一政治要求,各级法院要把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申诉、信访全过程,建立覆盖各审判领域的全程调解机制。反复出现数量庞大的涉法信访案件,给法院和信访部门带来沉重压力,如在案件的源头治理上下工夫,在案件审理中全力化解,会减轻后续的工作压力,破解案结事不了的难题。
案结事了的政治目的和要求就是要化解矛盾、稳定社会,这也是我们执政党的合法性要求。因此,案结事了作为当下的一种新型司法观,是人民法院行动的政策指导。在当前的诉讼模式下,裁判的合法性来源之一仍旧是裁判的可接受性,这是司法调解存在的理由,调解与裁判是互补而非对立才是唯物辩证的观点。对诉权及实体权利的让渡,是由最终实现的法益来衡量的。因此,具有科学理性和人文关怀的调解方式才可以在制度空间内规范运行,公平正义永远是法律的元价值。
不难发现,分析国情、社情,研习历史,解读司法传统,现实存在的司法现状是极度发展不均衡的。各个地域在统一的规范化指引下,仍旧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探索符合时代发展的司法改革路径。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环境的重构是案结事了的根本保障,信息科技的应用是案结事了的物质基础,司法职能的延伸是案结事了的内涵要求。
重庆四中院虽然地处武陵山区腹地经济后发地区,但着力探索创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系统工程,把“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推动了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当前,一些矛盾纠纷由政策变化、利益调整、社会变革引起,仅靠司法手段很难彻底解决,这也是中国法制发展阶段的特殊时期、过渡时期所具有的特点,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基于在这一时期的特殊地位,需要大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全面推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制度,积极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组织、行业组织参与到各种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中,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走出一条新路子。当前,要继续推进案结事了工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制定并施行相应的工作指导意见。全面落实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全程调解原则,健全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案结事了。以“阳光审判”使审判活动公开性与公正性有机对接,切实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审判权的公正、公开及高效行使。采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法庭开放日”活动等措施,构建多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硬任务”。
二是依托便民诉讼网络,调判结合真正解决纠纷。部分案件即使法院依法裁判,当事人也未必从内心认同和信服。有些当事人即使走完了诉讼程序,还仍然心存疑虑地寻求上访等其他途径,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审判前的风险提示、审判中的释明、判后答疑则显得意义重大,必须将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阶段,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和矛盾化解。依托已经建成的便民诉讼网络,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播种法治观念,调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三是建立法院与社区、村镇结对联系机制,借助各方力量协同化解。可以尝试实行“定时联系、定点沟通、定向调研”,经常开展对社区居民的普法讲座,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继续开展案件巡回和就地审理,对于当事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案件,到其所在地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将审判工作前后延伸,在涉及民生、纠纷多发的领域,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相关单位、个人开展座谈,就类型化问题以法律知识问答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提供事前法律帮助和事后回访调查,高效率、低成本地避免矛盾的发生。在法院内部,应实现立、审、执部门定期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对各类问题会商和通报协调,对审判质效认真分析解决,督促法官即调即执,保证及时做到案结事了。尤其是对一些争议不大、标的不大的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规定履行义务期间,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四是不断提升、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增强案结事了的实效。司法权威是案结事了的基础保障,没有足够强的司法权威,当事人不会对调解过程和结果有足够的心理认同,因此,维护、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是应当进一步努力的工作。在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方面,首先应当进一步探索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实现法院审判管理的转型;其次,司法更加开放、透明,使审判和调解都更加阳光;再次,要取得地方党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充分发挥法院解决纠纷的自主性,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最后,裁判是司法权威的基础,裁判的公正度决定了司法权威的高低,因此,如何寻求调解和裁判的均衡关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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