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数月跨四市抢劫十四起获重刑
2012-03-14 09:48: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吴小海 潘梅清
  2010年10月至12月间,凌晨四五点钟,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和玉林市城区先后共有13家宾馆和1人遭到了于京华、涂强和李长敏的抢劫。2012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作出了一审判决。

  于京华、涂强、李长敏分别来自山东省、贵州省和重庆市,因曾一同参与传销活动而结识。2010年10月24日,于京华提出抢劫宾馆的犯意,三人经密谋达成一致,欲通过抢劫宾馆获取钱财。他们将目标盯准了北海市某商务酒店,涂强便只身前往踩点。10月25日凌晨四时许,趁夜深人静、保安不备之机,于京华、李长敏戴上鸭舌帽、口罩和白手套,各持一把刀闯入该酒店服务前台,于京华持刀威胁控制酒店保安,李长敏则持刀威胁女服务员蹲在地上,然后拉开抽屉抢得人民币4400元,然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与涂强三人共同分赃。

  2010年11月13日-12月21日凌晨4时许或5时许,三人先后12次用同样的方法流窜到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和玉林市四个城市,抢劫了12家宾馆,还于2010年11月29日晚上10时许在贵港市抢劫一名妇女。三人作案14次抢得现金人民币40000多元并共同分赃挥霍,于2010年12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1年12月30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三人犯抢劫罪,并指控于京华、涂强于2009年4月还犯绑架罪。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多次流窜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于京华、涂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两人均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抢劫罪中,三人均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涂强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在绑架犯罪中,于京华和涂强均属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涂强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于京华绑架他人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于京华和李长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3月13日上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京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长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涂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三人向各被抢酒店退赔赃款。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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