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公司”行骗150余万被判刑九年
2012-03-13 16:39: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昌西湖频道 | 作者:吴云 刘春荣
两男子成立一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后到处行骗,共骗取154万元。2012年3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05年12月,王某与刘星(已判决)为股东、注册成立南昌公司,刘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1月,刘星代表南昌公司与美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江西公司合同,同年12月,江西公司注册成立,刘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为董事。
2006年3月,王某伙同刘星,以南昌公司的名义对胡某等三人谎称已购得南昌县向塘工业园土地用于建厂房,将工程发包给他们做为名,与他们签订工程协议定向书。王某、刘星共骗取胡某等人26万元。
2006年11月,由刘星经手代表江西公司与南昌市向塘开发区签订了江西公司拟征用向塘管委员会约150亩土地投资建设玻纤维及其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的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后,因江西公司无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向塘管委会一直未供地给江西公司。王某伙同刘星以江西公司的名义,对王一金谎称已购得南昌县向塘工业园土地用于建厂房,将工程发包给王一金做为名,于2007年2月,由刘星经手代表江西公司与王一金代表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007年2月,王一金通过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合同保证金60万元给江西公司账户。同年4月,江西公司付给向塘管委会50万元土地订金。同年5月,江西公司与向塘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合同自行终止作废,向塘管委会没收了江西公司50万元定金。
2008年7月,王某伙同刘星在无资金的情况下,由刘星经手代表江西公司与进贤县简称温圳管委会签订了由江西公司向温圳管委会购地200亩新建池窑炉拉丝生产线项目的投资合同。合同规定江西公司在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余款资金到位后付清。江西公司逾期未付土地出让金,温圳管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合同。签订后,因江西公司无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温圳管委会于2008年9月底收回了该投资合同书并终止合同。
王某伙同刘星对方某等四人谎称已购得进贤县温圳土地用于建厂房,将宿舍、食堂、附属工程等发包给他们做为名,取得他们的信任,骗取他们的钱财后逃匿。
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2005年12月,王某与刘星(已判决)为股东、注册成立南昌公司,刘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1月,刘星代表南昌公司与美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江西公司合同,同年12月,江西公司注册成立,刘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为董事。
2006年3月,王某伙同刘星,以南昌公司的名义对胡某等三人谎称已购得南昌县向塘工业园土地用于建厂房,将工程发包给他们做为名,与他们签订工程协议定向书。王某、刘星共骗取胡某等人26万元。
2006年11月,由刘星经手代表江西公司与南昌市向塘开发区签订了江西公司拟征用向塘管委员会约150亩土地投资建设玻纤维及其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的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后,因江西公司无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向塘管委会一直未供地给江西公司。王某伙同刘星以江西公司的名义,对王一金谎称已购得南昌县向塘工业园土地用于建厂房,将工程发包给王一金做为名,于2007年2月,由刘星经手代表江西公司与王一金代表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007年2月,王一金通过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合同保证金60万元给江西公司账户。同年4月,江西公司付给向塘管委会50万元土地订金。同年5月,江西公司与向塘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合同自行终止作废,向塘管委会没收了江西公司50万元定金。
2008年7月,王某伙同刘星在无资金的情况下,由刘星经手代表江西公司与进贤县简称温圳管委会签订了由江西公司向温圳管委会购地200亩新建池窑炉拉丝生产线项目的投资合同。合同规定江西公司在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余款资金到位后付清。江西公司逾期未付土地出让金,温圳管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合同。签订后,因江西公司无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温圳管委会于2008年9月底收回了该投资合同书并终止合同。
王某伙同刘星对方某等四人谎称已购得进贤县温圳土地用于建厂房,将宿舍、食堂、附属工程等发包给他们做为名,取得他们的信任,骗取他们的钱财后逃匿。
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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