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香自苦寒来
——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薛梅
2012-03-12 10:09: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华
薛梅
  她,一头乌黑飘逸的黑发。

  她,一张严肃而又饱含亲和的脸蛋。

  她,一个总是忙忙碌碌的身影。

  她,已经在刑事审判第一线奋战了19年,曾荣获重庆市委、市政府嘉奖,被评为重庆市优秀法官,重庆法院系统“办案标兵”……

  她,就是刚刚荣获第三届“重庆市十佳女法官”殊荣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薛梅。

          坚持精益求精,视案件质量为生命

  薛梅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刑事审判业务,而且始终坚持视案件质量为生命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她总是精益求精,不轻视任何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努力将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2009年至2011年,她共办理刑事一审案件45件,二审案件68件,减刑假释案件547件,信访案件2件,办案总数在全院刑事法官中名列第一,是部门人均结案数的2倍。所办案件实现了“三零”目标:一是所办一审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数为“零”;二是可归责于本人原因的违法超审限案件数为“零”;三是所办一审案件可归责于本人原因而被上级法院改判数为“零”。2009年和2010年,她承办案件的年审结率均为100%。她将精心制作裁判文书作为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其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多次被市二中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她善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针对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其撰写的案例分析《曹某某故意杀人案》在《重庆市案例精选》第四集刊载。

          坚持和谐司法,视化解矛盾为己任

  薛梅能够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能力,在刑附民案件中,总是耐心细致地作调解工作,倾力化解社会矛盾。2009年以来,她调撤一二审刑事案件共39件,调撤率达35%,其中2009年、2011年二审案件的调撤率达到50%。在附民部分的审理中,她善于将调解工作与及时兑现相结合,调解兑现金额高达50余万元,切实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在办理周某等故意伤害案件中,她充分考虑到案发地在风景名胜张飞庙、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偷窃等重大过错、被害人父母情绪激动、社会关注度高等因素,充分发挥其工作细腻、态度亲和的优势,多次组织被害人、被告人亲属协商,既坚持正确的司法导向,又对当事人积极开展疏导工作,努力平息双方矛盾,最后促成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在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宣判后,原、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坚持勇挑重担,视工作挑战为动力

  薛梅在做好日常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自我加压,主动承担大案、要案的审判任务,办理了众多难案、骨头案。从2009年开始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她积极投身于涉黑案件的审理工作,主审了张某等23人涉黑案,谭某、田某等19人涉黑案,李某等16人涉黑案,方某某等13人涉黑案,吴某某等19人涉黑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在工作中,她严格按照市高法院“八字铁律”的要求,充分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拼搏精神,自觉克服了案情复杂、时间紧迫等诸多困难。为弄清案情,她利用周休日、节假日亲自到案发现场调查;为正确适用法律,她和合议庭成员一道一遍又一遍地研讨案卷材料;为抢抓时间,她常常通宵达旦,挑灯夜战,亲自制作长达100多页的审理报告和判决。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她圆满完成了审判任务,所办理的“涉黑案件”无一被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在担任刑一庭审判长期间,庭前组织合议庭、书记员做好准备工作,把握庭审中心环节,较为熟练地驾驭整个庭审过程,充分发挥合议庭所有成员的主动性,保障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亦能够充分发表其质证、辩护意见,使整个诉讼活动中立而不偏袒。庭审后及时发现定案所缺少的证据和存在的问题,对重大争议提请庭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不盲目武断。主持庭审、合议庭研究七十余次,签发裁判文书四十余份。自己和合议庭成员均未出现差错案件。

          坚持自身修养,视清正廉洁为根本

  薛梅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市高法院“四个一律”规定,将清正廉洁视为法官的立身之本,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一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作为一名刑事女法官,她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自觉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去,讲政治,顾大局,用自己一点一滴地辛勤工作去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二是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她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群众观点,自觉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切实做到亲民爱民护民;三是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她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规定,始终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坚持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于细微处见精神,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真心爱戴和拥护。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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