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巨额公款炒股票 未造成损失亦获刑
2012-03-12 09:43: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余江频道 | 作者:汪锦修 马俊峰
  财会人员,严守财务纪律是天职,而吴某作为会计,却致国家财务法规制度为不顾,为谋私利,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炒股。3月7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系江西省某水稻原种场财务科助理会计,履行出纳职责,年纪刚过而立之年,属于头脑比较活络的年轻人。其实,他并无不良嗜好,只是同样也有发财的梦想。因此,也不知从何时起,慢慢的迷上了炒股,天长日久,颇具心得,被同事称为“股精”。只是憾于工薪族身份,收入不高,自然投入炒股的资金较少,因而收获也不多。但多年来闯荡股市鲜有败绩的良好“战绩”,让他对自己空有一身本领,却得不到充分展示而总觉心有不甘,为此,还常常陷入到没有资金,难展雄心抱负的苦恼之中。有人说:“远大的理想,足以催生奋斗的动力,而无穷的私欲,一旦无限膨胀,将带给你终身遗憾。”在强烈的发财梦驱使下,吴某打起了自己日常经手的大量资金的歪主意,他琢磨着怎样不会被人发现,思考着如何才能做到万无一失,提醒着一定要防止投入的资金被套,等等,在做了大量的准备后,吴某于2007年“五一”长假,利用休息时间,在精心谋划后,开始了第一次挪用公款,数量仅1万元。私欲有了第一次,往往难以自制,接下来便会有第二次,而且会越来越胆大。从吴某挪用公款的第一次至2008年10月期间,他先后11次共计挪用公款526.51035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共计获利3.4万元,挪用的数额也从第一次的1万元发展到最多的一次挪用300余万元。2011年8月,吴某因在工作中没有将应入帐的一笔1万多元宅基地款入帐一事,被总场有关人员发现,受到领导质问,其害怕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发现,便主动向场领导交待了挪用公款的事实。此后,于2011年11月1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至2009年12月,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前退还全部公款,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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