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配件爆裂透水 新居上演“水漫金山”
2012-03-09 15:51: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许昌魏都频道 | 作者:和忠 曹晓辉
  双方约定的明明是品牌暖气片,但安装使用的管件配件却是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而正是使用这些劣质产品的原因,致使客户郭峰夫妇的新居陷入了“水漫金山”窘境,贪图便宜的经销商李军最终因小失大,不但搭进了材料钱,还支付了巨额赔偿金。2012年3月9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军赔偿原告郭某夫妇财产损失29097.24元。

  2009年6月,家住许昌市区的郭峰夫妇决定对房屋进行装修。同年7月,郭峰夫妇在市区一家散热器经销店购买了某品牌暖气片,双方约定由经销店老板李军负责安装。2010年12月10日,因李军安装暖气片时,使用的是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管件配件,致使暖气通热时管件破裂,热水浸泡了郭峰夫妇家中实木地板及家具,造成室内实木地板、木门等装修损坏,木制家具和空调、彩电等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2010年12月23日,郭峰夫妇申请公证处对住宅内受损现场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用600元。同月28日,许昌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郭峰夫妇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评估,郭峰夫妇的财产损失为42408元,支出评估费2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2011年1月,郭峰夫妇将李军起诉到法院,要求某赔偿自己装修及鉴定费、公证费等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5008元。诉讼过程中,李军所经营产品的生产厂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郭峰夫妇支付赔偿金15910.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本案中,郭峰夫妇购买李军销售的暖气片,李军在安装暖气片的过程中,使用了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的管件配件,造成暖气管件爆裂透水,致使郭峰夫妇遭受财产损失,故李军应承担赔偿责任。郭峰夫妇的合理损失共计45008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15910.76元,李军应赔偿郭峰夫妇29097.24元。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