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找人“顶包” 妨害作证数罪并罚
2012-03-09 09:51: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赖海宁 郑伍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委的个体司机苏先明,在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采取措施积极报案,而是找来他人帮自己掩盖罪行,最终仍旧被公安机关查实。2012年3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苏先明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先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今年36的男子苏先明是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委下大江田三队的个体司机。2011年10月12日这天中午11时30分左右,苏先明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中型客车由灵川往定江方向行驶,当行至一铁路立交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的陈某的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先明不但没有采取措施,积极报案而是为逃避法律制裁,主动与秦息旺(已判刑)电话联系,要求秦息旺帮其承担肇事责任,秦息旺表示同意。当日13时左右,秦息旺来到事故现场附近,苏先明悄悄将其交通肇事细节告知秦息旺后逃逸。秦息旺在明知苏先明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为帮助苏先明掩盖罪行,即故意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苏先明就是肇事司机,并于2011年10月21日将苏先明刑事拘留。该次事故经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先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苏先明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先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先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苏先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今年36的男子苏先明是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委下大江田三队的个体司机。2011年10月12日这天中午11时30分左右,苏先明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中型客车由灵川往定江方向行驶,当行至一铁路立交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的陈某的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先明不但没有采取措施,积极报案而是为逃避法律制裁,主动与秦息旺(已判刑)电话联系,要求秦息旺帮其承担肇事责任,秦息旺表示同意。当日13时左右,秦息旺来到事故现场附近,苏先明悄悄将其交通肇事细节告知秦息旺后逃逸。秦息旺在明知苏先明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为帮助苏先明掩盖罪行,即故意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苏先明就是肇事司机,并于2011年10月21日将苏先明刑事拘留。该次事故经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先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苏先明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先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先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苏先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