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定位针遗留体内致瘫 医院被判赔偿6万
2012-03-07 14:36: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赣州频道 | 作者:谢秋霞 严慧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病人状告某医院将手术定位针遗留在病人体内而致瘫害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费共计60000元。
原告黄某在南康市某医院门诊确诊为腰椎盘骨突出,遂入住该院进行手术治疗。2009年8月24日,该院根据CT诊断,为黄某施行腰椎盘骨突出切除手术,但手术过程中将手术定位针遗留体内,造成黄某疼痛加剧,于8月25日再次手术将定位针取出,致使黄某神经功能损伤、瘫痪。原告认为其瘫痪的后果与被告有严重过错的医疗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起医疗纠纷中,由于医院方的大意粗糙,医院在对的手术治疗中,将手术定位针遗忘在病人体内,造成二次手术,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明显的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遂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告黄某在南康市某医院门诊确诊为腰椎盘骨突出,遂入住该院进行手术治疗。2009年8月24日,该院根据CT诊断,为黄某施行腰椎盘骨突出切除手术,但手术过程中将手术定位针遗留体内,造成黄某疼痛加剧,于8月25日再次手术将定位针取出,致使黄某神经功能损伤、瘫痪。原告认为其瘫痪的后果与被告有严重过错的医疗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起医疗纠纷中,由于医院方的大意粗糙,医院在对的手术治疗中,将手术定位针遗忘在病人体内,造成二次手术,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明显的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遂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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