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热水器遭破坏 拒付货款不支持
2012-03-06 15:33: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李瑞兴
新买的热水器安装在楼顶,尚未使用遭他人破坏,购货人为此拒付货款,被商家告到法院。3月5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该热水器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购者须支付货款7000元。
向龙在百色市右江区经营一家热水器专卖店。2011年5月,兰小凤到向龙经营的专卖店订购一台价值7000元的热水器,约定安装完毕后即付款。后向龙依约将热水器安装在兰小凤居住的大楼楼顶,当时热水器可通水正常使用。可第二天早晨,兰小凤发现刚装好的热水器遭人破坏无法使用,遂报警,案件一直未侦破。因兰小凤拒付货款,向龙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兰小凤支付货款7000元。
庭审时,兰小凤提出,向龙给他安装订购的热水器,他没有验收,按习惯交易的双方约定,他支付货款后,热水器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现他没有使用热水器,也还没有验收和支付货款,买卖合同依法不成立。热水器被他人破坏,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法院应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兰小凤订购的热水器,自送到约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应视为该热水器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兰小凤。热水器是安装交付给兰小凤后遭受损坏的,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热水器遭他人破坏造成的损失应由兰小凤自行承担,兰小凤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故法院依法判决兰小凤支付向龙货款7000元。
向龙在百色市右江区经营一家热水器专卖店。2011年5月,兰小凤到向龙经营的专卖店订购一台价值7000元的热水器,约定安装完毕后即付款。后向龙依约将热水器安装在兰小凤居住的大楼楼顶,当时热水器可通水正常使用。可第二天早晨,兰小凤发现刚装好的热水器遭人破坏无法使用,遂报警,案件一直未侦破。因兰小凤拒付货款,向龙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兰小凤支付货款7000元。
庭审时,兰小凤提出,向龙给他安装订购的热水器,他没有验收,按习惯交易的双方约定,他支付货款后,热水器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现他没有使用热水器,也还没有验收和支付货款,买卖合同依法不成立。热水器被他人破坏,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法院应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兰小凤订购的热水器,自送到约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应视为该热水器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兰小凤。热水器是安装交付给兰小凤后遭受损坏的,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热水器遭他人破坏造成的损失应由兰小凤自行承担,兰小凤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故法院依法判决兰小凤支付向龙货款7000元。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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