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田李下,一方退出
——怎么看法官任职回避
2012-03-05 09:00: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曹守晔
2010年,为解除老百姓的忧虑,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司法廉洁制度建设,上海法院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为重点,从防范着力,积极探索“一方逐步退出机制”:“凡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并探索建立一方逐步退出机制”。2011年1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重庆市法院系统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共有11位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需“单方退出”。其中,6名法官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5名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选择不再从事律师职业。舆论认为,法官配偶担任律师,客观上对法院司法公信和权威造成负面影响,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贪腐的温床。做好“一方退出”这项工作,可以在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树立司法公信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是指正人君子要主动远离是非之地,远离一些有争议的人和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恰恰应了这句话。该《规定(试行)》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一方退出、实行任职回避。这对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担心,避免利益冲突,设置了最为严格、最为彻底的“物理隔离”。
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和建立法官配偶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是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是一项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廉洁、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怎么看
一方退出是队伍的自我净化
人民法院廉政建设中的一方退出机制,是指法官与律师互为近亲属时,或者法官一方退出审判执行岗位,或者律师一方退出诉讼代理业务的机制。该机制旨在防止法官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审判权“被潜规则”,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确保司法为民。其实质是以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为约束对象、具有避嫌和防腐功能的任职回避制度,是在现有的任职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了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是纯洁法院队伍的自我净化器。
当前,全国反腐倡廉成效明显,但形势依然严峻。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同样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一方退出”试行一年来,已经初见成效。截至目前,经过多方努力,统一认识,克服困难,符合条件的955人已完全退出,实现了既定目标。这里的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法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审判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夫妻子女在财产利益上往往是共同体,决定了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司法审判、执行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将法官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区分。
廉洁是司法的生命,腐败是公正的大敌。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是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期盼和要求,公正廉洁执法是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改革创新是人民法院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强大动力。2011年在“制度防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廉政建设中,健全内外衔接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结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坚持以法院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规范和制约司法权行使为核心内容,以司法权行使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针对人情关系和利益冲突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不良影响,大胆创新,敢于第一个吃“螃蟹”,制定了法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任职回避制度和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初步构建了防止利益冲突、抵御人情干扰的廉政“隔离墙”。也为今年2月普遍推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怎么看
制度创新回应群众对司法廉洁的关切
地方法院“一方退出”试点之初,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为了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解决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系列规定,起草了《规定(试行)》。正式颁布后,社会总的看法是积极的,普遍认为制度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有利于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自我约束,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构建了“廉政隔离墙”。同时也从降低法官廉政风险方面为广大法院干警提供了自我保护。
制度建设是惩防体系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形势,一方面经过持续不断地努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法院工作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还有较大的差距。当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总体上呈现出防治力度加大、工作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期望上升和反腐倡廉任务繁重的态势。因此,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任务依然艰巨,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并不断创新,使之有效管用不失灵,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怎么看
制度反腐关键在执行
制度不能当花瓶,落实是关键。有学者认为:任何公权力岗位,都需要一定的回避制度做隔离,以将权力腐败和变现降至最低。在个别案件中,法官的配偶和子女扮演着“助手”角色,甚至极少数法院出现“法官+律师”的家庭组合,隐含着极大的腐败空间。因此,无论出于预防腐败的考虑,还是为了避嫌以彰显司法公信力,对法官采取严格的任职回避,都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保障。但是,这种任职回避对于司法正义的最终实效,需要建立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如果纸面上的要求得不到执行,或是被规避,那么“最严厉的回避”也会形同虚设。将规定真正贯彻落实,防止被利益共享所架空,关系到回避制度本身的生命力,也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塑造。
制度反腐,关键在执行。针对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初步构建了“一方退出机制”。决不能将该制度束之高阁、挂在墙上,或者停留在讲话中、淹没在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把落实这项机制作为去年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八项任务之一重点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究违规行为、编写学习手册等方式,对各级法院贯彻执行这项制度工作加强指导监督,以保证制度真正发挥出抵御人情干扰、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积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一方退出”的重要意义,并把宣传落实好制度作为全年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步骤、方法落实,从而确保制度能够严格、稳妥地得到落实。如重庆某基层法院的一位法官因为在法庭上与其担任代理律师的配偶唱双簧而被开除。各地法院紧紧抓住群众最为不满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健全内外衔接的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和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问题的发生。
在落实任职回避规定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学习借鉴上海、重庆等地法院的经验,采取“刚性规定、柔性操作”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逐步实现一方退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配偶或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实行调岗,以法官和部门自查为主落实任职回避。审判、执行部门首先在内部进行自查,符合任职回避的法官写出申请,部门对院党组写出情况说明,确保不漏一人;然后进行15天的公示,公布举报电话,邀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最后根据个人综合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早在去年4月7日,7名法官就被调整到新的岗位。该院院长张立勇说,任职回避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从审判执行岗位法官辐射到全体干警,就是让大家明白任职回避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怎么看
提高任职回避制度的执行力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全国法院首先深入学习有关文件,深化思想认识。其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为做好任职回避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再次,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和符合条件的法官一样自觉退出。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健全内外衔接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还制订了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引导各级法院本着“刚性规定、稳妥操作”的原则,按照宣传动员、个人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提出申请、岗位调整等6个步骤有序推进此项工作,并在一年之内将应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垂范,完成了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工作,全院39名应回避人员全部实现了任职回避。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法院也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强化制度落实措施。比如山东、湖北等高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任职回避工作的通知;重庆高院为防止法官配偶子女采取“隐性代理”方式规避制度落实,专门出台了关于禁止法官亲属隐性代理诉讼的规定。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了对任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加强了司法巡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形成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积极整合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机关党务、审判管理、理论研究、立案信访、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落实合力。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网友对法院干警执行任职回避制度表示欢迎,并积极进行监督,保证了任职回避制度有效、管用。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到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之中,把反腐倡廉各项部署要求融入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理论研究部门对现有任职回避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深入研讨并提出了完善和应对举措。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结合“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积极回应社会期待,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努力提高廉政建设水平,以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使反腐倡廉建设始终赢得最全面、最广泛、最可靠、最有力的支持。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有的法院还从文化建设方面着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廉政文化所蕴含的公平、公正、清正、廉洁、守法、和谐等理念与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形成了“清廉为人、公正司法、干净干事”的“二中廉政文化理念”,并贯穿于该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全过程,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结合党建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专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司法廉洁。
任职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带来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虽然“一方退出机制”已经建立,并且初见成效,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反腐倡廉仍须加大力度、巩固成果、扩大战果,进一步加强以惩防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探索过错追究,确保法官干干净净办案、公公正正司法,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样本
重庆 “单方退出”促进司法廉洁
2010年3月1日,重庆法院《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任职限制的规定》正式施行。即日起,配偶、父母、子女在其任职法院或管辖法院所在区、县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再作为审判岗位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提请任命。已经任命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如果配偶、父母、子女继续在当地从事律师工作,将在三个月内提出辞去审判岗位领导职务的申请。
《规定》要求,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全市各级法院工作人员,都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法院政治部门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通报批评,已经担任审判岗位领导干部的,将会责令其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未提出辞职申请的,将被调离审判岗位。
据了解,重庆法院《对人民法院离任工作人员严格回避的规定》也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详见本报2010年3月2日一版)
乌鲁木齐
坚决调离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在两级法院中健全和落实“单方退出”的司法回避制度,凡是符合回避条件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乌鲁木齐中院对所有法官家庭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要求凡是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自己提出申请,对未提出申请的由政工部门拿出调整方案,凡是符合回避条件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这项回避举措设置了最为严格、最为彻底的“物理隔离”,旨在力避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在不打折扣执行回避制度的同时,注重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政工部门与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谈话,疏通思想,打开“心结”,让他们积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
(详见本报2011年4月12日四版)
社会评议
■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光国:
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实行任职回避。可以说是建立了防火墙,堵住制度机制漏洞,让那些想犯错误的人没有门道犯错误。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任职回避是这一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尤其在当前腐败滋生和蔓延之时,人民法院率先实施职务回避的廉洁措施,做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同时,实行任职回避、自律自廉,更是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一项重要的道德标准,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退出”有利于法官保持清正廉洁。这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上海等一些省市法院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在律师与法官,特别是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斩断幕后的非法利益链条,努力铲除滋生法官腐败的条件和土壤,非常有针对性,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是指正人君子要主动远离是非之地,远离一些有争议的人和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恰恰应了这句话。该《规定(试行)》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一方退出、实行任职回避。这对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担心,避免利益冲突,设置了最为严格、最为彻底的“物理隔离”。
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和建立法官配偶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是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是一项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廉洁、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怎么看
一方退出是队伍的自我净化
人民法院廉政建设中的一方退出机制,是指法官与律师互为近亲属时,或者法官一方退出审判执行岗位,或者律师一方退出诉讼代理业务的机制。该机制旨在防止法官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审判权“被潜规则”,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确保司法为民。其实质是以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为约束对象、具有避嫌和防腐功能的任职回避制度,是在现有的任职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了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是纯洁法院队伍的自我净化器。
当前,全国反腐倡廉成效明显,但形势依然严峻。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同样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一方退出”试行一年来,已经初见成效。截至目前,经过多方努力,统一认识,克服困难,符合条件的955人已完全退出,实现了既定目标。这里的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法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审判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夫妻子女在财产利益上往往是共同体,决定了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司法审判、执行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将法官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区分。
廉洁是司法的生命,腐败是公正的大敌。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是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期盼和要求,公正廉洁执法是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改革创新是人民法院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强大动力。2011年在“制度防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廉政建设中,健全内外衔接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结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坚持以法院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规范和制约司法权行使为核心内容,以司法权行使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针对人情关系和利益冲突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不良影响,大胆创新,敢于第一个吃“螃蟹”,制定了法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任职回避制度和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初步构建了防止利益冲突、抵御人情干扰的廉政“隔离墙”。也为今年2月普遍推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怎么看
制度创新回应群众对司法廉洁的关切
地方法院“一方退出”试点之初,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为了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解决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系列规定,起草了《规定(试行)》。正式颁布后,社会总的看法是积极的,普遍认为制度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有利于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自我约束,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构建了“廉政隔离墙”。同时也从降低法官廉政风险方面为广大法院干警提供了自我保护。
制度建设是惩防体系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形势,一方面经过持续不断地努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法院工作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还有较大的差距。当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总体上呈现出防治力度加大、工作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期望上升和反腐倡廉任务繁重的态势。因此,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任务依然艰巨,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并不断创新,使之有效管用不失灵,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怎么看
制度反腐关键在执行
制度不能当花瓶,落实是关键。有学者认为:任何公权力岗位,都需要一定的回避制度做隔离,以将权力腐败和变现降至最低。在个别案件中,法官的配偶和子女扮演着“助手”角色,甚至极少数法院出现“法官+律师”的家庭组合,隐含着极大的腐败空间。因此,无论出于预防腐败的考虑,还是为了避嫌以彰显司法公信力,对法官采取严格的任职回避,都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保障。但是,这种任职回避对于司法正义的最终实效,需要建立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如果纸面上的要求得不到执行,或是被规避,那么“最严厉的回避”也会形同虚设。将规定真正贯彻落实,防止被利益共享所架空,关系到回避制度本身的生命力,也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塑造。
制度反腐,关键在执行。针对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初步构建了“一方退出机制”。决不能将该制度束之高阁、挂在墙上,或者停留在讲话中、淹没在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把落实这项机制作为去年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八项任务之一重点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究违规行为、编写学习手册等方式,对各级法院贯彻执行这项制度工作加强指导监督,以保证制度真正发挥出抵御人情干扰、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积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一方退出”的重要意义,并把宣传落实好制度作为全年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步骤、方法落实,从而确保制度能够严格、稳妥地得到落实。如重庆某基层法院的一位法官因为在法庭上与其担任代理律师的配偶唱双簧而被开除。各地法院紧紧抓住群众最为不满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健全内外衔接的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和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问题的发生。
在落实任职回避规定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学习借鉴上海、重庆等地法院的经验,采取“刚性规定、柔性操作”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逐步实现一方退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配偶或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实行调岗,以法官和部门自查为主落实任职回避。审判、执行部门首先在内部进行自查,符合任职回避的法官写出申请,部门对院党组写出情况说明,确保不漏一人;然后进行15天的公示,公布举报电话,邀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最后根据个人综合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早在去年4月7日,7名法官就被调整到新的岗位。该院院长张立勇说,任职回避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从审判执行岗位法官辐射到全体干警,就是让大家明白任职回避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怎么看
提高任职回避制度的执行力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全国法院首先深入学习有关文件,深化思想认识。其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为做好任职回避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再次,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和符合条件的法官一样自觉退出。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健全内外衔接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还制订了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引导各级法院本着“刚性规定、稳妥操作”的原则,按照宣传动员、个人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提出申请、岗位调整等6个步骤有序推进此项工作,并在一年之内将应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垂范,完成了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工作,全院39名应回避人员全部实现了任职回避。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法院也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强化制度落实措施。比如山东、湖北等高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任职回避工作的通知;重庆高院为防止法官配偶子女采取“隐性代理”方式规避制度落实,专门出台了关于禁止法官亲属隐性代理诉讼的规定。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了对任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加强了司法巡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形成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积极整合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机关党务、审判管理、理论研究、立案信访、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落实合力。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网友对法院干警执行任职回避制度表示欢迎,并积极进行监督,保证了任职回避制度有效、管用。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到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之中,把反腐倡廉各项部署要求融入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理论研究部门对现有任职回避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深入研讨并提出了完善和应对举措。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结合“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积极回应社会期待,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努力提高廉政建设水平,以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使反腐倡廉建设始终赢得最全面、最广泛、最可靠、最有力的支持。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有的法院还从文化建设方面着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廉政文化所蕴含的公平、公正、清正、廉洁、守法、和谐等理念与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形成了“清廉为人、公正司法、干净干事”的“二中廉政文化理念”,并贯穿于该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全过程,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
为了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结合党建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专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司法廉洁。
任职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带来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虽然“一方退出机制”已经建立,并且初见成效,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反腐倡廉仍须加大力度、巩固成果、扩大战果,进一步加强以惩防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探索过错追究,确保法官干干净净办案、公公正正司法,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样本
重庆 “单方退出”促进司法廉洁
2010年3月1日,重庆法院《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任职限制的规定》正式施行。即日起,配偶、父母、子女在其任职法院或管辖法院所在区、县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再作为审判岗位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提请任命。已经任命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如果配偶、父母、子女继续在当地从事律师工作,将在三个月内提出辞去审判岗位领导职务的申请。
《规定》要求,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全市各级法院工作人员,都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法院政治部门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通报批评,已经担任审判岗位领导干部的,将会责令其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未提出辞职申请的,将被调离审判岗位。
据了解,重庆法院《对人民法院离任工作人员严格回避的规定》也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详见本报2010年3月2日一版)
乌鲁木齐
坚决调离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在两级法院中健全和落实“单方退出”的司法回避制度,凡是符合回避条件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乌鲁木齐中院对所有法官家庭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要求凡是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自己提出申请,对未提出申请的由政工部门拿出调整方案,凡是符合回避条件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这项回避举措设置了最为严格、最为彻底的“物理隔离”,旨在力避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在不打折扣执行回避制度的同时,注重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政工部门与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谈话,疏通思想,打开“心结”,让他们积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
(详见本报2011年4月12日四版)
社会评议
■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光国:
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实行任职回避。可以说是建立了防火墙,堵住制度机制漏洞,让那些想犯错误的人没有门道犯错误。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任职回避是这一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尤其在当前腐败滋生和蔓延之时,人民法院率先实施职务回避的廉洁措施,做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同时,实行任职回避、自律自廉,更是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一项重要的道德标准,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退出”有利于法官保持清正廉洁。这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上海等一些省市法院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在律师与法官,特别是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斩断幕后的非法利益链条,努力铲除滋生法官腐败的条件和土壤,非常有针对性,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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