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回避与民法利益法学
2011-08-11 09:08: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 论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并在全国法院统一施行。这一制度的出台,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斩断了利益链条,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有利于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任职回避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王胜俊院长在分析相关利益共同体关系基础上作出的有效管用、针对性强的正确决策和制度创新,一经颁布即成为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亮点。半年来的实践证明,建立法官配偶子女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实行任职回避,是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保障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贯穿于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基本思想,就是市民社会(实质上是指私人利益)决定国家与法。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坚持从现实的人和物质利益出发,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实际上就是从物质资料生产出发,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石。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必须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制约,即有其客观规律性。马克思分析法律现象运用了阶级分析方法,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将法律与意志、法律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了。
任职回避制度借鉴了民法利益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利益法学派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分支。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作为研究方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认为法或法学不应仅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利益法学派20世纪初在德国产生,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其理论基础,反对传统的概念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观点,相反认为每一法律制度必然是不完全的和充满漏洞的;法是立法者为解决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而制定的原则,因而法只表明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胜过另一集团的利益,或双方的利益都应服从第三个集团或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了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面对法律,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立法者所要保护的利益。法官决不应像一台按照机械法则运行的法律自动售货机,而应是独立思考的立法者的助手,他不仅应注意法律条文的字句,而且要通过对有关利益的亲自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图,对法律作出评价。任职回避制度斩断利益链条。何谓利益?利由禾和刀两部分组成,即用刀割禾,收获了满足充饥所需要的禾谷;益是利益,就是收获、获益增加。利益简单地说就是好处。利益有多种:有私人利益,有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又可以分为正当的私人利益和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合法的私人利益和非法的私人利益。任职回避制度斩断的是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和非法的私人利益链条,防止和减少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观要求广大法官真正树立以人民利益为本、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的观点,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利为民所谋,这是新时期对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基本要求。所有法官也都应当身体力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谋利益。
毋庸置疑,法官及其家属个人和家庭的正当利益是法官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法官个人及其家属以合法手段获得合理、正当的个人利益可以增加自身的财富,提高其个人和家庭的幸福指数。因此要承认私人合法利益存在的客观性、正当性,从制度上、道德上、舆论上肯定法官个人及其家属对合法的正当利益的追求。同时,也只有认识到法官的权力和影响与私人利益、家庭利益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以此作基础设计出来的制度才有现实意义,才能解决公正廉洁司法实际问题。人有趋利性,法官作为人亦然。因此,《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法官的合法利益加以保障,对其谋取非法利益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加以约束和阻隔。
任职回避制度的执行需要法官的自觉认同。在利益主体多元的时代,法官绝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当然有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权利,但是,不能像“经济人”那样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更不能依托权力、地位和司法影响的优势,允许、纵容、指使、默认、利用配偶子女亲属关系打着律师“依法执业”的旗号,利用其影响力或者职权以权谋私,让个人利益信马由缰,一路狂奔,导致诉讼生意化、案件商品化、权力利益化,司法公权私有化等不良现象。过度追求个人利益,必然要侵害党和人民的利益,走到公共利益的对立面。少数法官个人利益的“野蛮生长”,让人们感受到了少数法官不当个人利益对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严重损伤,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严重挑战。
当前的中国,利益结构变动不居,利益冲突叠加累积,利益分配尚有不公,利益矛盾纷繁复杂,利益保障对于法官尚显不足,涉及任职回避的“当事人”法官怎样明辨自身方位?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而不是站在个人、少数人立场上说话办事,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人、某一部分人利益,……”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唯其如此,才会对《规定》行动认可,才不至于软抵硬抗、规避逃逸,或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规定》是对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强决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
最高人民法院反腐不“护短”,廉政“枪口”对内,严格要求法官队伍,难能可贵!然而,要彻底斩断利益链条,实现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范化,不仅需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坚定不移地把《规定》执行到底;还需要教育与制度兼顾,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需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任职回避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王胜俊院长在分析相关利益共同体关系基础上作出的有效管用、针对性强的正确决策和制度创新,一经颁布即成为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亮点。半年来的实践证明,建立法官配偶子女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实行任职回避,是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保障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贯穿于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基本思想,就是市民社会(实质上是指私人利益)决定国家与法。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坚持从现实的人和物质利益出发,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实际上就是从物质资料生产出发,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石。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必须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制约,即有其客观规律性。马克思分析法律现象运用了阶级分析方法,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将法律与意志、法律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了。
任职回避制度借鉴了民法利益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利益法学派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分支。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作为研究方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认为法或法学不应仅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利益法学派20世纪初在德国产生,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其理论基础,反对传统的概念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观点,相反认为每一法律制度必然是不完全的和充满漏洞的;法是立法者为解决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而制定的原则,因而法只表明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胜过另一集团的利益,或双方的利益都应服从第三个集团或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了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面对法律,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立法者所要保护的利益。法官决不应像一台按照机械法则运行的法律自动售货机,而应是独立思考的立法者的助手,他不仅应注意法律条文的字句,而且要通过对有关利益的亲自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图,对法律作出评价。任职回避制度斩断利益链条。何谓利益?利由禾和刀两部分组成,即用刀割禾,收获了满足充饥所需要的禾谷;益是利益,就是收获、获益增加。利益简单地说就是好处。利益有多种:有私人利益,有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又可以分为正当的私人利益和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合法的私人利益和非法的私人利益。任职回避制度斩断的是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和非法的私人利益链条,防止和减少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观要求广大法官真正树立以人民利益为本、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的观点,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利为民所谋,这是新时期对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基本要求。所有法官也都应当身体力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谋利益。
毋庸置疑,法官及其家属个人和家庭的正当利益是法官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法官个人及其家属以合法手段获得合理、正当的个人利益可以增加自身的财富,提高其个人和家庭的幸福指数。因此要承认私人合法利益存在的客观性、正当性,从制度上、道德上、舆论上肯定法官个人及其家属对合法的正当利益的追求。同时,也只有认识到法官的权力和影响与私人利益、家庭利益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以此作基础设计出来的制度才有现实意义,才能解决公正廉洁司法实际问题。人有趋利性,法官作为人亦然。因此,《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法官的合法利益加以保障,对其谋取非法利益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加以约束和阻隔。
任职回避制度的执行需要法官的自觉认同。在利益主体多元的时代,法官绝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当然有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权利,但是,不能像“经济人”那样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更不能依托权力、地位和司法影响的优势,允许、纵容、指使、默认、利用配偶子女亲属关系打着律师“依法执业”的旗号,利用其影响力或者职权以权谋私,让个人利益信马由缰,一路狂奔,导致诉讼生意化、案件商品化、权力利益化,司法公权私有化等不良现象。过度追求个人利益,必然要侵害党和人民的利益,走到公共利益的对立面。少数法官个人利益的“野蛮生长”,让人们感受到了少数法官不当个人利益对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严重损伤,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严重挑战。
当前的中国,利益结构变动不居,利益冲突叠加累积,利益分配尚有不公,利益矛盾纷繁复杂,利益保障对于法官尚显不足,涉及任职回避的“当事人”法官怎样明辨自身方位?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而不是站在个人、少数人立场上说话办事,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人、某一部分人利益,……”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唯其如此,才会对《规定》行动认可,才不至于软抵硬抗、规避逃逸,或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规定》是对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强决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
最高人民法院反腐不“护短”,廉政“枪口”对内,严格要求法官队伍,难能可贵!然而,要彻底斩断利益链条,实现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范化,不仅需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坚定不移地把《规定》执行到底;还需要教育与制度兼顾,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需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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