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角度看法官素质
2012-03-02 08:53: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拜金良
  抽象地谈论法官素质,见仁见智,各有所言,总体上可概括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等一些方面。法官需要从该职业的具体背景中,权衡所需要的素质,当事人希望什么样的法官,律师希望什么样的法官,是对法官素质的具体评价。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仅从律师角度谈一点个人看法。

  律师作为法官的相邻行业,非常熟悉法官的职业。从律师角度来看法官,期望法官是这样的人:

  严谨的法庭主持人。法官作为法庭审理活动的主持人,对整个庭审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有的法官法庭主持不知所云,有的法官庭审中心不在焉,有的法官对当事人、代理人无故发火,甚至有的法官当庭抽烟、打瞌睡等,都是现实中曾出现过的不良现象。

  之所以希望法官是一名严谨的法庭主持人,就是希望法官有对庭审工作的敬畏,虽然法庭审理是法官日常工作,但是对有的当事人来说,上法庭可能终身仅此一次,并且民事案件庭审将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刑事案件庭审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益。给当事人一种公平、公正的庭审气氛,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应该是当事人的正常要求。法官严谨主持,有利于法庭审理有序、有效的进行,能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耐心的倾听者。法官的审理活动,就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查清案情,审清事实,适用有关法律,依法裁判的活动。可以说,法官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庭发言,是其职业基本要求,但是,实际中,有的法官由于各种原因,缺乏这种倾听的耐心,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的发言,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

  善意的引导者。法庭审理毕竟带有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一些当事人可能不熟悉程序,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懂得案件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尤其是一些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就需要法官以一种善意对当事人给予引导,不能训斥,或者消极应付,否则可能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负责任的裁判者。法官裁判,集中反映在了判决书中,希望法官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证据认定的分析。案件事实,是通过在案证据所证实的法律事实,证据是定案的依据,某一证据是否采信,以及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应当给当事人说明白。如果考虑到法官具体裁判的文案工作量,至少应当对那些不采信证据说明不采信理由,让当事人输得服气,赢得有理。

  第二,对代理人不采纳意见的评说。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一般来说,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带有法律专业性,法庭如不予采信,应当进行不予采信的解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也可以防止个别代理人对当事人的不当误导,防止和减少缠诉事件发生。

  第三,法律适用说明。在判决书的裁判说理部分,应该对所适用法律进行说明,以增强法律适用的针对性。

 (作者单位: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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