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个别律师充当掮客 为“打假官司”出谋划策
2019-05-22 14:26:2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今日指出,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

  22日,最高检召开“打击虚假诉讼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什么是民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有何特点?有什么危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解释,民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元明指出,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主要有:

  (一)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手段达到获取不法财产利益的目的。这种虚设债权债务、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二)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一是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二是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三)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调解结案居多,一审以判决结案的,当事人通常也不会上诉。

  (四)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近年,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仍处于高发阶段。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等领域。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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