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新生婴儿医院病房被盗案一审宣判
2012-02-24 13:57: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李友华
2月22日下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该区内发生的新生婴儿被盗案当庭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
南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与周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罗某于2011年初开始妊娠,2011年9月下旬不慎流产。被告人罗某为了维持其与周某的关系,将流产的事实予以隐瞒。2011年10月1日,被告人罗某见重庆市南川区第二人民医院隆化分院未安装摄像装置,便产生到预产期的时候,在该医院偷盗一名婴儿冒充自己所生,以便自己收养的想法。2011年11月3日凌晨5时25分至50分许,被告人罗某来到重庆市南川区第二人民医院隆化分院四楼,拉开该院妇产科四号病房窗户,趁该病房内人员熟睡之机,将唐某、李某夫妇所生并放置于该病房窗边婴儿床上的女婴盗走。被告人罗某对外及其男友谎称其所盗女婴是自己所生,并在租房内与周某一起喂养该女婴。案发后,民警于2011年11月8日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并于2011年11月11日将被告人罗某所盗女婴交还唐某、李某夫妇。经DNA鉴定,被告人罗某所盗女婴的DNA与唐某、李某的DNA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南川法院认为,罗某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儿,致使该婴儿脱离其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罗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南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与周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罗某于2011年初开始妊娠,2011年9月下旬不慎流产。被告人罗某为了维持其与周某的关系,将流产的事实予以隐瞒。2011年10月1日,被告人罗某见重庆市南川区第二人民医院隆化分院未安装摄像装置,便产生到预产期的时候,在该医院偷盗一名婴儿冒充自己所生,以便自己收养的想法。2011年11月3日凌晨5时25分至50分许,被告人罗某来到重庆市南川区第二人民医院隆化分院四楼,拉开该院妇产科四号病房窗户,趁该病房内人员熟睡之机,将唐某、李某夫妇所生并放置于该病房窗边婴儿床上的女婴盗走。被告人罗某对外及其男友谎称其所盗女婴是自己所生,并在租房内与周某一起喂养该女婴。案发后,民警于2011年11月8日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并于2011年11月11日将被告人罗某所盗女婴交还唐某、李某夫妇。经DNA鉴定,被告人罗某所盗女婴的DNA与唐某、李某的DNA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南川法院认为,罗某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儿,致使该婴儿脱离其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罗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