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内两次行抢劫 三青年获刑又领罚
2012-02-16 14:50: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饶频道 | 作者:张玉英 周小立
  均为21岁的被告人邹某、孙某、王某五天内两次对下夜班的工人实施抢劫。近日,三人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三被告表示服判息诉,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2011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邹某、孙某、王某骑摩托车并持两根铁管到广饶县大王镇一条公路上,将下夜班回家途中的马某某拦截并殴打后劫取现金20元、建设银行卡一张,由孙某和王某看管马某某,邹某到ATM机提取现金900元。邹某返回作案现场后谎称只提取了600元,分给孙某、王某各200元,邹某得赃款500元。同年4月2日23时许,三人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将下夜班回家途中的王某拦截并殴打后劫取现金20元及价值60元的手机一部。

  2011年4月17日10时许,孙某在永泰集团职工宿舍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其伙同他人到永泰集团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待了其伙同邹某、王某抢劫的涉案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分别代为对马某某、王某进行了退赔,马某某、王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抢劫罪行,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所起作用相比被告人邹某、孙某所起作用为小,量刑时应予以体现。三被告人均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