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是我追求的终极目标
——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助审员陈碧英
2012-02-09 14:02: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陈立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助审员陈碧英,2008年开始从事审判业务。她审理的是再审案件,案件一般经过一、二审,甚至发回重审后又历经一、二审,纠纷历经多年,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很深且大多对司法公信不信任,是息诉息访工作的重点,加之案件类型多样,因此再审案件常常被称为“难啃的骨头案”。
她刚接手的两个再审案件,在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以判决的方式顺利结案了。但也同时发现,案件是结了,可当事人不信服不息诉。她反思,怎祥做才能让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呢?调解,这两个字在她的脑海中跳跃,她想起当书记员时前辈们不厌其烦地耐心地做调解工作的情景。是呀,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案件法理与情理的最佳结合就是调解呀。她豁然开朗,在接下来的案件审理时,便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上,有时虽然当事人之间没能达成协调意向,但当事人见她能如此耐心地不辞辛苦地做工作,心里的那份怨气也消了许多。功夫不负有心人,付出就有收获,从2010年以来她成功地调解了四件再审案件(其中一个虽以判决结案,但当事人对大部分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让她记忆最深刻的是2011年8月调解的一件因滴注氨基酸引起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
2011年3月该案分到了她的手上,她细读案卷材料,得知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人赖某等对原判决的赔偿数额和执行款未到位均表示不满,多次进行上访申诉,省法院指令中院再审。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她对案情有了大致了解。原来,2007年9月7日,申请再审人赖某的妻子欲补充能量来到黄某开办的卫生所诊疗,黄某遂用生脉注射液配氨基酸注射液为李某点滴注射。李某回家后,呕吐不能进食,遂于次日再次到黄某诊所就诊,黄某为李某推注了葡萄糖注射液,并配制了一包开胃的中药。李某服药后,仍呕吐。便于第三日到刘某开办的卫生所就诊,刘某为李某注射了250ML葡萄糖注射液后又加注了一瓶250ML的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在点滴氨基酸注射液不到10分钟,李某出现昏迷症状,刘某立即停止了点滴,李某苏醒后,刘某用2支葡萄糖注射液兑开水喂服,并打急救电话到某卫生院。同日下午由卫生院派车接诊入院后,该院对李某进行了抢救等治疗活动。9月10日1时25分,由某医院派车将李某转至该院治疗,经该院采取抢救措施,病情未见好转,同日1时40分呼吸、心跳停止。申请再审人赖某等起诉请求四个医方赔偿各种损失177630.12元,希望能给李某死亡讨说法。
“陈法官,你一定要给我做主呀,我老婆死后留下三个孩子,我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娘,这日子……”赖某不善言语,但陈碧英能理解那份苦。因自己是从农村家庭出来的,当时她的父母为了抚养6个孩子的艰辛让她记忆犹新。在“六一”儿童节到来时机,她和书记员带了些孩子的衣物和学习用品去赖某家,向其宣讲相关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向民政等部门申请困难救助等,要克服困难,相信法律。到赖某家的走访,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也为进一步沟通打下了基础。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她找到了当事人争议的分歧点。四个医方认为,他们是按医疗规范进行诊疗的,李某最后死亡引起的原因极有可能是狂犬病,作为医方是没有过错的,此病例不是医疗事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赖某认为他妻子原本是好好的,只是补充能量去滴氨基酸,但现在人没有了,医方肯定是有错的,肯定要承担全部责任,原判决却只让医方承担30%的责任。
陈碧英与原审经办的法官沟通,了解到此案是在侵权法出台前为解决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冲突的结果,原审判决是没有错的,但当事人不能理解这一点。
因赖某聘请了法律工作者,她就先从做其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入手,因都是法律工作人,委托人很快就理解并答应一起做赖某的思想工作。接下来,她通过电话做赖某的法律解释工作。赖某刚开始一直不能理解,为什么一个好好的人给医死了,赔偿却只有三万多元。一次讲不通,二次、三次,最终经过近半个月十多次的解说,赖某终于明白了法律的规定,表示愿意调解早点拿到钱。与此同时,她向院领导汇报,最后院长批准了赖某最终应承担的诉讼费予以免交。
李某死亡原因鉴定的结果认为不能排除与静脉点滴氨基酸有关联。按通常的理解,氨基酸是属于营养型的药物,滴注前不需要进行皮试等试验,氨基酸真的能引起死亡吗?她咨询当医生的朋友,但他们说在他们的临床上没发现。为此,她到“中国知网”的网址去查找关于氨基酸静脉滴注的专业性论文。专业资料载明在临床中静滴氨基酸致过敏性休克者虽少见,但仍出现过静脉滴注复方氨基酸致过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病例,提醒医方无论使用哪种药物都要慎重。她将专业资料寄送给四个医方后,通过电话沟通,其中三方的口气均软了许多。经电话五、六次的沟通,卫生院和医院都答应除应承担的责任外再人道给予赖某经济帮助。
该案的难点在于两位乡村医生,因原审判决他们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具体责任谁大谁小未分清,双方均认为对方的责任大于自己。先分责任再做工作,陈碧英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决定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去做工作。通过与黄某面对面和电话的多次沟通,同意了她提出的参考调解方案。
在刘某方面,她可是费了几番周折。刘某原留的电话号码已停机,怎么办?她想起农村一般会印制村民通讯录,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拔通了刘某所在村的村主任电话,问来了刘某大儿媳、刘某的女儿的电话号码。刘某大儿媳说刘某生病住院了。打刘某女儿的电话,进行了两次沟通,刘某的女儿才说父亲现在北京,留了刘某的电话号码。拔通后,接电话的是刘某的二儿子,当得知法院是因医疗纠纷的事找其父亲时,口气不是很友善,并发了一大通的牢骚。经耐心的解释后,才让刘某接听电话。刘某在电话中一再表明自已没有一点责任,让其出钱是不对的,态度与再审开庭时完全不一样。经过近一周的十几个电话的沟通,刘某的口气一直很强硬,后来连电话都不接了。
陈碧英想想这个案子前后花了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现就只差一步了,但刘某的工作太难做通了,是否真要放弃?想到案件只要一天没审结,就存在调解的希望,只要有希望,就不能说放弃。再试试吧!她心里暗暗给自己打气。打电话不接,那发短信,短信的内容刘某总还是会看到的。于是用发短信的方式与其沟通,发了两天的短信没有回音,她又试拔了电话,电话有人接了,是刘某的二儿媳,她说刘某没在。又发短信,第三天,再拔电话,刘某的二儿媳终于叫刘某来接电话了。他晓之以理动之于情,刘某终于被她的不折不挠的精神所感动同意了调解,说因人在北京会委托别人来办理。
四个医方和赖某都同意调解了并形成了初步意向。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住址不在同一地方且离法院较远,为了方便当事人,她将调解地点选在离各方都较方便的某镇司法所。黄某人在法院所在地,就让其先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代收需付的钱款。
真是“好事多磨”,调解现场又是一波三折。刘某委托了其女儿,其女儿和妻子都来到调解点,但表示说今天来是来看看的,不同意调解的内容,具体情况要问其父亲。其余的当事人都已在协议上签字了,就差刘某这方了。陈碧英立即拔通了刘某北京的电话,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告诉刘某要“退一步,海阔天空”,希望尽量考虑赖某的难处,劝说其此事调解解决可以一次性解决该纠纷,以后可以返乡安心度晚年。最后刘某终于松了口,说同意调但因年纪大了没钱,一次性付钱没办法要分期付。她将这一情况告诉赖某,说能有这个结果是很不容易的,希望能理解。可能是赖某见她是真心地在解决这个纠纷,很配合地答应了。刘某的女儿最后在协议书上签下了名字。
她刚接手的两个再审案件,在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以判决的方式顺利结案了。但也同时发现,案件是结了,可当事人不信服不息诉。她反思,怎祥做才能让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呢?调解,这两个字在她的脑海中跳跃,她想起当书记员时前辈们不厌其烦地耐心地做调解工作的情景。是呀,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案件法理与情理的最佳结合就是调解呀。她豁然开朗,在接下来的案件审理时,便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上,有时虽然当事人之间没能达成协调意向,但当事人见她能如此耐心地不辞辛苦地做工作,心里的那份怨气也消了许多。功夫不负有心人,付出就有收获,从2010年以来她成功地调解了四件再审案件(其中一个虽以判决结案,但当事人对大部分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让她记忆最深刻的是2011年8月调解的一件因滴注氨基酸引起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
2011年3月该案分到了她的手上,她细读案卷材料,得知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人赖某等对原判决的赔偿数额和执行款未到位均表示不满,多次进行上访申诉,省法院指令中院再审。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她对案情有了大致了解。原来,2007年9月7日,申请再审人赖某的妻子欲补充能量来到黄某开办的卫生所诊疗,黄某遂用生脉注射液配氨基酸注射液为李某点滴注射。李某回家后,呕吐不能进食,遂于次日再次到黄某诊所就诊,黄某为李某推注了葡萄糖注射液,并配制了一包开胃的中药。李某服药后,仍呕吐。便于第三日到刘某开办的卫生所就诊,刘某为李某注射了250ML葡萄糖注射液后又加注了一瓶250ML的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在点滴氨基酸注射液不到10分钟,李某出现昏迷症状,刘某立即停止了点滴,李某苏醒后,刘某用2支葡萄糖注射液兑开水喂服,并打急救电话到某卫生院。同日下午由卫生院派车接诊入院后,该院对李某进行了抢救等治疗活动。9月10日1时25分,由某医院派车将李某转至该院治疗,经该院采取抢救措施,病情未见好转,同日1时40分呼吸、心跳停止。申请再审人赖某等起诉请求四个医方赔偿各种损失177630.12元,希望能给李某死亡讨说法。
“陈法官,你一定要给我做主呀,我老婆死后留下三个孩子,我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娘,这日子……”赖某不善言语,但陈碧英能理解那份苦。因自己是从农村家庭出来的,当时她的父母为了抚养6个孩子的艰辛让她记忆犹新。在“六一”儿童节到来时机,她和书记员带了些孩子的衣物和学习用品去赖某家,向其宣讲相关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向民政等部门申请困难救助等,要克服困难,相信法律。到赖某家的走访,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也为进一步沟通打下了基础。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她找到了当事人争议的分歧点。四个医方认为,他们是按医疗规范进行诊疗的,李某最后死亡引起的原因极有可能是狂犬病,作为医方是没有过错的,此病例不是医疗事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赖某认为他妻子原本是好好的,只是补充能量去滴氨基酸,但现在人没有了,医方肯定是有错的,肯定要承担全部责任,原判决却只让医方承担30%的责任。
陈碧英与原审经办的法官沟通,了解到此案是在侵权法出台前为解决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冲突的结果,原审判决是没有错的,但当事人不能理解这一点。
因赖某聘请了法律工作者,她就先从做其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入手,因都是法律工作人,委托人很快就理解并答应一起做赖某的思想工作。接下来,她通过电话做赖某的法律解释工作。赖某刚开始一直不能理解,为什么一个好好的人给医死了,赔偿却只有三万多元。一次讲不通,二次、三次,最终经过近半个月十多次的解说,赖某终于明白了法律的规定,表示愿意调解早点拿到钱。与此同时,她向院领导汇报,最后院长批准了赖某最终应承担的诉讼费予以免交。
李某死亡原因鉴定的结果认为不能排除与静脉点滴氨基酸有关联。按通常的理解,氨基酸是属于营养型的药物,滴注前不需要进行皮试等试验,氨基酸真的能引起死亡吗?她咨询当医生的朋友,但他们说在他们的临床上没发现。为此,她到“中国知网”的网址去查找关于氨基酸静脉滴注的专业性论文。专业资料载明在临床中静滴氨基酸致过敏性休克者虽少见,但仍出现过静脉滴注复方氨基酸致过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病例,提醒医方无论使用哪种药物都要慎重。她将专业资料寄送给四个医方后,通过电话沟通,其中三方的口气均软了许多。经电话五、六次的沟通,卫生院和医院都答应除应承担的责任外再人道给予赖某经济帮助。
该案的难点在于两位乡村医生,因原审判决他们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具体责任谁大谁小未分清,双方均认为对方的责任大于自己。先分责任再做工作,陈碧英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决定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去做工作。通过与黄某面对面和电话的多次沟通,同意了她提出的参考调解方案。
在刘某方面,她可是费了几番周折。刘某原留的电话号码已停机,怎么办?她想起农村一般会印制村民通讯录,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拔通了刘某所在村的村主任电话,问来了刘某大儿媳、刘某的女儿的电话号码。刘某大儿媳说刘某生病住院了。打刘某女儿的电话,进行了两次沟通,刘某的女儿才说父亲现在北京,留了刘某的电话号码。拔通后,接电话的是刘某的二儿子,当得知法院是因医疗纠纷的事找其父亲时,口气不是很友善,并发了一大通的牢骚。经耐心的解释后,才让刘某接听电话。刘某在电话中一再表明自已没有一点责任,让其出钱是不对的,态度与再审开庭时完全不一样。经过近一周的十几个电话的沟通,刘某的口气一直很强硬,后来连电话都不接了。
陈碧英想想这个案子前后花了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现就只差一步了,但刘某的工作太难做通了,是否真要放弃?想到案件只要一天没审结,就存在调解的希望,只要有希望,就不能说放弃。再试试吧!她心里暗暗给自己打气。打电话不接,那发短信,短信的内容刘某总还是会看到的。于是用发短信的方式与其沟通,发了两天的短信没有回音,她又试拔了电话,电话有人接了,是刘某的二儿媳,她说刘某没在。又发短信,第三天,再拔电话,刘某的二儿媳终于叫刘某来接电话了。他晓之以理动之于情,刘某终于被她的不折不挠的精神所感动同意了调解,说因人在北京会委托别人来办理。
四个医方和赖某都同意调解了并形成了初步意向。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住址不在同一地方且离法院较远,为了方便当事人,她将调解地点选在离各方都较方便的某镇司法所。黄某人在法院所在地,就让其先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代收需付的钱款。
真是“好事多磨”,调解现场又是一波三折。刘某委托了其女儿,其女儿和妻子都来到调解点,但表示说今天来是来看看的,不同意调解的内容,具体情况要问其父亲。其余的当事人都已在协议上签字了,就差刘某这方了。陈碧英立即拔通了刘某北京的电话,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告诉刘某要“退一步,海阔天空”,希望尽量考虑赖某的难处,劝说其此事调解解决可以一次性解决该纠纷,以后可以返乡安心度晚年。最后刘某终于松了口,说同意调但因年纪大了没钱,一次性付钱没办法要分期付。她将这一情况告诉赖某,说能有这个结果是很不容易的,希望能理解。可能是赖某见她是真心地在解决这个纠纷,很配合地答应了。刘某的女儿最后在协议书上签下了名字。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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