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酒驾”引发的敲诈勒索
2012-01-31 15:1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叶露 钟曙涛
一起普通的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肇事案件引发了一连串案件,案件当中的醉酒驾驶员、顶包者、被撞轿车驾驶员均被法律判处刑罚,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该酒驾引发的三案。
酒后驾车引祸端
2011年7月28日晚,谢某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的同事做成一笔业务,高兴之余请谢某一帮同事吃饭,席间兴致都很高,喝了不少啤酒。酒后又找人驾车到巴南的江南水乡一会所唱歌,欢唱过后,已经喝下不少酒的谢某决定自己开车回家。
“我正在给和我一起租住房子的朋友杨某打电话,突然感觉轰地一声响,同时车子抖动了一下,我晓得遭撞到别人的车子了。”谢某事后陈述到。
被撞车辆的驾驶员跑到谢某驾驶室旁边,谢某随即下车,但因为醉得太厉害,已经听不清楚被撞车辆的女驾驶员和他说了些什么,谢某赶忙电话告知杨某来顶包。
顶包“助”人却“害”己
“听到咚的一声,我感觉谢某可能是撞车了。”和谢先生合租的杨某赶紧赶到出事地点,在融汇大道第一期的公路边,杨某看到谢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把一辆标致307小车的左后部撞了。
在警察对谢某进行询问时,被撞车辆的女驾驶员招手暗示杨某到交巡警平台旁边说话,该女驾驶员对杨某说道:“我们都知道他是喝了酒的,现在看怎么解决。”杨某明白了该女子的意思,立刻回答几千元钱的事自己做得了主,多了就不行,该女子当即就叫杨某找得到能做主的人过来,杨某将谢某关系最好的三个朋友的电话给了该女子,该女子就忙着到一边打电话去了。
在警察对杨某进行询问时,杨某主动“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因为注意力不集中把该女子的车撞了。
私了出敲诈勒索
该女驾驶员王某给谢某的三个朋友打了电话,两个未接,谢某的朋友许某接到了该女子的电话。
许某称,该女子在电话里面讲如果给她30000元钱,她就不说是谁开的车,许某考虑后答应了该女子的请求,随即和几个朋友凑钱,立刻赶往出事地点将钱交给该女驾驶员王某。王某写下一张收条给谢某的朋友。
事情过后一个多月之后,女驾驶员王某花费5000元修好了自己的车,王某认为之前私了的时候说好的修理费对方承担,在和对方联系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找到交巡警平台让对方承担5000元的修理费。
谢某得知该女子又跑到交巡警平台让自己赔他的修车费,顿时觉得自己醉酒驾驶带来那么多损失和麻烦,遂跑到交巡警平台坦白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并将该女子向其朋友索要三万元的事情讲出。
一起酒驾引三案
谢某犯危险驾驶罪、杨某犯包庇罪、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公诉机关公诉。法院分别对三案进行了审理。
对谢某酒驾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判决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对杨某替谢某顶包一案,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明知他人犯罪,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杨某在犯罪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对王某索要三万元一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所获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对王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力,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属偶犯,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改意愿,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酒后驾车引祸端
2011年7月28日晚,谢某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的同事做成一笔业务,高兴之余请谢某一帮同事吃饭,席间兴致都很高,喝了不少啤酒。酒后又找人驾车到巴南的江南水乡一会所唱歌,欢唱过后,已经喝下不少酒的谢某决定自己开车回家。
“我正在给和我一起租住房子的朋友杨某打电话,突然感觉轰地一声响,同时车子抖动了一下,我晓得遭撞到别人的车子了。”谢某事后陈述到。
被撞车辆的驾驶员跑到谢某驾驶室旁边,谢某随即下车,但因为醉得太厉害,已经听不清楚被撞车辆的女驾驶员和他说了些什么,谢某赶忙电话告知杨某来顶包。
顶包“助”人却“害”己
“听到咚的一声,我感觉谢某可能是撞车了。”和谢先生合租的杨某赶紧赶到出事地点,在融汇大道第一期的公路边,杨某看到谢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把一辆标致307小车的左后部撞了。
在警察对谢某进行询问时,被撞车辆的女驾驶员招手暗示杨某到交巡警平台旁边说话,该女驾驶员对杨某说道:“我们都知道他是喝了酒的,现在看怎么解决。”杨某明白了该女子的意思,立刻回答几千元钱的事自己做得了主,多了就不行,该女子当即就叫杨某找得到能做主的人过来,杨某将谢某关系最好的三个朋友的电话给了该女子,该女子就忙着到一边打电话去了。
在警察对杨某进行询问时,杨某主动“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因为注意力不集中把该女子的车撞了。
私了出敲诈勒索
该女驾驶员王某给谢某的三个朋友打了电话,两个未接,谢某的朋友许某接到了该女子的电话。
许某称,该女子在电话里面讲如果给她30000元钱,她就不说是谁开的车,许某考虑后答应了该女子的请求,随即和几个朋友凑钱,立刻赶往出事地点将钱交给该女驾驶员王某。王某写下一张收条给谢某的朋友。
事情过后一个多月之后,女驾驶员王某花费5000元修好了自己的车,王某认为之前私了的时候说好的修理费对方承担,在和对方联系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找到交巡警平台让对方承担5000元的修理费。
谢某得知该女子又跑到交巡警平台让自己赔他的修车费,顿时觉得自己醉酒驾驶带来那么多损失和麻烦,遂跑到交巡警平台坦白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并将该女子向其朋友索要三万元的事情讲出。
一起酒驾引三案
谢某犯危险驾驶罪、杨某犯包庇罪、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公诉机关公诉。法院分别对三案进行了审理。
对谢某酒驾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判决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对杨某替谢某顶包一案,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明知他人犯罪,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杨某在犯罪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对王某索要三万元一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所获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对王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力,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属偶犯,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改意愿,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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