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收受贿赂3900万元 渎职造成损失2亿8000万元
原南昌市委常委汤成奇一审被判处死缓
2012-01-30 14:10: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姚晨奕 陈文春
原南昌市委常委汤成奇一审被判处死缓
1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成奇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南昌市委原常委、南昌县委原书记汤成奇死缓。同案分别判处张晓华、罗辉、许国文及汤成奇的妻子熊丽舜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9年,被告人汤成奇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郊区蛟桥镇镇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南昌市郊区湖坊乡党委副书记、书记、南昌市郊区检察院检察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南昌市副市长、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工程公司和其它一些类型企业的老板,在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征用、用途变更、开发和建筑工程的承接、工程款支付以及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拨付、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关照,为下属及其他请托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65.65397万元。被告人汤成奇还与其妻子、被告人熊丽舜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5.3679万元。
被告人汤成奇在担任南昌市郊区湖坊乡党委书记、南昌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与被告人张晓华(系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党委原书记)、罗辉(系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原委员、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公安分局原局长)联手,利用汤成奇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并成立由被告人许国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3家公司,在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采取公司与其他经济实体签订虚假合作合同、进行所谓“合作经营”的手段获取“利润”,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50万元(其中650万元未遂)。
综上,被告人汤成奇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总计3901.02187万元(其中650万元未遂)。
另外还查明,被告人汤成奇在担任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指使他人以借支、补偿等名义变相返还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7462万元的损失;在明知500亩商住用地土地出让金不得返还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出让金以借款的形式返还给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国家遭受6000万元的损失。被告人汤成奇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未核实晶湛公司的首期注册资本、出资设备的实际价值、用途以及进资进度、生产等情况下,就决定由经开区以借款的形式将建设资金1.5亿元拨付给晶湛公司,致使国家遭受1.49亿余元的损失。
同案查明,被告人张晓华、罗辉、许国文,利用自己或汤成奇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4708.894万元、2480万元和2350万元。以上3人收受的财物中,各有650万元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成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晓华、罗辉、许国文、熊丽舜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赣州中院判决被告人汤成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张晓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罗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许国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熊丽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9年,被告人汤成奇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郊区蛟桥镇镇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南昌市郊区湖坊乡党委副书记、书记、南昌市郊区检察院检察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南昌市副市长、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工程公司和其它一些类型企业的老板,在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征用、用途变更、开发和建筑工程的承接、工程款支付以及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拨付、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关照,为下属及其他请托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65.65397万元。被告人汤成奇还与其妻子、被告人熊丽舜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5.3679万元。
被告人汤成奇在担任南昌市郊区湖坊乡党委书记、南昌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与被告人张晓华(系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党委原书记)、罗辉(系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原委员、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公安分局原局长)联手,利用汤成奇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并成立由被告人许国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3家公司,在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采取公司与其他经济实体签订虚假合作合同、进行所谓“合作经营”的手段获取“利润”,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50万元(其中650万元未遂)。
综上,被告人汤成奇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总计3901.02187万元(其中650万元未遂)。
另外还查明,被告人汤成奇在担任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指使他人以借支、补偿等名义变相返还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7462万元的损失;在明知500亩商住用地土地出让金不得返还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出让金以借款的形式返还给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国家遭受6000万元的损失。被告人汤成奇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未核实晶湛公司的首期注册资本、出资设备的实际价值、用途以及进资进度、生产等情况下,就决定由经开区以借款的形式将建设资金1.5亿元拨付给晶湛公司,致使国家遭受1.49亿余元的损失。
同案查明,被告人张晓华、罗辉、许国文,利用自己或汤成奇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4708.894万元、2480万元和2350万元。以上3人收受的财物中,各有650万元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成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晓华、罗辉、许国文、熊丽舜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赣州中院判决被告人汤成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张晓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罗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许国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熊丽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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