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前释法明理 开庭日握手言和
2012-01-29 14:12: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枞阳频道
  近日,安微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采取立案调解与诉中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妥善化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当天达成了调解协议。

  安徽浮山风景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与上海东秀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布展承包合同,因其他原因发生纠纷。2010年10月18日浮山公司与东秀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于2011年4月19日付清遗留工程款9万元,并于2011年9月支付质保金2.2万元。后因系统出现故障时,东秀公司未派人前来维护,浮山公司只得另行请人维护,为此浮山公司拒绝支付遗留工程款和质保金,故成讼。

  收到东秀公司的诉状和相关材料后,枞阳法院立案庭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立案法官主动与东秀公司电话联系,向该公司释明了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并建议其主动与对方协商,已期达成共识。同时,立案庭及时与浮山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其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浮山公司不愿调解情况下,立案庭及时将案件移送业务庭。审理过程中,本着“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立案庭又协同业务庭前往浮山公司住所地,耐心地向公司负责人陈述利害关系,最终让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开庭当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浮山公司给付东秀公司工程款5万元,东秀公司放弃余下的6.24万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