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当中意外死亡 索赔无据被判驳回
2012-01-10 11:5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陆俊书 邓诗弟
一妇女跌伤后到医院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家属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索赔30余万元。1月10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依据不足,驳回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0日,恭城平安乡60岁妇女余秀珍因跌伤送到恭城县医院住院部骨科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骨折、高血压病(2级,中危);经入院观察、治疗、护理及通过相关检查、化验,确认余秀珍体征比较平稳。为达到治疗目的,该医院于当月16日以手术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及手术相关风险告知事项征得余秀珍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定于17日为余秀珍施行左髋关节人工全髋置换术。当日15时15分施行手术,手术过程中余秀珍突然出现病情变化,该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系列抢救,但余秀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30分死亡。
为查清余秀珍死亡原因,该医院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当晚派车将死者送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尸体解剖,死者家属以尸检后无完尸有背风俗不同意尸检,未经准许,便将死者拉回该医院内搭设灵堂,操办丧事。经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拘留部分奔丧人员,事态才得以平息。
当月21日,死者家属向该医院提出补偿申请,该医院次日与家属协商,其家属坚持不同意尸体解剖,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余秀珍的死因可能为心脏的病变诱发严重的心率失常而致循环衰竭死亡,同意定性为医疗意外。该医院同意免除余秀珍的医疗费3743.10元,并一次性补助其家属11000元。
事后,其家属以医院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为由,要求该医院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300333.82元。
法院认为:余秀珍死亡后,为查清其死亡原因,双方曾协商同意进行尸检,但其家属以尸检无完尸有背风俗反悔,放弃了尸检及医疗事故鉴定,以致余秀珍的死因及该医院是否有过错无法查清,责任完全在于其家属。该医院对余秀珍伤情诊断及手术并无不当,其家属主张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的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11月10日,恭城平安乡60岁妇女余秀珍因跌伤送到恭城县医院住院部骨科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骨折、高血压病(2级,中危);经入院观察、治疗、护理及通过相关检查、化验,确认余秀珍体征比较平稳。为达到治疗目的,该医院于当月16日以手术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及手术相关风险告知事项征得余秀珍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定于17日为余秀珍施行左髋关节人工全髋置换术。当日15时15分施行手术,手术过程中余秀珍突然出现病情变化,该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系列抢救,但余秀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30分死亡。
为查清余秀珍死亡原因,该医院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当晚派车将死者送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尸体解剖,死者家属以尸检后无完尸有背风俗不同意尸检,未经准许,便将死者拉回该医院内搭设灵堂,操办丧事。经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拘留部分奔丧人员,事态才得以平息。
当月21日,死者家属向该医院提出补偿申请,该医院次日与家属协商,其家属坚持不同意尸体解剖,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余秀珍的死因可能为心脏的病变诱发严重的心率失常而致循环衰竭死亡,同意定性为医疗意外。该医院同意免除余秀珍的医疗费3743.10元,并一次性补助其家属11000元。
事后,其家属以医院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为由,要求该医院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300333.82元。
法院认为:余秀珍死亡后,为查清其死亡原因,双方曾协商同意进行尸检,但其家属以尸检无完尸有背风俗反悔,放弃了尸检及医疗事故鉴定,以致余秀珍的死因及该医院是否有过错无法查清,责任完全在于其家属。该医院对余秀珍伤情诊断及手术并无不当,其家属主张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的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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