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出头”致人轻伤 少年被判拘役三个月
2012-01-10 15:56: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 作者:樊斯坦 丁远 陈虎
  受人之邀强出头,带帮“小弟”致人轻伤。近日,郧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未成年人程某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郧县某镇中学生张某某(12岁)因上厕所与他人发生口角,心有不忿,于2011年5月20日下午邀程某(17岁)及张某、王某等四人(四人犯案时均未满16周岁)将同校学生赵某带至该镇某网吧前,用砖头砸及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赵某。期间,程某用砖头将赵某头部击伤。经鉴定,赵某受轻伤,并遗留伤残拾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程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据此对程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程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程某出于逞强争霸的主观目的,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裴夏静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