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少年懵懂 被人诱骗行窃
2012-01-10 16:22: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万安频道 | 作者:肖良玉 宗云峰
1月9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未成年聋哑人盗窃案进行了宣判,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海(未成年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龙(未成年人,化名)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海、赵龙均系先天性聋哑人。杨海是江西省赣州市人,自称父亲早已过世,无兄弟姐妹,家中只有五十多岁的母亲,因先天性聋哑,其从未上过学,不识字,只勉强会写自己的名字,平时与他人沟通只能用简单的手语。被告人赵龙则是河北省唐山市人,赵龙家中条件较好,其父母于2010年初将其送至北京学跳舞,在学艺期间,被一个名叫“眼镜”的人诱骗参与了一个聋哑人盗窃团伙。两被告人在“眼镜”纠集他们出来盗窃的过程中相识。
2010年9月15日上午,由“眼镜”准备好作案工具后,被告人杨海、赵龙与“眼镜”从江西省赣州市来到万安县县城,趁天热大家中午休息的机会,采取用铁棍、镙丝刀撬门扭锁的手段,在万安县城的商铺内连续盗窃作案5次,盗得人民币10379元和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衣服、挎包、鞋袜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665元及部分衣物,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赵龙的父母在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主动替赵某退清了赃款。
因连续在万安县城作案,经失主及时报案,两被告人当天在坐车返回赣州市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截并抓获归案,“眼镜”下车后趁乱逃走。归案后,两被告人一开始均对自已的真实信息和出生年月日拒不交代,后被告人赵龙因其父母到万安辩认才确定了其真实身份和年龄,被告人杨海则一直到法院开庭审理时才交 代其真实身份和出生年月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海、赵龙均系聋哑人,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龙通过家属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对被告人杨海、赵龙量刑时选择了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海、赵龙均系先天性聋哑人。杨海是江西省赣州市人,自称父亲早已过世,无兄弟姐妹,家中只有五十多岁的母亲,因先天性聋哑,其从未上过学,不识字,只勉强会写自己的名字,平时与他人沟通只能用简单的手语。被告人赵龙则是河北省唐山市人,赵龙家中条件较好,其父母于2010年初将其送至北京学跳舞,在学艺期间,被一个名叫“眼镜”的人诱骗参与了一个聋哑人盗窃团伙。两被告人在“眼镜”纠集他们出来盗窃的过程中相识。
2010年9月15日上午,由“眼镜”准备好作案工具后,被告人杨海、赵龙与“眼镜”从江西省赣州市来到万安县县城,趁天热大家中午休息的机会,采取用铁棍、镙丝刀撬门扭锁的手段,在万安县城的商铺内连续盗窃作案5次,盗得人民币10379元和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衣服、挎包、鞋袜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665元及部分衣物,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赵龙的父母在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主动替赵某退清了赃款。
因连续在万安县城作案,经失主及时报案,两被告人当天在坐车返回赣州市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截并抓获归案,“眼镜”下车后趁乱逃走。归案后,两被告人一开始均对自已的真实信息和出生年月日拒不交代,后被告人赵龙因其父母到万安辩认才确定了其真实身份和年龄,被告人杨海则一直到法院开庭审理时才交 代其真实身份和出生年月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海、赵龙均系聋哑人,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龙通过家属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对被告人杨海、赵龙量刑时选择了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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