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陪审制度在基层法庭流于形式
2011-07-31 11:10: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惯窃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其主要形式: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时候,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等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但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基层法庭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庭未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地位,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
一是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据了解不少人民陪审员总认为自己是法官的陪衬,可有可无,对陪审工作缺乏然热情,推托敷衍,甚至于怕耽误自己的时间,影响其经济利益,不愿意参加陪审。有些陪审员对自己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那些职权和责任不明确,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不了解,也难于了解,缺乏兴趣,坐在审判台上往往是坐堂不问案,人在心不在,形同摆设,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
二是重视和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够。在审判中有些法官将人民陪审员当作陪衬,在庭审时仅安排陪审员做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未能真正重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要求有人民陪审员的参加,有时合议庭缺人手,随手拉两个陪审员陪坐,形成实际上的独任审理,有的根本就没有陪审员参加陪审,为了应付案件检查,最后在法律文书上还冠以陪审员的大名。
三是陪审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够。由于绝大多数陪审员是兼职,往往是庭前不阅卷,仅靠庭审难以了解案件情况;在庭审中也不敢冒然发言,往往是法官自己审完就了事,陪审员坐堂不问案,更不用说正确认定证据;在参加案情研究讨论时,有的陪审员往往不参加,即使参加了案件合议也是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是随声附和,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根本无法提高案件参与度,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可以说,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现象是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主要症结,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基层法庭特别是偏远基层法庭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但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基层法庭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庭未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地位,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
一是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据了解不少人民陪审员总认为自己是法官的陪衬,可有可无,对陪审工作缺乏然热情,推托敷衍,甚至于怕耽误自己的时间,影响其经济利益,不愿意参加陪审。有些陪审员对自己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那些职权和责任不明确,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不了解,也难于了解,缺乏兴趣,坐在审判台上往往是坐堂不问案,人在心不在,形同摆设,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
二是重视和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够。在审判中有些法官将人民陪审员当作陪衬,在庭审时仅安排陪审员做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未能真正重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要求有人民陪审员的参加,有时合议庭缺人手,随手拉两个陪审员陪坐,形成实际上的独任审理,有的根本就没有陪审员参加陪审,为了应付案件检查,最后在法律文书上还冠以陪审员的大名。
三是陪审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够。由于绝大多数陪审员是兼职,往往是庭前不阅卷,仅靠庭审难以了解案件情况;在庭审中也不敢冒然发言,往往是法官自己审完就了事,陪审员坐堂不问案,更不用说正确认定证据;在参加案情研究讨论时,有的陪审员往往不参加,即使参加了案件合议也是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是随声附和,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根本无法提高案件参与度,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可以说,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现象是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主要症结,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基层法庭特别是偏远基层法庭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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