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人民陪审员的任职“门槛”
2011-08-03 11:08: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立华
  人民陪审员到底应该平民化还是精英化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此有了明确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设定了一道任职“门槛”。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法院从一开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都是以是否可以帮助法院审理案件为标准,没有过多地考虑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立法的本意是扩大司法民主,到头来靠人民陪审员来实现司法民主的任务却落了空。

  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人民陪审制对司法民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够使人民参与司法,体现人民主权,它能够代表、体现民意,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人民对司法过程的直接参与反过来又能够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人民陪审制要弘扬司法民主,就应当让较多的人有参与司法的机会。同时,人民陪审制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陪审员应当来自不同年龄(限于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民族的人群。正如法国18世纪伟大的革命家罗伯斯庇尔说的:“陪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公民是由与他们平等的人们来审判的。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无私的审判。”

  人民陪审制作为民主的产物,其出发点就是为了让普通公民能够参与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理应非精英化、非职业化和非专业化。更为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经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把持的过程。而随机挑选的各行各业的这种“不穿法袍的凭良知判断的临时法官”因其来自不同阶层,拥有不同的价值标准,具有类似教育背景和社会地位的人们更容易对其认同。固然这种陪审员可能不精通法律业务,但是公正的观念自然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在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普通百姓对诉讼争议根据的事实同样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故更能够照顾到各种价值的平衡,从而能够避免根据少数人的偏见判案,这一切与是否精英化无关。而陪审员的“精英化”倾向和法官的专业化倾向混在一起,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倾向。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就此问题发表过这样一段精辟的论述:“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关系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走运者看到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审判。”试想,一个生活窘迫的人,面对一个与其情况相似的陪审员,或者一个养尊处优的陪审员对其进行的审判,由此产生的司法心理认同能一样吗?反之亦如是。

  而且我国基层法院的案件大部分并不是复杂案件,是可以根据常识、经验作出正确判断的,如果需要专家,可以让专家陪审,但不可能让专家‘统治一切’。专家在某一领域知识突出,并不代表他具有良知。知识不能带来公正,知识和良知并不存在客观联系。可见,在陪审员的产生问题上,“精英化”的倾向是不可取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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