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后又被查出贪污受贿
“央视大火案”主犯被判追加刑期至20年
2011-12-27 09:31:48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涂铭 李京华
备受关注的“央视大火案”主犯徐威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刑7年后,又被查出有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再次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记者26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日以数罪并罚判处徐威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8万元。
2009年2月9日晚9时许,在建的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发生大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0年5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徐威有期徒刑7年。2011年11月21日,因涉嫌贪污、受贿,徐威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二中院征得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徐威利用担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注册成立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广告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北京中天新艺广告有限公司),并侵吞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新艺广告有限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322.748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报销亲友旅游和出国机票等费用。
2008年8月间,徐威利用担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并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向央视新址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单位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年新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威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也应依法惩处,对徐威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应予并罚。法院还认定,徐威系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徐威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6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8万元,与此前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7年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8万元。
2009年2月9日晚9时许,在建的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发生大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0年5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徐威有期徒刑7年。2011年11月21日,因涉嫌贪污、受贿,徐威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二中院征得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徐威利用担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注册成立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广告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北京中天新艺广告有限公司),并侵吞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新艺广告有限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322.748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报销亲友旅游和出国机票等费用。
2008年8月间,徐威利用担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并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向央视新址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单位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年新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威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也应依法惩处,对徐威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应予并罚。法院还认定,徐威系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徐威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6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8万元,与此前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7年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8万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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