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以修身 俭以养德
2011-11-04 11:49: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汪明卓
  三国时期,蜀汉丞相诸葛亮在《诫子书》曾有这样一句名言:“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该文虽名为诫子,但另有深意,同样亦是在告诫他人当时刻以静思反省来使自己尽善尽美,以俭朴节约来培养自己高尚的品德,始终保持清心寡欲,使自己的志向明确坚定,始终保持安定清静,为理想长期刻苦努力。虽聊聊数语,但含义隽永,个中之意境,令人感触良多,回味悠长。

  古人曾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毕生之追求,并持之以恒地朝着目标努力迈进。然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乃循序渐进之过程,其基点在修身塑德,其重点亦在此。俯仰天地间,当塑为人之德、修处事之道。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修身不足,难以齐家,更遑论治国和平天下。

  在大千世界,有这么一个群体,他们以人民满意为基、以定纷止争为责、以司法服务为业,尽心尽力为民排忧解难,这个光荣的群体就是人民法官。面对时下民众越来越高之要求,法官作为社会中人,加之身处重要服务岗位,理当在修身塑德上率先垂范,培养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崇高的道德情操,成为修身之楷模、道德之典范,时刻以优质高效之服务造福四方。

  法官当以静为重。“静乃明几。”法官肩负化解矛盾纠纷之神圣职责,在日渐纷繁复杂的纠纷面前,在与日俱增的案件面前,必须时刻保持内心之淡泊,时刻保持灵台之清明,时刻保持服务之公正,始终冷静、客观、中立地处理案件,公开公平地调处纠纷,及时有效地维护民利。此乃人民群众之要求所在,亦是司法服务之宗旨所指。

  此外,诗经亦有云:“静言思之,寤辟有摽。”法官是人,在周而复始的司法服务当中,遗漏与疏忽在所难免,但关键在于法官对待疏漏所秉承的态度。对此,法官当时刻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事业为重,以吾日三省吾身之态度不断正己言行,正确对待,泰然处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用心做好人民群众的孺子牛和司法服务的领头雁。

  法官当以俭为美。晚唐诗人李商隐曾赋诗慨叹:“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以此说明艰苦奋斗必得善果,骄奢淫逸必遭祸端。古往今来,先贤名人无不信奉“以俭得之,以奢失之”思想,崇尚节俭,力戒奢侈。人民法官作为司法服务之主体,自当适度控制自身之欲望,保持良好之心态,不追名逐利,而是全心全意投入到司法服务中去。

  “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对法官而言,勤俭是必备之品格,也是司法文明的内在诉求。勤俭,是一种操守,是一种品行,是一种素养,是一种美德。勤俭之美德如甘霖,能让法官始终谨守公正之位置;勤俭之美德似雨露,能让司法服务保持良好之效果;勤俭之美德像灯塔,能照亮法官司法服务之方向。

  不难想象,如果恬静平和、勤俭文明之风盛行于人民法院,并成为广大法官持之以恒信奉之思想信念,将是法官之美、国家之幸、民众之福。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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