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陪审员工作机制 推进司法的民主化进程
2011-12-05 14:17: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史俊 孙展虹
自2008年首次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以来,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司法、监督司法的需求,同时也是解决客观上面临的人案矛盾压力,该院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在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工作机制建设等方面狠下功夫。自2008年以来,该院经过海选、增免,现有人民陪审员48名,与全院在编审判员的比例为0.9:1。2008年,陪审员参审329件,2009年,陪审员参审808件,2010年,陪审员参审1106件,参审率为96%,2011年一季度陪审员参审率已达98.91%。
一、以司法民主化为目标,完善人民陪审员任用机制。
以广泛性为基础,确定人民陪审员准入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人大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有五项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下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准入条件细化为:“有热情、有认知,有能力、有声誉,有时间、有精力”;同时对选任方式实行“公民自愿申请为主,单位推荐为辅”的模式。在公告社会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动员,真正做到面向社会;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自荐候选人,征得单位同意,并应及时将选任结果书面通知。2008年2月首批30名人民陪审员入选。
以互补性为原则,确定人民陪审员定向选拔机制。为使“普通人视角和社会责任感”的认知传递到审判中,使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以“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地处理事务时所用的注意”来匡辅法官的职业判断,该院于2009年初开展了产业工人、社区街道民调员、聋哑翻译、医患、建筑工程、劳动争议等专业人员的人民陪审员公开选任活动,增选具备相应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建立专业陪审组。2009年3月,21名增选陪审员经过任命,走上工作岗位。
以非职业化为准则,确定人民陪审员流动机制。为保证陪审员保持“普通民众的朴素判断”,防止陪审员的思维被法官职业思维所同化,该院确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流动机制。一是届满退出。五年任期届满,人民陪审员资格自动免除,无须经人大决定。二是届间退出。《决定》规定了“本人申请辞去职务”等四种情形。对于“具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情形”的,该院界定为健康原因、住址或单位变更导致路途过远、职(务)业变更导致参审难以保障、接到通知不能参审2次以上、存在其他不当履职行为。对于存在“确实不宜”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求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提前免职。
二、以提升司法效能为目标,确定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
开发软件,实行“错时参审”。该院与专业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建立陪审员个人基本情况、专业特长、便于参审时间段信息库;建立陪审员参训、参审、案件处理实效信息库。在完备信息数字的基础上实行电脑摇号,随机、错时确定参审陪审员,使法院对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更为高效、科学。
开设“马岚热线”,实行陪审员自我管理。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室,由一名大家推选、在时间和精力上较为宽裕的陪审员马岚担任联络人,开设“马岚热线”,完善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工作衔接。陪审员工作室主要职责为:通知陪审员开庭;接待来院工作的陪审员,安排与法官沟通、阅卷、发放报刊资料;向陪审员反馈裁判结果;收集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汇总陪审员参审履职的各方面情况,为政治处考核陪审员积累基础数据。
“陪审员点评陪审员”,提升参审能力。除常规的培训外,该院在提升陪审员参审能力上补充了三种方式。一是审委会委员授课并与陪审员分组结对联络;二是请有基层工作经验、调解工作经验的陪审员交流民间习俗、群众工作方法、调解基本方式;三是组织庭审旁听交流,定期选取部分争议大、群众关注度高、区域内有影响的案件邀请陪审员旁听,庭后采取“法官点评陪审员”、“陪审员点评陪审员”的方式,就旁听案件涉及的评议内容、群众关注点及庭审注意事项开展点评,将陪审员审判实务的学习与参审工作有效结合。
三、以破解司法难题为目标,确定人民陪审员评议、参审机制。
激发独立性,陪审员先行发言。该院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合议庭评议机制为:陪审员先行发言。激发陪审员独立判断意识,有意识地听取来自民间的价值判断,增强陪审员参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群众间的桥梁作用,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激发自信心,决议实行票决制。该院对陪审员参审案件实行评议决议票决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效构建法官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的优势互补,以利于实现“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明确职能定位,拓展参审范围。该院着眼于化解纠纷,拓展参审范围,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与调查、调解、执行异议听证、社区矫正机制。一是赋予小额诉讼诉前调解权。在婚姻家庭、人身权、邻里纠纷及小标的额等案件中,引导当事人接受人民陪审员进行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1至4月,该院陪审员诉前调解成功数为全院收案数的21.5%。二是设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点。依托法院在街道、各类调解中心设立的法官联系点,设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点,拓展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三是依托人民陪审员所在的企业,建立庭后法制宣传通道。以来自于企业的人民陪审员陈中建为例,其将参审的案件带回单位,以中层剖析会、全体职工警示会的方式进行剖析讲解,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三年来,该单位无一件刑事、民事案件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一、以司法民主化为目标,完善人民陪审员任用机制。
以广泛性为基础,确定人民陪审员准入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人大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有五项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下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准入条件细化为:“有热情、有认知,有能力、有声誉,有时间、有精力”;同时对选任方式实行“公民自愿申请为主,单位推荐为辅”的模式。在公告社会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动员,真正做到面向社会;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自荐候选人,征得单位同意,并应及时将选任结果书面通知。2008年2月首批30名人民陪审员入选。
以互补性为原则,确定人民陪审员定向选拔机制。为使“普通人视角和社会责任感”的认知传递到审判中,使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以“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地处理事务时所用的注意”来匡辅法官的职业判断,该院于2009年初开展了产业工人、社区街道民调员、聋哑翻译、医患、建筑工程、劳动争议等专业人员的人民陪审员公开选任活动,增选具备相应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建立专业陪审组。2009年3月,21名增选陪审员经过任命,走上工作岗位。
以非职业化为准则,确定人民陪审员流动机制。为保证陪审员保持“普通民众的朴素判断”,防止陪审员的思维被法官职业思维所同化,该院确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流动机制。一是届满退出。五年任期届满,人民陪审员资格自动免除,无须经人大决定。二是届间退出。《决定》规定了“本人申请辞去职务”等四种情形。对于“具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情形”的,该院界定为健康原因、住址或单位变更导致路途过远、职(务)业变更导致参审难以保障、接到通知不能参审2次以上、存在其他不当履职行为。对于存在“确实不宜”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求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提前免职。
二、以提升司法效能为目标,确定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
开发软件,实行“错时参审”。该院与专业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建立陪审员个人基本情况、专业特长、便于参审时间段信息库;建立陪审员参训、参审、案件处理实效信息库。在完备信息数字的基础上实行电脑摇号,随机、错时确定参审陪审员,使法院对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更为高效、科学。
开设“马岚热线”,实行陪审员自我管理。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室,由一名大家推选、在时间和精力上较为宽裕的陪审员马岚担任联络人,开设“马岚热线”,完善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工作衔接。陪审员工作室主要职责为:通知陪审员开庭;接待来院工作的陪审员,安排与法官沟通、阅卷、发放报刊资料;向陪审员反馈裁判结果;收集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汇总陪审员参审履职的各方面情况,为政治处考核陪审员积累基础数据。
“陪审员点评陪审员”,提升参审能力。除常规的培训外,该院在提升陪审员参审能力上补充了三种方式。一是审委会委员授课并与陪审员分组结对联络;二是请有基层工作经验、调解工作经验的陪审员交流民间习俗、群众工作方法、调解基本方式;三是组织庭审旁听交流,定期选取部分争议大、群众关注度高、区域内有影响的案件邀请陪审员旁听,庭后采取“法官点评陪审员”、“陪审员点评陪审员”的方式,就旁听案件涉及的评议内容、群众关注点及庭审注意事项开展点评,将陪审员审判实务的学习与参审工作有效结合。
三、以破解司法难题为目标,确定人民陪审员评议、参审机制。
激发独立性,陪审员先行发言。该院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合议庭评议机制为:陪审员先行发言。激发陪审员独立判断意识,有意识地听取来自民间的价值判断,增强陪审员参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群众间的桥梁作用,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激发自信心,决议实行票决制。该院对陪审员参审案件实行评议决议票决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效构建法官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的优势互补,以利于实现“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明确职能定位,拓展参审范围。该院着眼于化解纠纷,拓展参审范围,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与调查、调解、执行异议听证、社区矫正机制。一是赋予小额诉讼诉前调解权。在婚姻家庭、人身权、邻里纠纷及小标的额等案件中,引导当事人接受人民陪审员进行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1至4月,该院陪审员诉前调解成功数为全院收案数的21.5%。二是设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点。依托法院在街道、各类调解中心设立的法官联系点,设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点,拓展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三是依托人民陪审员所在的企业,建立庭后法制宣传通道。以来自于企业的人民陪审员陈中建为例,其将参审的案件带回单位,以中层剖析会、全体职工警示会的方式进行剖析讲解,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三年来,该单位无一件刑事、民事案件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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