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前签订的“两不”协议有效吗?
2011-12-13 09:12:19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张杰
问:
我朋友的妈妈张某丧偶多年,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丧偶老人的李某,两人相处一段后决定结婚,为了保证再婚后生活“各自独立”,互不给对方“增加负担”,在结婚登记前二人作了一个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经济独立,互不尽抚养义务;互不干涉对方的私生活。今年年初,张某中风卧床不起,李某不但不照顾,反而起诉离婚,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医药费,并给予经济帮助。请问二人婚前有上述“两不”协议,她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夫妻结婚时,可以对其婚前婚后财产、婚后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由相互扶养的义务。张李二人婚前“互不尽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法定的夫妻间权利义务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完全有理由要求李对其尽扶养义务,支付其无力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李有能力支付则必须支付。张李若离婚,李应当依法给张适当帮助和损害赔偿。
我朋友的妈妈张某丧偶多年,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丧偶老人的李某,两人相处一段后决定结婚,为了保证再婚后生活“各自独立”,互不给对方“增加负担”,在结婚登记前二人作了一个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经济独立,互不尽抚养义务;互不干涉对方的私生活。今年年初,张某中风卧床不起,李某不但不照顾,反而起诉离婚,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医药费,并给予经济帮助。请问二人婚前有上述“两不”协议,她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夫妻结婚时,可以对其婚前婚后财产、婚后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由相互扶养的义务。张李二人婚前“互不尽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法定的夫妻间权利义务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完全有理由要求李对其尽扶养义务,支付其无力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李有能力支付则必须支付。张李若离婚,李应当依法给张适当帮助和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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