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显身手
——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民二庭朱庆梅
2011-12-02 15:01: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伟勇
朱庆梅
商事案件是利益纠纷,调解难,调解率低,朱庆梅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她以其扎实的法学功底灵活应用于审判实践中,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尽心竭力化解纠纷,调解率达到50%。在两年时间里,她审理了四百多起商事案件,不仅做到了案结事了、平息止诉,而且无一信访,无一差错案件。
司法为民——救活一个企业
单从法律角度上看,这是一起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件。被告是河北保定一家小规模的食品企业,与北京某包装印刷公司即原告自2003年开始合作,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果酱包装袋等物品。2009年,被告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截至2010年陆续拖欠原告23万元加工费,原告遂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朱庆梅法官和书记员火速赶往河北,迅速冻结了被告的账户。
经过庭审和调查,朱庆梅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之间一直合作良好,因原告公司管理层变动,这才和被告对簿公堂。双方诉讼能力悬殊,原告代理人是一名具有二十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被告代理人是公司一名业务经理,对法律程序几乎一无所知。朱法官对被告方进行了必要的诉讼指导。被告代理人为人诚实,在庭审中实事求是地认可了原告主张的绝大部分事实,尽管他提出原告供货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但因缺乏事先准备,根本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被告资金困难,如果直接从账户扣划欠款,公司经营将陷入极大的困难,被告请求法官帮助协调和解。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已经冻结了被告账户,官司稳赢不输,根本不同意调解。
此案如果一判了之,虽然达到了法律上的公正,但可能导致一个小公司的破产,几十名员工的失业。朱庆梅法官直接联系了原告企业的负责人,与其进行沟通,通过十几个电话的真诚沟通,终于取得了原告方的信任,原告作出了适当让步,放弃了违约金请求,仅要求被告偿还二十万元,开庭后的第三日双方在朱法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当天,被告公司有一笔洽谈成功的业务,需马上拨付定金,因此急需解封其被冻结的账户。朱法官马上和原告协商被告给付欠款的时间和方式,督促原告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朱法官不顾疲劳,立即驱车七小时赶到河北保定解封。当所有解封事项完成后,被告代理人热情邀请朱法官去他们的公司看看,朱法官委婉拒绝了,被告代理人动情地说:“没想到首都法官会这么好,开庭时原告根本不同意调解,而我们也拿不出相关证据,本以为我方败诉已成定局,但却没想到最后经过你们的努力帮助我们解决了纠纷,不仅让我们少付了钱,还畅通了我们和原告的沟通渠道,保证了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今天,你们专程从北京赶来解除查封的账户,否则我们新签的那单生意就没了。现在我们企业能正常经营,工人工资能接着发,都是你们的功劳啊!”
司法能动——妥善化解全国人大挂帐督办案件
2011年5月,朱法官与院领导一起,耐心释法明理,妥善处理了一起涉及村委会、镇政府及某钢铁公司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这起全国人大挂账督办的信访积案得以圆满化解。
1994年,钢铁公司与黄村镇工业总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书,按联营合同的约定,双方在黄村镇某村的土地上共同建造两个生产车间,分二期建设。第一期先建热加工车间,钢铁公司投资1.5亿元,镇政府投入场地150亩(实际占地是175亩),1995年建成;第二期建冷加工车间,钢铁公司再投资1.5亿元,镇政府投入场地150亩(实际占地是160亩),1997年建成。后因环保要求,该二期冷加工车间并未实际建成。镇工业总公司权利义务后由镇政府予以继受。现村委会认为镇政府擅自处分了属于村民所有的土地,要求确认联营合同无效,钢铁公司归还二期土地160亩。钢铁公司认为联营合同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该合同权利涉及全公司几千名员工的生存问题,故多次写信反映问题,该案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挂账督办案件。
针对该案所涉及的多方利益问题,院领导非常重视,由主管院长积极与镇领导沟通协商、承办法官朱庆梅到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充分考量本案诉讼涉及的历史成因及现实状况,以及土地闲置和土地增值等情形,为尽量满足村民自主行使土地权利的同时确保钢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朱法官多次组织镇政府、村委会及钢铁公司的领导协商解决方案。针对双方提出的各项争议问题,逐一予以解释、说理,本着求大同、利益均衡的原则,三方当事人在友好的氛围中达成调解协议,终止联营合同,由钢铁公司退还村委会100亩土地,剩余60亩土地,由钢铁公司与村委会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就机井、用电、围墙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签订后,信访当事人钢铁公司亦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信访。
司法调解——寒冬里的羽绒服
陶某经营的服装生产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为原告刘某加工制作5000件羽绒服,约定由刘某提供材料,每件加工费60-80元不等。刘某诉称,他将原材料及生产单、工艺单、样衣等交付给陶某后,陶某擅自外包,致使无法按期交货,且质量严重不合格,使得外商解除了与原告刘某的合同,刘某赔偿外商53万元违约金,故要求陶某赔偿材料费、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陶某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认为其完全按照合同进行加工,因刘某未按工期进度提供原材料,也未接受货物,且一直未付加工费,导致没能按期交货,陶某因此支付第二承揽人12万元违约金,故要求刘某支付加工费29万元、第二承揽人违约金12万元。
在审理工程中,朱法官了解到,陶某是一名残疾人,通过艰苦创业,创办了一家服装生产公司。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其公司破产。原告刘某之妻找法官哭诉,称因此事实际由其经办,该批服装未及时到位,导致其对客户违约,赔偿大量违约金,损失惨重,影响了夫妻二人感情。朱法官发现双方并无书面协议,就加工服装的原材料数量、商品的质量要求等都没有明确约定,要查清案件事实,需要清点已完成的服装数量、鉴定加工完成的服装质量、并评估每件服装的成本,案件审理周期长,工作量大,此时正是冬季,一旦过季,这些羽绒服的市场价值必然缩水,并产生高额的仓储费用,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均有影响。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朱法官将重点放在调解上,朱法官和书记员周明明以及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仓库清点服装数量,经过9个小时的细致清点,现场制定了《各款服装颜色型号件数明细表》,核实了加工数量和原材料情况。在后来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电话调解中,朱法官结合当年冬季羽绒服的市场状况,充分向当事人分析利弊后,当事人达成初步调解协议,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加工费,被告将加工完成的服装交付原告。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朱法官带着书记员,冒着严寒再次到仓库现场,督促原告当面将15万元给付被告,并将货物拉走。调解协议完全履行,双方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看到朱法官和书记员在寒风中被冻得嘴唇发紫,刘某夫妻俩很是过意不去,当场挑了两套羽绒服,好说歹说非要送给法官和书记员御寒,朱法官和书记员坚决婉拒了,她们说:“只要你们的矛盾纠纷彻底解决了,我们再苦再累也是值得的,心里也是高兴的。”
短短四年间,朱庆梅法官获得嘉奖一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1年被评为“大兴法院群众心目中好党员”。面对荣誉,她心如止水,追求公平正义,怀着法律的良心,满含爱民之情,用公正和良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她无愧于“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
司法为民——救活一个企业
单从法律角度上看,这是一起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件。被告是河北保定一家小规模的食品企业,与北京某包装印刷公司即原告自2003年开始合作,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果酱包装袋等物品。2009年,被告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截至2010年陆续拖欠原告23万元加工费,原告遂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朱庆梅法官和书记员火速赶往河北,迅速冻结了被告的账户。
经过庭审和调查,朱庆梅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之间一直合作良好,因原告公司管理层变动,这才和被告对簿公堂。双方诉讼能力悬殊,原告代理人是一名具有二十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被告代理人是公司一名业务经理,对法律程序几乎一无所知。朱法官对被告方进行了必要的诉讼指导。被告代理人为人诚实,在庭审中实事求是地认可了原告主张的绝大部分事实,尽管他提出原告供货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但因缺乏事先准备,根本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被告资金困难,如果直接从账户扣划欠款,公司经营将陷入极大的困难,被告请求法官帮助协调和解。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已经冻结了被告账户,官司稳赢不输,根本不同意调解。
此案如果一判了之,虽然达到了法律上的公正,但可能导致一个小公司的破产,几十名员工的失业。朱庆梅法官直接联系了原告企业的负责人,与其进行沟通,通过十几个电话的真诚沟通,终于取得了原告方的信任,原告作出了适当让步,放弃了违约金请求,仅要求被告偿还二十万元,开庭后的第三日双方在朱法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当天,被告公司有一笔洽谈成功的业务,需马上拨付定金,因此急需解封其被冻结的账户。朱法官马上和原告协商被告给付欠款的时间和方式,督促原告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朱法官不顾疲劳,立即驱车七小时赶到河北保定解封。当所有解封事项完成后,被告代理人热情邀请朱法官去他们的公司看看,朱法官委婉拒绝了,被告代理人动情地说:“没想到首都法官会这么好,开庭时原告根本不同意调解,而我们也拿不出相关证据,本以为我方败诉已成定局,但却没想到最后经过你们的努力帮助我们解决了纠纷,不仅让我们少付了钱,还畅通了我们和原告的沟通渠道,保证了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今天,你们专程从北京赶来解除查封的账户,否则我们新签的那单生意就没了。现在我们企业能正常经营,工人工资能接着发,都是你们的功劳啊!”
司法能动——妥善化解全国人大挂帐督办案件
2011年5月,朱法官与院领导一起,耐心释法明理,妥善处理了一起涉及村委会、镇政府及某钢铁公司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这起全国人大挂账督办的信访积案得以圆满化解。
1994年,钢铁公司与黄村镇工业总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书,按联营合同的约定,双方在黄村镇某村的土地上共同建造两个生产车间,分二期建设。第一期先建热加工车间,钢铁公司投资1.5亿元,镇政府投入场地150亩(实际占地是175亩),1995年建成;第二期建冷加工车间,钢铁公司再投资1.5亿元,镇政府投入场地150亩(实际占地是160亩),1997年建成。后因环保要求,该二期冷加工车间并未实际建成。镇工业总公司权利义务后由镇政府予以继受。现村委会认为镇政府擅自处分了属于村民所有的土地,要求确认联营合同无效,钢铁公司归还二期土地160亩。钢铁公司认为联营合同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该合同权利涉及全公司几千名员工的生存问题,故多次写信反映问题,该案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挂账督办案件。
针对该案所涉及的多方利益问题,院领导非常重视,由主管院长积极与镇领导沟通协商、承办法官朱庆梅到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充分考量本案诉讼涉及的历史成因及现实状况,以及土地闲置和土地增值等情形,为尽量满足村民自主行使土地权利的同时确保钢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朱法官多次组织镇政府、村委会及钢铁公司的领导协商解决方案。针对双方提出的各项争议问题,逐一予以解释、说理,本着求大同、利益均衡的原则,三方当事人在友好的氛围中达成调解协议,终止联营合同,由钢铁公司退还村委会100亩土地,剩余60亩土地,由钢铁公司与村委会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就机井、用电、围墙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签订后,信访当事人钢铁公司亦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信访。
司法调解——寒冬里的羽绒服
陶某经营的服装生产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为原告刘某加工制作5000件羽绒服,约定由刘某提供材料,每件加工费60-80元不等。刘某诉称,他将原材料及生产单、工艺单、样衣等交付给陶某后,陶某擅自外包,致使无法按期交货,且质量严重不合格,使得外商解除了与原告刘某的合同,刘某赔偿外商53万元违约金,故要求陶某赔偿材料费、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陶某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认为其完全按照合同进行加工,因刘某未按工期进度提供原材料,也未接受货物,且一直未付加工费,导致没能按期交货,陶某因此支付第二承揽人12万元违约金,故要求刘某支付加工费29万元、第二承揽人违约金12万元。
在审理工程中,朱法官了解到,陶某是一名残疾人,通过艰苦创业,创办了一家服装生产公司。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其公司破产。原告刘某之妻找法官哭诉,称因此事实际由其经办,该批服装未及时到位,导致其对客户违约,赔偿大量违约金,损失惨重,影响了夫妻二人感情。朱法官发现双方并无书面协议,就加工服装的原材料数量、商品的质量要求等都没有明确约定,要查清案件事实,需要清点已完成的服装数量、鉴定加工完成的服装质量、并评估每件服装的成本,案件审理周期长,工作量大,此时正是冬季,一旦过季,这些羽绒服的市场价值必然缩水,并产生高额的仓储费用,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均有影响。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朱法官将重点放在调解上,朱法官和书记员周明明以及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仓库清点服装数量,经过9个小时的细致清点,现场制定了《各款服装颜色型号件数明细表》,核实了加工数量和原材料情况。在后来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电话调解中,朱法官结合当年冬季羽绒服的市场状况,充分向当事人分析利弊后,当事人达成初步调解协议,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加工费,被告将加工完成的服装交付原告。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朱法官带着书记员,冒着严寒再次到仓库现场,督促原告当面将15万元给付被告,并将货物拉走。调解协议完全履行,双方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看到朱法官和书记员在寒风中被冻得嘴唇发紫,刘某夫妻俩很是过意不去,当场挑了两套羽绒服,好说歹说非要送给法官和书记员御寒,朱法官和书记员坚决婉拒了,她们说:“只要你们的矛盾纠纷彻底解决了,我们再苦再累也是值得的,心里也是高兴的。”
短短四年间,朱庆梅法官获得嘉奖一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1年被评为“大兴法院群众心目中好党员”。面对荣誉,她心如止水,追求公平正义,怀着法律的良心,满含爱民之情,用公正和良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她无愧于“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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