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三了解”“三必须”践行詹红荔精神
2011-11-27 16:40: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尚博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全院干警深入学习詹红荔的先进事迹,要求少年审判工作要注重惩教结合,通过“三了解”、“三必须”原则,在学习借鉴其他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为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兴趣、爱好、学习、品行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做到挽救未成年人能够对症下药,重庆五中院结合庭审前和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采取“三了解”的方式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工作。即在庭前送达诉讼文书阶段,向法定代理人及邻居、学校老师等了解未成年被告人情况;在庭审阶段,设置专门程序由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陈述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犯罪原因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辩护人对其所调查的被告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发表意见,便于合议庭进一步了解情况。
由于大多数未成年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辩护权,重庆五中院坚持“三必须”原则:一是必须在庭前把指控的事实、使用的法律及权利、义务和应注意的问题告知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在收案后三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必须为请不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三是必须让法定代理人到庭帮教。如遇地域、交通、通讯等原因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在思想上对出庭产生抵触情绪时,通过打电话、上门做工作或委托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代为做工作,尽量保证其到庭参加诉讼;如遇法定代理人确实不能出庭的情况,则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和关爱。
为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兴趣、爱好、学习、品行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做到挽救未成年人能够对症下药,重庆五中院结合庭审前和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采取“三了解”的方式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工作。即在庭前送达诉讼文书阶段,向法定代理人及邻居、学校老师等了解未成年被告人情况;在庭审阶段,设置专门程序由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陈述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犯罪原因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辩护人对其所调查的被告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发表意见,便于合议庭进一步了解情况。
由于大多数未成年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辩护权,重庆五中院坚持“三必须”原则:一是必须在庭前把指控的事实、使用的法律及权利、义务和应注意的问题告知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在收案后三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必须为请不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三是必须让法定代理人到庭帮教。如遇地域、交通、通讯等原因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在思想上对出庭产生抵触情绪时,通过打电话、上门做工作或委托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代为做工作,尽量保证其到庭参加诉讼;如遇法定代理人确实不能出庭的情况,则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和关爱。
责任编辑:马尚田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