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传统的地域文化传承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影响
2011-11-11 14:0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刚
  【内容摘要】传统文化,是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风俗习惯。其内核是传统文化元素中所蕴含的传统精神实质,即“传统文化基因”。法院文化无论是精神理念还是行为模式以及制度的借鉴必然有着循序渐进的文化承接性。自然,这种文化承接性离不开其特有地域文化的滋润和影响。本文从地域传统文化的内涵和特点、传统的地域文化传承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影响和作用和传承传统的地域文化基因的途径和方法等三个方面对这一命题作一阐述。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法院文化是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增强法院向心力和凝聚力,倡导法官行为公正、形象公正、理念正义的重要载体。法院文化的感染力和能动性就在于能陶冶干警情操,改善干警的精神面貌,增进道德、人品、素质内涵,成为展示法院团队精神,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成为朝气蓬勃、团结和谐、昂扬向上、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的一种动力源泉。

  法院文化从形式内容上可分为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法官的行为文化四个方面。精神文化包括理念、信仰、道德等方面的内容,是法院文化的核心,这种价值取向的内涵和效应往往通过三种形式来表现,一是以物质载体、物质符号为特征的物质文化形式来展现;二是以各种规范、规定为特征的制度文化来包容,集聚了精神文化的核心价值;三是以言传身教,口耳相传为特征的习惯、传统、惯例等来传播。三种形式通过法官主体行为模式,最终形成特定的行为方式,产生相应的行为文化效应。三者构成完整的法院文化体系。由此看来。无论是精神理念还是行为模式或者制度的借鉴必然有着循序渐进的文化承接性。这种文化承接性离不开其特有地域文化的滋润和影响。本文就优秀传统的地域文化传承对现代法院文化建设的影响和作用作一阐述。

  一、地域传统文化的内涵和特点

  传统文化,是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风俗习惯。其内核是传统文化元素中所蕴含的传统精神实质,即“传统文化基因”。 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从历史渊源上看是以个体农业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背景,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的发展变化中所形成的社会文化体系。这种传承中所遗留的丰厚遗产的优秀部分为法院文化建设创新和发展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

  传统文化本身具有地域性特点,地域传统文化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域风俗人情各不相同,必然有其相对固定的不同于其他地域的文化形态和精神内核。地域优秀传统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的教育人培养人造就人中,无论是精神文化的熏陶还是行为文化的引导以及制度文化的借鉴都有着得天独厚的环境条件和独特优势,对构建特色法院文化起着重要作用。

  仅就徽州地域文化而言,几千年传承和发展形成的徽州文化是一个极具地方特色的区域文化,其内容广博、深邃,有整体系列性等特点,深切透露了东方社会与文化之谜,全息包容了中国后期封建社会民间经济、社会、生活与文化的基本内容,被誉为是后期中国封建社会的典型标本,是并列与敦煌学和藏学的中国三大走向世界的地方显学之一。徽州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很多方面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倡导天人合一和谐理念的理学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德治”观、经营守道中的“诚信”,浸润着乡土特色的“文会组织”的民间调解等都是徽州文化的精髓。对徽州文化进行深入地研究,弘扬其精华,就能使法院文化建设中有着长流不竭的源泉和动力。[1]

   传统的地域文化有以下各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平民化。由于地域文化的乡土特色和地理环境及地方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地域文化极具平民化的倾向。比如在新安理学的推动下,徽州的平民教育非常普及,早在元代就已经有“十户之村,不废育读”的说法。徽州宗族对族人的教育十分重视,并体现在族规家法中。在古徽州,知书达理,儒学成风不仅是族人一种风尚,而且是光宗耀祖,弘扬族规家法的传统。由于徽州人笃信“几百年人家无非积善,第一等好事只是读书”(西递村楹联),于是“山间茅屋书声响”, 族人子弟们发奋攻读,纷纷跻身科举仕途。[2]此外,不论从民间产生的音乐与舞蹈,就是已经文人化的戏剧,也非常注意适用一般老百姓的口味,“徽州腔”的产生,正是平民化的体现。徽剧讲究感官刺激,注重武戏和杂耍等表演形式,也是为了更多地吸引平民观众。

  地域文化平民化特征形成有着其深刻的历史成因。比如徽州文化的平民化主要归功于以朱熹为代表程朱理学思想的传播和宗法制度文化功能作用。清雍正《茗州吴氏家典》记载:“族中子弟有器宇不凡,资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以膏火,培值得一个两个好人,作将来模楷,此是族党之望,实祖宗之光,其关系匪小。”所以,通过族规家法形式将对族人教育列为族人一等大事,同时又借用徽文化教育形式和内容强化宗法制度的传播和完善,对于名门望族宗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的强化无疑是有效的途径和手段。而在徽州除了文化教育传播和宗法制度教育强化与江南其他地域形式相同外,还有一个特征即是徽商对徽州文化和徽州宗法制度构建、传播和发展的影响。支持族人就学的徽商,可望“投我木桃,报以琼瑶”。徽商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宗族,离不开族中官宦的支持,更离不开徽州文化熏陶和辅助。因此,徽州宗族及宗法制度、徽商、徽州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徽州社会“生物链”的三个环节。

  二是兼容性。传统的地域文化区域的局限性使得这种文化的演变中注意兼收并蓄,广泛吸纳其他地域文化优点,形成自己的特色。比如徽剧声腔就是在广泛吸收了弋阳腔、昆腔、秦腔等唱腔优点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表演上继承了目连戏翻台子、跳圈、串火、飞叉、滚打、变脸等武打和杂耍技巧。新安画派对米友仁、倪瓒、黄公望画风的汲取,徽派版画熔诗文、书法、印章和图画为一炉,都是兼容性的体现。在徽州,这种兼容性还有有别于其他地域文化发展变化特性,即徽州族人除了在本土各地会馆兴办学校,培养子弟入仕,扩大宗法制度文化的传播外,还借助徽州商贾的作用在经商地资助办学扩大宗法制度的影响。由于徽州为东南邹鲁,文风极炽,竞争激烈。商人子弟回乡应试,难占优势,于是族人纷纷创办书院,收受族人弟子异邦应试夺取功名,徽商在寄籍之地,也不惜斥资助学。

  “明天启中,吴氏有名宪者,始自歙迁于杭,为杭始祖……杭之有商籍乃宪倡之也。宪法与一时知名之士,考地吴之阳,建书院,以祀朱子,岁时登拜,更立期会文章,今所谓紫阳书院是也。”[3]这里,徽州商人吴有宪等争得了徽商在杭州的商籍,并在杭州建立尊文书院,讲授程朱理学,传播宗法文化。徽州商家在寄籍地兴学倡儒不仅促使宗法文化异地传授的昌盛,推动了徽商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兼收并蓄其他地域文化的优秀成果。正是这种兼容性使得地域文化历经历史沿革经久不衰,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地域性和影响力,从根本上促进了宗族和宗法文化的发展。 

  三是乡土性。由于封闭的自然地理单元和地域的有限性使得传统的地域文化带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及乡土气息。比如山清水秀,风景绮丽的徽州,总给人一种超脱、清新、恬静的的陶冶。新安画派淡雅简练,富有山林野逸、轩爽清秀的风味;徽派版画细密纤巧,典雅静穆,无一不是徽州山川钟灵毓秀使然。

  从徽州文化历史沿革看,徽州宗法制度文化心理的整合是在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中进行的。徽州居万山环绕中,封闭型的地理环境,使徽州很少受到历史动乱的冲击,“世乱则洞壑、溪山之险,亦足以自保。水旱兵戈所不能害”,“山川复阻,风气醇凝”。千百年的文化积淀,凝结为徽州独特的乡土人文环境。一是宗族聚居为徽州宗族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定了基础。中原强宗豪族南迁徽州后,直至明清仍聚而不散。“家乡故旧,自唐、宋来数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施,无不秩然有序。。”[4]康熙《徽州府志》于此后附注:“此俗至今犹然。”《姚氏宗谱•新凡例》云:“凡我同宗之人,虽派系不一,自祖宗视之,同一体也。”族人们深受同宗同祖、归宗报本宗法制度思想的影响。这便是徽州人生于斯、长于斯的人文环境。其二,尊崇理学既理清了宗法制度的思想脉络又为徽州地域文化找到尊祖归宗的根基。在宗族势力的倡导下,徽州“自朱子后,多明义理之学”。“自宋、元以来,理学阐明,道系相传,如世次可缀。”《歙风俗礼教考》指出,“徽州独无教门,亦缘族居之故”。“于以风文公道学之邦,有不为歧路迷惑者,其教泽入人深哉”。宗族聚居与尊崇理学构成了徽州特殊的人文环境,宗族观念与“理学第一”成为徽州社会的普遍心理特征。这就使徽州宗族文化心理的整合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域的乡土特征,从而影响并推动了徽州宗法制度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四是儒家化。由于传统的地域文化是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的发展变化中所形成的。所以,地域文化在精神内核上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在徽州,由于尊崇理学与尊祖归宗的宗法制度传播紧密相关的。“徽州聚族居,最重宗法”。理学集大成者朱熹所阐述的“道者,古今共由之理,如父之慈,子之孝,君仁臣忠,是一个公共的道理”。“去人欲,存天理”等与宗法思想是一脉相通的。所以,儒学思想为内核的理学与徽州的宗法制度文化一脉相承。朱熹所制订的《家礼》是徽州各族“家典”、“族规”的蓝本。雍正年间编纂的休宁《茗洲吴氏家典》称:“新安为朱子阙里,而儒风独茂,岂非得诸私淑者深欤!”比如程朱理学徽州商业道德的最大特色便是“以儒道经营”,即按照儒家的道德规定来行事,所谓“以诚待人”、“以信接物”、“以义为利”,讲的就是儒商道德。艺术上也是讲究温文尔雅,中庸平和。在翻天覆地的改朝换代之际,文人思潮也是“哀”多于“怒”,“悲”多于“愤”,“隐”多于“判”。新安画派苍凉、冷漠、幽寂的意境和醇正简明的笔法是儒家思想在绘画艺术上的典型表现。

  五是扩张性。当地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的地域文化影响和作用使得地域文化不满足限于一隅,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扩张意识从而提高了地域文化的层次。在徽州,族人为了强化宗法制度建立了众多的书院会社,由族人中的商贾对郡县书院资助,扩展宗法文化的传播。郡县书院教育是宗族教育的延伸。家庭与宗族筛选出有培养前途的族中子弟,进入书院或考入县、郡学府深造。明、清两朝“天下书院最盛者,无过东林、江右、关中、徽州”。而徽州书院之盛,主要是徽商慷慨资助的结果。明代,徽州书院勃兴,到了清初,“徽属六县计有书院五十四年”。尤其在乾隆年间,两淮盐商中的徽商,不惜斥巨资在桑梓之地和经商地兴办或修建书院,扩大宗法制度文化的传播和影响。“歙在山谷间,垦田盖寡,处者以学,行者以商,学之地自府、县学外,多聚于书院。书院凡数十,以紫阳为大;商之地海内无不至,以业盐于两淮者为著,其大较也……大之郡邑,小之乡曲,百学,俗何以成;非财,人何以聚。既立之师,则必葺其舍宇,具其赍粮,及夫释菜之祭,束之礼,是不可以力耕得之也。”[5]从地方戏剧看,徽剧一开始就在徽州邻县流传,清代中叶完全超出地域界限,风靡全国,最后走入皇都,演变成京剧,成为国粹。徽州书商坊斋分布全国各大都邑,流寓外地的刻工也很多,杭州、苏州、金陵等地的版画艺术,无不受徽派的影响,遂使明末以后中国传统版画都在向富丽精工的方向发展。

  正是传统的地域文化平民化、兼容性、乡土性、儒家化、扩张性的特点,使其精髓和优秀部分在当前传承、弘扬中不仅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渊源而且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

  二、传统的地域文化传承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影响和作用

  地域文化几千年来的历史发展和变化,证明了传统的地域文化强大的生命延续力和日益凸显的社会价值。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功能。

  (一)传统的地域文化最大程度体现和弘扬儒家思想,加强社会伦理道德的教化,把对族人和乡里的思想熏陶教育寓于族人生活方式和血缘亲情关系中,把封建伦理纲常内化为人们为人处世的内心信念,从而使地域文化思想内核发挥了引导、教育、评价、表彰的功能。其完备的德育内容和理论精髓,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等对社会民众的高度责任心和价值观、自强不息不断进取的民族精神,都成为法院文化建设中理念、信仰、道德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渊源。以徽州文化为例,宋明清新安理学思想成为徽州宗法制度的思想脉络和灵魂。尤其是朱熹倡导的儒家“礼仪”“忠孝”“德治”“贞节”观念成为徽州宗法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宋代理学家朱熹尤为重视宗族伦理,撰修《家礼》等书,制定了一整套宗法伦理的繁礼缛节,用以维系与巩固封建宗族制度,并编纂有《婺源茶院朱氏世谱》等,这些理学思想和观念影响和引导着徽州宗族族规家法乡约的构建。[6]

    程朱理学“德治”“礼治”观念内容中含有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在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中,有着有益的引导和浸润作用。可以对其优秀的精神理念内核凝练和吸取。目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社会领域中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谋求不义之利,贪图不法之财,假冒伪劣、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社风受到很大损害,而且这种现象也已侵蚀到我们的司法队伍之中等等。为此,从朱子理学倡导的“存天理,灭人欲”等理学中获取有益的思想。用儒家“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戒律规范人们的言行。特别是要弘扬程朱理学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强化集体人民利益观,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确保社会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二)传统的地域文化思想理念内核的感化传播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借鉴作用。传统的地域文化的宗法制度崇尚儒学,推崇读书尊教的表现形式和教育功能不仅深化了地域文化兴起而且也强化了社会公德、家庭道德、从政官德、经商道德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以徽州文化为例,对族人进行程朱理学思想为代表的儒家文化熏陶和教育,对于名门望族确实“关系匪小”,不仅仅“有光于祖”,而且是“族党之望”。所以,通过族规家法形式将对族人教育列为族人一等大事,同时又借用徽文化教育形式和内容强化宗法制度的传播和完善,对于名门望族宗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的强化无疑是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传播模式动态化有家庭教育模式、合族子弟教育模式、地方教育和经商地教育模式。传播形式的多样化,徽州宗法族规对族人的教育和灌输除在会馆书院讲学中传播外,还有两种形式一是借助祠堂场所和祭祀形式进行,二是通过缮列粉牌,用悬挂堂匾、祠联、楹联这种形式来弘扬渲染推崇知书达理之德,潜移默化地将族规中的忠君、尊祖、敬宗、正名分、倡孝悌、睦宗族、严门弟等封建伦理道德内容对族人进行灌输。[7]

    《华阳邵氏宗谱•新增祠规》这样记载:“祠规者,所以整齐一族之法也。然徒法不能以自行,宜仿王孟箕《宗约仪节》,每季定期由斯文族长督率子弟赴祠,择读书少年善讲者一人,将祠规宣讲一遍,并讲解训俗遗规一二条……爰集族众,将祠规公同核定,缮列粉墙,悬挂祠内,俾有遵守,用垂久远。”这种众多形式多样化的教育感化模式无疑对于法院建设效应作用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三)、传统地域文化中的宗法制度建设和作用对于法院制度文化的借鉴作用。以族规家法乡约为主要内容的徽州宗法制度地域性特点比较突出,尤其是不同族规虽然尊祖、敬宗、守节、睦族等“三从四德”“君臣父子”宗法等级等内容上大致略同,但却适用不同宗族族姓命名的村落乡里,带有强烈的地域性特点。而且不同宗族杂居大村又是以不同宗祠宗族划分族界,而不同村落又以会所和乡约为纽带形成宗法制度治理下井然有序的严密的网络,徽州文化的许多内容被直接用于徽州宗法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之中。徽州宗法制度文化给人一个非常突出的感觉,就是许多立在宗祠、写在族谱中的“族规”、“家训”,都是教育子孙注意社会公德、家庭道德、从政官德、经商道德等等的修炼。提倡以孝事亲,以诚待人,以信为本,以忍处世。充分体现了朱熹“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思想。可以说,徽州宗祠成为古代村落落实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而作为一个移民社会,外来氏族为了生存,也需要借助宗法制度和宗教文化来强化宗族的凝聚力。这二者的结合构成了徽州社会超强的封建宗法制度,成为徽州文化的一大特点。这对于在法院文化制度建设中,建立了一整套涉及队伍建设、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司法为民等各个方面的科学管理运行机制,以完善的制度促进司法的规范化,提升服务的标准化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四)、传统文化的内容、表达方式以及传统文化在法院所形成的文化环境和文化氛围,对干警有着直接或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深刻影响着法院内每个个体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的选择,具有“润物细无声”的特征和“滴水穿石”的力量。

  传统的徽州文化的制度文化中,程朱理学继承了传统儒学的纲常伦理思想,并且加以发展,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并把它当作天理的体现。程朱理学所说的“正心”既讲“正君心”又讲“正人心”,“正君心”是对君主的约束,“正人心”是对普通民众的约束。尤其是朱熹把“正君心”当作重中之重:“天下事有大根本,有小根本。正君心是大本。”在程朱理学看来,所谓的“君德成就责经筵”正是 “正君心”的一个最为现实有效的途径,能够实现和弘扬历来统治者自诩的“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民主法治思想,程朱理学特别强调当权者以身作则,这些对于我们当今法院行为文化建设中,注重规范干警的仪表、言谈、举止、交往,努力培养干警符合职业要求的行为模式,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对于法官廉洁从政,依法办事有借鉴意义。

  三、传承传统的地域文化基因的途径

  (一)将传统文化优秀内容纳入法官的培训体系

  一是增设国学培训内容,以课程的形式要求干警严肃认真地去解读,体悟先哲们的人生智慧与理想追求,体会字里行间所蕴含的道德力量与精神力量。二是挖掘和充实现有培训资源,把传统文化的精髓如经典著作、中国书法、传统音乐、武术等融入原有语文、美术、音乐、体育等课程。三是法院教育中把传统文化巨大的思想力量和艺术魅力融入培训内容、教学方式以及个人行为方式,潜移默化中传承传统文化基因。

  (二)挖掘本土文化资源

  本土文化包括区域传统文化和司法传统文化,挖掘本地、法院的历史、传统文化资源和内涵,整理、提炼、升华传统文化理念,让干警从身边浓郁的本土文化氛围中体会传统文化的精髓和力量,从而增强教育的现实说服力和感染力。如建好院史陈列馆,提炼院风、院训等。

  (三)优化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

  法院环境建设融入和体现历史文化沉积,以通过环境、氛围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如法院机关内的建筑物、道路以历史文化名人命名,设置历史文化名人的雕像,建立传统知识走廊,教室内悬挂、张贴传统文化名言警句等。

  (四)团队建设中注入更多传统元素

  在干警个人成长和团体铸造方面注重历史文化在法院精神领域的熏染和浸润,把法院的文化积淀和优良传统浸入每个人的灵魂,进而成为法院文化建设发展的不懈追求和价值取向,成为法院生存与发展的健康“基因”。

  (五)创新传承形式,开展主题活动

  把适合法院身心健康和发展需求的活动作为传承传统文化的有效载体,通过活动来彰显和弘扬传统文化,增强传统文化精神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如利用各种重大传统节日,举办主题文艺汇演、演讲会(赛)、主题班、团、队会、传统经典诵读等活动,培养法院良好心态和高尚的人格品质,创造着积极向上的法院文化精神。

  [1]郑刚《程朱理学与徽州宗祠文化》,摘《徽州学研究》第一卷,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12月第一版。

  [2]见康熙《祁门县志.卷一》。

  [3]见民国·许承饶《歙事闲谭》第二十九册。

  [4]明嘉靖《徽州府志·风俗》。

  [5]清道光《徽州府志·营建志·学校》。

  [6]陈去病《五石旨》。

  [7]民国·许承饶《歙事闲谭》第二十九册。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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