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估效果指标“三问”
2011-11-02 09:21: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佟季 黄彩相
在构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过程中,设置公正与效率指标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为何还要设置效果指标?如何构建效果指标?如何运用效果指标?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引发不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确定的案件质量评估效果指标由11个三级指标构成,经过此次修订,最终形成一审服判息诉率、调解率、撤诉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再审审查率、信访投诉率、公众满意度等10个指标。
为何要设置效果指标?首先,在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设置效果指标是实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审判理念的必然要求。从指标内容上看,现行指标体系中的公正与效率指标主要是从法律效果角度对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估,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指引下,从社会效果角度去评估案件的质量自然不可或缺。其次,设置效果指标是增强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导向性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决定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导向力主要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满意与否,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与否,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就是矛盾是否得以彻底化解、秩序是否得以有效维护、权益是否得以有力实现,因此,构建相应的效果指标去评估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收效和当事人或广大人民群众的综合评价实有必要。再者,设置效果指标是提高案件质量评估客观性的必然要求。公正指标与效率指标体现的主要是“上对下”的内部评价,如果缺乏体现“外对内”评价的效果指标,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难谓客观。
如何构建效果指标?最高人民法院构建的案件质量评估原指标体系中,效果指标有11个三级指标构成,权重占30%。但在这次指标修订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效果指标进行了大幅的调整:提高效果指标的权重为35%;取消了“上诉率”指标、合并了“信访投诉率”和“重复投诉率”两项指标;新增了“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指标;调整了“一审裁判息诉率”、“调解率”、“实际执行率”、“执行到位率”、“裁判自动履行率”、“申诉率”等指标的名称或计算标准。现行的案件质量评估效果指标,在构建和完善上主要体现了这么几点思路:一是以客观效果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前者如调解率、实际执行率等指标,后者如信访投诉率、公众满意度等;二是紧紧围绕息诉服判、执行、信访等重点工作,如通过一审服判息诉率、再审审查率、撤诉率等指标来反映息诉服判工作成效,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来反映执行工作的成效;三是充分体现司法公信与权威状况,如一审服判息诉率、再审审查率反映了裁判结果的公信与权威状况,调解率和撤诉率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水平,因为当事人是否调解或撤诉,与其对司法是否信任是密不可分,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综合反映了生效裁判、调解及执行程序的权威状况;公众满意度、信访投诉率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与权威的评价状况。
如何运用效果指标?指标是管理的依据,我们在运用案件质量评估效果指标过程中,一是要深入挖掘效果指标的导向性并充分发挥,如调解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计算方式的改变,其导向性就在于引导各级法院调整相关的审判资源或工作力量,如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导向作用就在于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出现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二是要正确把握效果指标对审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构建的借鉴意义,如现行调解率计算方式不宜直接用于绩效考核,一审服判息诉率、再审审查率等受当事人个人主观意愿影响较大的指标在引入审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时需要斟酌;三是不能预先设定不切实际、不符合规律的效果指标目标,尤其不能预设调解率、信访投诉率等指标的目标,避免个别法院片面追求预设指标而形成干警不认同、当事人不信任、社会不相信的被动局面。(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何要设置效果指标?首先,在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设置效果指标是实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审判理念的必然要求。从指标内容上看,现行指标体系中的公正与效率指标主要是从法律效果角度对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估,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指引下,从社会效果角度去评估案件的质量自然不可或缺。其次,设置效果指标是增强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导向性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决定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导向力主要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满意与否,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与否,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就是矛盾是否得以彻底化解、秩序是否得以有效维护、权益是否得以有力实现,因此,构建相应的效果指标去评估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收效和当事人或广大人民群众的综合评价实有必要。再者,设置效果指标是提高案件质量评估客观性的必然要求。公正指标与效率指标体现的主要是“上对下”的内部评价,如果缺乏体现“外对内”评价的效果指标,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难谓客观。
如何构建效果指标?最高人民法院构建的案件质量评估原指标体系中,效果指标有11个三级指标构成,权重占30%。但在这次指标修订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效果指标进行了大幅的调整:提高效果指标的权重为35%;取消了“上诉率”指标、合并了“信访投诉率”和“重复投诉率”两项指标;新增了“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指标;调整了“一审裁判息诉率”、“调解率”、“实际执行率”、“执行到位率”、“裁判自动履行率”、“申诉率”等指标的名称或计算标准。现行的案件质量评估效果指标,在构建和完善上主要体现了这么几点思路:一是以客观效果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前者如调解率、实际执行率等指标,后者如信访投诉率、公众满意度等;二是紧紧围绕息诉服判、执行、信访等重点工作,如通过一审服判息诉率、再审审查率、撤诉率等指标来反映息诉服判工作成效,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来反映执行工作的成效;三是充分体现司法公信与权威状况,如一审服判息诉率、再审审查率反映了裁判结果的公信与权威状况,调解率和撤诉率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水平,因为当事人是否调解或撤诉,与其对司法是否信任是密不可分,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综合反映了生效裁判、调解及执行程序的权威状况;公众满意度、信访投诉率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与权威的评价状况。
如何运用效果指标?指标是管理的依据,我们在运用案件质量评估效果指标过程中,一是要深入挖掘效果指标的导向性并充分发挥,如调解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计算方式的改变,其导向性就在于引导各级法院调整相关的审判资源或工作力量,如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导向作用就在于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出现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二是要正确把握效果指标对审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构建的借鉴意义,如现行调解率计算方式不宜直接用于绩效考核,一审服判息诉率、再审审查率等受当事人个人主观意愿影响较大的指标在引入审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时需要斟酌;三是不能预先设定不切实际、不符合规律的效果指标目标,尤其不能预设调解率、信访投诉率等指标的目标,避免个别法院片面追求预设指标而形成干警不认同、当事人不信任、社会不相信的被动局面。(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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