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理念,理解审判管理的内涵
2011-11-04 15:08: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 宏
  管理是软实力,管理也是生产力。这已是被当今世界所公认的,从法院的管理层面上看,分为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三大管理体系,他们的共同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围绕着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但从具体负责上,队伍管理、司法政务管理都有专门机构负责。而作为法院工作第一要务的审判管理工作,则是由各主管院领导和各部门分权管理,体现了管理多元化,分权管理的体制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也违背了世上一切事物相互融通、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规律,分权管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部门之间彼此封闭,在法院内部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局面。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和改革法院的审判管理,是最高法院布置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就目前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理念、职能及工作原则做肤浅阐述。

  一、更新审判管理工作的理念。

  传统的审判管理,是以行政权为本位,以行政意志、以当时手工劳动环境为特点,按行政管理方式进行案件管理,这是当时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应当肯定地说,传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方式曾经是我们克服困难、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它保证了我们除了完成了当时的日常审判任务外,还进行了历次的“严打”活动、清理执行积案、集中解决执行中止案件等,效果是肯定的。但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加,大量社会矛盾进入司法程序,导致法院日常案件大量攀升,各业务部门名目繁多的集中清理活动所进行的频率有加大的趋势,此时法院在完成正常案件的同时,还要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对已形成堆积的各类案件进行突击,带来的是干警疲惫不堪,诉讼成本加倍提升,法院此种管理模式如果形成常态的话,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传统的审判管理对案件是靠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事中的管理只是集中在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领导,造成审判管理职能分散、层级脱节、信息孤立,也是导致大量涉诉信访案件形成的原因之一。传统的管理方式,特别是长期以来以手工操作基础上形成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机制已不能满足目前完成任务的要求,甚至会形成对我们在新形势下完成任务的束缚。因此,更新审判管理理念已变得非常必要。要逐步实现以行政权为本位向以审判权为本位的转变,逐步实现以行政意志、手工劳动环境为特点、以行政方式进行案件管理的思维定势,向以法律规则、信息化环境为特点、符合审判规律的管理理念的转变。将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从主要靠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转移到过程控制、事中监督、和科学考核上来。建立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以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为核心的审判管理模式和业绩考核的体系。逐步形成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新格局,使我们的审判管理水平更好的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二、审判管理的作用和职能

  审判管理工作的方向是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审判质量评估为导向,坚持严格、科学、规范、高效和能动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群众诉讼服务、为法官办案服务,坚持促进公正高效、实现司法为民、提高司法能力、提升管理效能的基本方向,探索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审判管理体系。

  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是加强审判活动的过程控制、事中监督和科学考核,这是一种新的管理机制,不管是否设立专门的部门,它都不应当是原有各审判管理部门职能的叠加,而是审判管理机制创新的载体。要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中心、审管部门为枢纽的新型的审判层级管理模式和综合、高效、全面的管理体系,实现审委会和院领导的宏观管理、审管部门居中管理、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具体管理和法官自我管理的一体化整合与审判权的运行监督机制。它应起到三个作用:参谋助手、联结枢纽、综合部门。与业务庭的区别是:业务庭是办案部门,对象是具体个案的审理(或执行),审管部门是履行管理职能,对象不是对个案,而是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即时综合案件的各种信息,归纳总结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随时提请各级领导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的精神,审判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定位应是审委会、院长的参谋助手,是承上启下、联结各方的枢纽,在审委会和院长的领导下,围绕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效果管理三大职能,统筹、协调、监督、规范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审判综合部门。它的职责应是承担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监督、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对涉及审判执行工作中跨部门问题,牵头与各部门共同研制解决方案等,日常应以解决影响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信息平台为支撑,网上公示、网上跟踪、网上调控为手段,建立集监督、规范、服务和促进为一体的审判管理工作模式。

  审判管理工作的职责大致应为:1、案件质量评估。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有关要求(即31项指标),依托信息化平台,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对审判质效指标进行通报,对评估指标进行督察考核。2、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管理。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统计并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审委会等领导报告并以领导的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3、审判流程管理。4、审判效果管理。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性或全局性问题,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5、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定期收集、分析、发布反映案件审判质效的评估数据,及时将相关数据通报领导及相关庭室,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6、审委会事务。7、落实向审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根据审委会的提议或审判管理工作需要,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8、相关案例编纂。9、电子数据检查。10、其他工作。

  三、实现有效审判管理的工作原则

  1、标准管理原则。在审判管理过程中,管理的程序、方法及相关活动,都应按照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进行,审判管理工作就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范文件中有关审判管理的规定,特别是最高院的31项指标的要求,及本院有关审判管理的规定进行工作。

  2、过程管理原则。审判管理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要改变事后监督管理的模式,将管理的触角覆盖到诉前、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申诉申请再审、评查等各个环节,强化审判管理中的事先预防、过程监控和过程改进,形成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与事后管理为一体的全程管理格局。

  3、协同管理原则。在审判管理中,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处理不当会导致审判管理改革工作的失败,审判管理部门不是管理审判业务部门的部门,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相对孤立的,更不应当是对立的,应当是对审判工作协调共同进行管理。审判管理职能部门对审判业务部门的管理,既体现为一种监督,也体现为一种服务,服务和监督是审判管理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服务集中体现了审判管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本质属性,监督是审判管理取得效果的必要保障。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业务部门的管理,倒不如说是对审判活动的规范,管理可能是有一种以上对下的感觉,但如果讲规范,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被任何人所接受的。

  4、人本管理原则。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官为本和以当事人为本。以法官为本,要求审判管理以法官为中心,重视法官的发展与提升,强调管理的人性化,不能使法官仅仅成为被管理者,充分调动和发挥法官在审判管理过程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审判管理活动与法官活动产生感应与互动,朝着有利于法官发展的积极方面去努力,从而使法官个体自觉从事到审判管理活动中来;以当事人为本,要求审判管理的最终成果,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要求。

  5、绩效管理原则。将审判管理的结果与审判绩效考核挂钩,通过对审判组织和法官设定合理目标,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系统,从质量、效率、社会效果等方面加强平时和年终的绩效考核,对于完成目标有贡献的行为和结果进行奖励,对于不符合既定目标的行为和结果进行约束,以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审判管理的目标转化为审判执行业务庭室的部门目标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个人目标。

  总之,法院的审判管理活动,应是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的体检过程,通过它的运行,以公开化、透明化的信息手段,运用审判数据,发现审判管理过程中“看不见”、“摸不着”、“管不到”却又现实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发布,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以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质效。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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