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法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服务举措
2011-11-23 14:00: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勃
  当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完善司法举措,积极融入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以保障农村地区的繁荣和稳定,同时,也是时代所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而落实好法院工作的司法为民举措,有赖于基层法庭的贯彻和执行。农村法庭地处农村,是人民法院工作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重要阵地,它面向农村,服务于基层,服务于农民,是化解群众矛盾和调解纠纷的前沿阵地和司法窗口,在推进农村的新农村的社会、经济、民主、法治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不可或缺,发展和完善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党的群众路线和执政能力在司法审判工作贯彻落实,我认为农村法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审判就是服务意识,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为辖区农村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以案件审理为依托,应积极参与“平安村镇”建设。农村法庭要以积极参与辖区乡镇和农村的“平安创建”活动为契机,推动辖区乡镇和农村依法行使职能,抓好侵害农民和农村集体利益案件的审理,对于毁坏农民承包的山林、土地、果林等坑农害农案件,进行快速审理,要依法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安全,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于破坏农村的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侵占集体财产的,通过案件的审理,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财产的安全。

  2、处理好农村常见的普通民事案件,促进农村健康文明和谐新风尚。审理好农村常见涉及广大群众自身利益的案件,如房屋租赁、相邻通行、土地承包、货物买卖、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倡诚信、友爱、和谐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在新农村建设中形成;对于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离婚纠纷、老人赡养、小孩抚养、家庭暴力等案件的审理,倡导婚姻自由、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妥善处理好农村中宅基地纠纷、相邻权、邻里纠纷,倡导互相尊重、相互帮扶、举止文明的和谐农村新风尚。

  3、依法保障农村经济平稳和快速发展。在农村法庭的案件审理中,要重点审理好与农业生产发展相关的农产品购销、借款、租赁、加工承揽等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贯彻和落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由,保障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集体企业承包、私营企业案件,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好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案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纠正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和稳定。

  4、积极服务农村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设。妥善处理好涉及农村的交通、水利建设中的纠纷,促进农村基础性设施的建设;依法审理好农村的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文化下乡的纠纷,促进农村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5、加大对农村法庭审理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得以真正实现。首先,法庭应完善各种执行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得以实现:一是加强案件执行的规范执行行为。二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完善执行制度。三是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重点对地方敏感案件和涉及村民的重点案件的执行清理,积极争取辖区乡镇和村委会及其相关机关对执行工作的支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二、积极拓展农村法庭的服务功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1、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村法庭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审判工作为依托,深入开展“法律五进”的法制宣传活动,预防违法犯罪和矛盾纠纷,实现农村地区的稳定。

  2、加强对辖区各乡镇和村委会人民调委会工作的指导。农村法庭与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人民调委会在工作上的要密切联系,加强对各个基层农村调委会工作的指导,建立司法为民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各个基层农村调委会的工作水平;自觉树立大调解观念,把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方式相衔接,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3、开展司法建议工作。要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新农村建设的问题,及时向辖区各乡镇和村委会提出司法建议,堵塞建设漏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三、结合地方特色,积极推行司法改革措施的落实,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建设。

  1、完善立案机制。农村法庭应推行巡回立案、预约立案、司法便民服务网络的建设,方便群众诉讼,指导群众诉讼,使得诉讼群众能正确行使诉权,解决纠纷。同时,设置司法便民服务措施,设置法庭公示栏、法庭宣传栏、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方便群众查询监督,为群众提供好法律咨询与服务。

  2、大力推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决机制。农村法庭推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减轻诉讼群众诉累。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等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3、设立专业合议庭审判组织,提高为新农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农村法庭结合自身情况,要根据自身实际,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目的,设立专业合议庭和专业人员,提高审理农村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设立司法便民法庭、巡回审理法庭、假日法庭,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

  农村法庭审理的案件,虽然大多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传统民事案件,但发展和完善司法为民措施,更好的服务于农村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对于促进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保障农村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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