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案件调解能手
——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院民三庭法官刘玲
2011-11-22 09:04: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伟勇
  大兴法院民三庭刘玲在工伤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调解,以知民情、晓民意、解民忧的赤诚之心和不厌其烦、辛勤付出的工作作风,履行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神圣职责。她妥善处理的工伤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自2010年8月调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三庭以来,她已审理近300件案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19件,调解结案10件,52%以上的调解率使她成为公认的劳动工伤案件调解能手。

          一身正气保护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往往劳动手续不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刘玲注重调查取证,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她怀着对群众的真挚情感,用高超的调解能力,使农民工尽快获得合理赔偿,避免漫长诉讼给农民工带来的实际损害,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农民工及时得到心灵上的抚慰。

  2011年10月23日,农民工张某来到大兴法院,给刘玲送来了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的锦旗,感谢她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着想,用耐心、诚心给双方当事人不厌其烦地讲理讲法,促成被告及时给付赔偿款,为农民工解决了实际生活困难。

  原来,山东省东平县农民张某在某家具公司床垫装车过程中摔伤腰部,被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由于该家具公司不认可其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张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诉没有得到支持,遂诉至大兴法院。刘玲承办此案后,阅了案卷,询问了当事人,了解到张某急需要钱还债和后续治疗。开庭时,被告家具有限公司表明其和张某没有劳动关系,张某受伤的地点不是其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由于家具公司经营不良,随时面临倒闭,张某担心得不到赔偿,情绪非常激动,声称自受伤以来,该家具公司只给他交了住院押金5千元,而其住院治疗已花费尽4万元,都是借款,后续治疗费毫无着落,而且因其受伤,以后的劳动能力会受到限制。张某表示如果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他将要去天安门信访。

  刘玲一方面耐心安抚张某的情绪,一方面积极查清案情,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多方调查取证,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该家具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即使工伤认定下来仍存在执行难问题。刘玲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调解上,对双方开始了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电话打了有几十次,主持双方面谈十余次,对双方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示之以理,经过一次次耐心的真诚调解,家具公司同意赔偿张某9万元,张某当庭拿到赔偿款,立即撤回了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一显身手化解难案关爱困难群众

  一些证照不齐的小工厂,厂主多为外地人,在临时雇佣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对劳动关系认定存在较大困难,而且厂主的财产难以掌握,即使判决赔偿,执行难度也非常大,成为工伤案件中的难题。刘玲面对难题,精心调解,促使履行,使得劳动关系中的困难群众利益及时得到依法保障。

张某系河南省来京务工人员,在刘某经营的无照加工厂工作,2009年9月,张某在该加工厂工作时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右手拇、食、中指远端外伤性缺失,2010年1月9日,刘某与张某就张某受伤一节达成工伤处理协议,刘某一次性给付张某9万元,2010年2月10前刘某已付张某8万元,后张某认为刘某支付的数额过低,以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次性赔偿金、伤残津贴、医疗费、加班费等共计28万余元,仲裁裁决以双方已达成工伤处理协议为由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的对立情绪非常严重,刘某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已大部分履行完毕,而且自己也是外地农民,穷人一个,张某虽然又起诉了,但不会再多出一分钱了。而张某认为当时之所以签工伤处理协议,实在是情势迫不得已,并出示了自己妻子是智障,家里还有一个未成年孩子的证明,称自己受伤后需要医疗费,家庭非常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才同意签订的。鉴于双方的分歧非常大,刘玲先后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约见当事人近十次,一方面向刘某指出,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的约定的协议确实属于显示公平的情形,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且张某家庭困难,受伤后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应当得到合理赔偿。通过法官的一次次做工作,刘某的态度有了明显变化;另一方面,向张某讲明诚信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根本,且刘某是外地农民,无照经营赔偿能力有限,执行生效判决存在困难。张某即使官司打赢了,也很难拿到钱。同时,法官针对案件的情况,考虑双方均有律师作为代理人,和代理人进行多次沟通,代理人也认为案件的调解解决无疑对双方均有好处,于是法官同时约见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并和代理人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通过反复沟通,双方达成了终于调解协议,刘某另外一次性支付张某6.5万元并当场履行,双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更对刘法官真情为他们解决纠纷的做法表示感谢。

          一心为民夜间调解敦促履行

  刘玲心里装着群众,从双方当事人角度出发考虑调解方案,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方便当事人,经常开展夜间调解、周末调解,她这种大公无私一心为民的精神,感动了当事人,让劳动工伤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这是一起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成为被告的特殊按键。被告全某为四川省外来务工人员,被住所地在保定的某建筑公司雇佣在北京某工地施工,并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赔偿等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全某各项费用九万七千余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刘玲发现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建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意图通过诉讼拖延支付赔偿款。全某本人家在四川,由于身体状况及路途遥远不能出庭,便委托其子小全出庭。小全在广东工作,专门请假来北京开庭,急于回去上班,已经提前买了当天晚上的回广东的火车票,他来参加诉讼的成本太高,非常希望法官能做调解工作当天就能拿到赔偿款。刘法官了解这些情况后,对仲裁裁决逐一分析,为双方讲解法律规定,使双方对案件的总体的判决数额及依据清楚明白,针对建筑公司希望通过诉讼迟延给付,刘玲将建筑公司负责人请到法庭,积极做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工作,讲明全某在工作中受伤,其劳动能力受到影响,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该积极赔偿,也会让其他员工愿意为公司工作,通过刘玲的努力,建筑公司同意与全某调解,全某也表示愿意适当做出让步。整个下午,刘玲苦口婆心地释法明理,等到过了下班时间,双方被她为当事人着想的责任心所感动,对调解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建筑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全某八万八千元。但因建筑公司事前没有做当天给付的准备,一时拿不出钱,提出在第二天给付,或者第二天双方再来法院签调解协议,小全很为难,其父授意其只有拿到钱才能签调解协议,且其已经买好了当天的火车票,如果第二天给付不仅要退火车票然后再买票,还要再申请延长假期。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刘玲与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沟通,希望其公司再想想办法今天支付给全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被法官这样当事人着想的精神所打动,表示愿意想办法,可当时银行柜台也已经下班了,只有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因数额较大,需要找好几个取款机,双方都要求法官和当事人一起去银行,刘玲一口答应,她和双方当事人一起辗转去了三家银行,最终取齐了赔偿款,小全拿到钱,当即签订调解协议,顺利赶上了当天的火车,但刘玲回到家时,已经是夜里九点多了……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