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
2011-10-22 10:53: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胡云腾
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是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时,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并着力抓好“构建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这一关键环节,切实贯彻王胜俊院长指出的“要做到科学设定,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有利于调动积极性,特别是要完善反映案结事了的效果性指标,引导法官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坚持全面性、目的性、可比性、实用性等原则,正确反映指标的评价意图,采取“顶层设计”的方法,一套多层级、多角度、正逆向、模块化及宏观与微观、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指标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全面开展的新时期,正确认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对用好用活这一指标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性之一:确定的评估对象适应审判管理需要和审判工作规律。指标是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时,最高法院既考虑到全面反映审判工作情况的需要,又注意避免设计过多评估项目而导致评估指标体系庞杂,最终形成由1个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31个三级指标构成的评估指标体系。在该体系中,分别有反映案件公正水平的指标,反映案件效率情况的指标,反映案件效果状况的指标,公正、效率、效果指标在评估对象上均涵盖了法院的各类案件。其中,公正方面的指标既考虑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也考虑了司法公开与民主的要求,如一审案件陪审率、二审开庭审理率、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既考虑了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法院案件整体公正水平的需要,同时也兼顾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法院内部层级监督公正水平的需要,如设置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对一审和生效裁判公正水平进行评价的同时,对应设置了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和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来评估上级法院对下监督的公正状况。效率方面的指标不仅考虑从各类案件审执时间上去评价案件效率水平,如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等指标,而且注意从一定期间内法院和法官审执案件数量的角度评价审判工作效率状况,如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等指标,还考虑从审判资源配置角度进行评价,如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结案均衡度等指标。效果方面的指标既注重对案件息诉服判效果的评价,如一审服判息诉率、撤诉率、再审审查率等指标,又注重对审执工作实际收效的评价,如调解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还注重对司法公信、权威状况的评价,如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信访投诉率、公众满意度等指标。这些指标的设置既符合法院对案件科学管理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司法审判的程序性、独立性、中立性、能动性特征。
科学性之二:指标具有引导案件质量提升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实践中,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之所以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风向标”,评价案件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激励、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效应,主要原因在于评估指标对案件质量的提升和审判资源配置的优化具有科学的导向作用:一是评估指标分为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将指标数值升降与案件质量高低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指标数值变化能够直观反映案件质量的变化,为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二是评估指标分配的权重与其对案件质量的作用力相适应,便于被评估法院分析影响案件质量水平的关键因素和查找案件质量“短板”,有针对性地作出审判决策与加强科学管理;三是部分指标基础数据的选择和计算方法上隐含引导性,如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引导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调解率区分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确定为各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的平均值等,均隐含有引导审判资源和审判力量作相应调整的导向,再如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在计算方法上区分改判和发回重审两种情形进行加权平均,隐含有要求二审法院对错误案件能改判尽量不发回重审的导向;四是对个别指标配以制约性指标,避免追求单一指标带来负面影响,如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对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制约,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对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的制约,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与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对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的制约,避免拖延至临近审限届满时结案。评估指标表现和隐含的这些导向作用,是评估指标发挥评价和引导功能的重要基础,也是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得以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
科学性之三:指标数值计算与指数合成的方法简便易行。多层级、多元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后,各指标数值如何计算以及采取什么样方法进行合成是评估指标体系功能发挥和价值展现的关键步骤。目前,在三级指标的具体计算上,除结案均衡度、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执行标的到位率等个别指标需要运用简单的统计函数外,其他指标均采取两个统计数据相除的方法就可以直观实现,使得指标数值反映的案件质量变化情况比较便捷。同时,为满足“同比看进步,横比找差距”的客观需要,在指标数值合成方法上,先是对三级指标采取无量刚化的方法进行指数化,再在层级上采用加权方法进行合成。这样,不仅满足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对不同时期案件、案件审执不同方面的质量水平进行自评的需求,而且满足了最高法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案件质量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的实际需要,破解了最高法院以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案件质量综合水平难以对比评价的难题。此种合成方法看似“复杂”,但实际上,在各指标的满意值和不允许值确定后,在统计上实现对各指标的指数化与合成非常简便,基本实现了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取最佳管理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正确认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需要狠下一番工夫,因为它涉及管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乃至数学知识,还涉及法院内部的管理制度。正因为它的专业性、综合性很强,所以理解与把握有一些难度,不认真学习研究,既看不懂,也不会用。事实上,就有少数法院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产生了“相互矛盾”、“过于庞杂”、“不易理解”等“感觉”,这既说明指标体系本身有待完善,但更多的是由于对该评估指标体系的全面性理解与体系性把握还不够深入,或者是简单地将该评估指标直接照搬用于绩效考核后产生了负面影响所致。因此,我们要加强学习,司法统计部门要主动发挥专业特长,注意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宗旨、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指数合成方法的释明工作,引导分析影响各项指标数值变化的关键因素,避免因理解不全面、认识不正确而发生忽视、误解、误用、甚至乱用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现象。
科学性之一:确定的评估对象适应审判管理需要和审判工作规律。指标是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时,最高法院既考虑到全面反映审判工作情况的需要,又注意避免设计过多评估项目而导致评估指标体系庞杂,最终形成由1个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31个三级指标构成的评估指标体系。在该体系中,分别有反映案件公正水平的指标,反映案件效率情况的指标,反映案件效果状况的指标,公正、效率、效果指标在评估对象上均涵盖了法院的各类案件。其中,公正方面的指标既考虑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也考虑了司法公开与民主的要求,如一审案件陪审率、二审开庭审理率、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既考虑了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法院案件整体公正水平的需要,同时也兼顾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法院内部层级监督公正水平的需要,如设置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对一审和生效裁判公正水平进行评价的同时,对应设置了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和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来评估上级法院对下监督的公正状况。效率方面的指标不仅考虑从各类案件审执时间上去评价案件效率水平,如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等指标,而且注意从一定期间内法院和法官审执案件数量的角度评价审判工作效率状况,如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等指标,还考虑从审判资源配置角度进行评价,如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结案均衡度等指标。效果方面的指标既注重对案件息诉服判效果的评价,如一审服判息诉率、撤诉率、再审审查率等指标,又注重对审执工作实际收效的评价,如调解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还注重对司法公信、权威状况的评价,如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信访投诉率、公众满意度等指标。这些指标的设置既符合法院对案件科学管理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司法审判的程序性、独立性、中立性、能动性特征。
科学性之二:指标具有引导案件质量提升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实践中,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之所以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风向标”,评价案件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激励、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效应,主要原因在于评估指标对案件质量的提升和审判资源配置的优化具有科学的导向作用:一是评估指标分为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将指标数值升降与案件质量高低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指标数值变化能够直观反映案件质量的变化,为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二是评估指标分配的权重与其对案件质量的作用力相适应,便于被评估法院分析影响案件质量水平的关键因素和查找案件质量“短板”,有针对性地作出审判决策与加强科学管理;三是部分指标基础数据的选择和计算方法上隐含引导性,如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引导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调解率区分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确定为各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的平均值等,均隐含有引导审判资源和审判力量作相应调整的导向,再如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在计算方法上区分改判和发回重审两种情形进行加权平均,隐含有要求二审法院对错误案件能改判尽量不发回重审的导向;四是对个别指标配以制约性指标,避免追求单一指标带来负面影响,如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对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制约,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对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的制约,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与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对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的制约,避免拖延至临近审限届满时结案。评估指标表现和隐含的这些导向作用,是评估指标发挥评价和引导功能的重要基础,也是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得以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
科学性之三:指标数值计算与指数合成的方法简便易行。多层级、多元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后,各指标数值如何计算以及采取什么样方法进行合成是评估指标体系功能发挥和价值展现的关键步骤。目前,在三级指标的具体计算上,除结案均衡度、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执行标的到位率等个别指标需要运用简单的统计函数外,其他指标均采取两个统计数据相除的方法就可以直观实现,使得指标数值反映的案件质量变化情况比较便捷。同时,为满足“同比看进步,横比找差距”的客观需要,在指标数值合成方法上,先是对三级指标采取无量刚化的方法进行指数化,再在层级上采用加权方法进行合成。这样,不仅满足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对不同时期案件、案件审执不同方面的质量水平进行自评的需求,而且满足了最高法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案件质量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的实际需要,破解了最高法院以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案件质量综合水平难以对比评价的难题。此种合成方法看似“复杂”,但实际上,在各指标的满意值和不允许值确定后,在统计上实现对各指标的指数化与合成非常简便,基本实现了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取最佳管理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正确认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需要狠下一番工夫,因为它涉及管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乃至数学知识,还涉及法院内部的管理制度。正因为它的专业性、综合性很强,所以理解与把握有一些难度,不认真学习研究,既看不懂,也不会用。事实上,就有少数法院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产生了“相互矛盾”、“过于庞杂”、“不易理解”等“感觉”,这既说明指标体系本身有待完善,但更多的是由于对该评估指标体系的全面性理解与体系性把握还不够深入,或者是简单地将该评估指标直接照搬用于绩效考核后产生了负面影响所致。因此,我们要加强学习,司法统计部门要主动发挥专业特长,注意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宗旨、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指数合成方法的释明工作,引导分析影响各项指标数值变化的关键因素,避免因理解不全面、认识不正确而发生忽视、误解、误用、甚至乱用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现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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