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题部署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
为期9个月的“清积案、反规避、护民生”专项执行活动全面启动
2011-10-21 08:44: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卫建萍 姚春荣
10月20日,上海召开全市法院加强民事执行工作会议,专题部署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精神。与此同时,为期9个月的以“清积案、反规避、护民生”为主题的专项执行活动由此拉开序幕。
据介绍,今年9月22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决议从地方立法高度,对法院自身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以及社会各界协助执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此,上海高院专门制定了贯彻落实该《决议》的20条实施意见,要求从进一步增强为民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管理、优化执行环境、强化执行监督等六个方面全面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记者了解到,作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的有力抓手,从现在起到明年6月,上海三级法院将集中开展一次以“清积案、反规避、护民生”为主题的专项执行活动。目的是全面清理、有效化解涉执行信访积案,全面强化反制规避执行的措施手段,全面落实保障民生案件优先执行、有力执行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上海法院执行工作社会满意度和司法权威。尤其注重劳动报酬、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纠纷、困难群体以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案件,使该类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和标的清偿率明显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对于其中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出席会议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培生指出,全市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体,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既要着力防止和减少由于自身工作不到位产生的执行难问题,又要敢于充分运用法定强制性规定,惩罚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行为,使每一个触犯法律的人都受到相应的制裁,还要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助执行工作机制,优化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市人大下一步也将以《决议》的贯彻落实为抓手,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积极推动社会各方面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
上海高院院长应勇强调,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决议》精神,不断强化法院自身在破解执行难上的主体、主责意识,始终将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摆在首要位置,在继续加强大标的案件执行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涉民生类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案件和小标的案件的执行。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缓、减、免力度和司法救助力度。要把积极查控涉诉财产的工作落实到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要充分运用经济、法治和舆论等手段,使有履行能力但拒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和信用成本。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提高联动单位协助执行的效能,齐抓共管,创性举措,努力破解执行难。
据介绍,今年9月22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决议从地方立法高度,对法院自身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以及社会各界协助执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此,上海高院专门制定了贯彻落实该《决议》的20条实施意见,要求从进一步增强为民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管理、优化执行环境、强化执行监督等六个方面全面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记者了解到,作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的有力抓手,从现在起到明年6月,上海三级法院将集中开展一次以“清积案、反规避、护民生”为主题的专项执行活动。目的是全面清理、有效化解涉执行信访积案,全面强化反制规避执行的措施手段,全面落实保障民生案件优先执行、有力执行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上海法院执行工作社会满意度和司法权威。尤其注重劳动报酬、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纠纷、困难群体以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案件,使该类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和标的清偿率明显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对于其中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出席会议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培生指出,全市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体,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既要着力防止和减少由于自身工作不到位产生的执行难问题,又要敢于充分运用法定强制性规定,惩罚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行为,使每一个触犯法律的人都受到相应的制裁,还要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助执行工作机制,优化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市人大下一步也将以《决议》的贯彻落实为抓手,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积极推动社会各方面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
上海高院院长应勇强调,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决议》精神,不断强化法院自身在破解执行难上的主体、主责意识,始终将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摆在首要位置,在继续加强大标的案件执行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涉民生类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案件和小标的案件的执行。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缓、减、免力度和司法救助力度。要把积极查控涉诉财产的工作落实到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要充分运用经济、法治和舆论等手段,使有履行能力但拒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和信用成本。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提高联动单位协助执行的效能,齐抓共管,创性举措,努力破解执行难。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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