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赔委会“化虚为实”
2011-08-29 08:32: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冯 莹 张之库
访谈对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 赵英伟
今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更名为赔偿委员会,现有审判及辅助人员7人,形成两个合议庭配置。辽宁高院还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造。
如今,辽宁省17个中院均已实现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取消了赔偿办,全部更名为赔偿委员会,明确赔偿委员会为办案实体机构,而不仅仅是一个决策机构。
为何改造
法周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设立,源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对赔偿委员会有了什么新的规定?
赵英伟:根据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是专门办理刑事赔偿的组织,非刑事司法赔偿参照此程序进行。
与法院其他内设的专门业务审判庭不同,赔偿委员会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作出赔偿决定,具体司法赔偿事务由赔偿委员会下设的赔偿办处理。
其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式为,赔偿办受理案件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赔偿委员会的角色更多的只是一个决策机构。
相比之下,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委员会的规定有三个变化:
第一,赔偿委员会全部由审判人员组成;
第二,以前规定有3至7名审判员,现在则定为3 人以上,取消了组成人员的上限,这一规定旨在根据职责和需求灵活地配置审判人员;
第三,赔偿委员会不只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还具有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对赔偿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确认司法机关的强制行为合法与否,来决定赔不赔、赔多少。
可见,赔偿程序向诉讼程序接近。这意味着赔偿委员会是一个办案实体机构,要具体承担审理职能而不仅仅是算账理赔的决定职能。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在2010年11月25日召开了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提出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造,取消赔偿办,明确赔偿委员会为办案实体机构,而不仅仅是一个决策机构。
法周刊:按照以前的模式,赔偿办作为具体工作机构受理案件,并向赔偿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这种模式是否存在弊端?
赵英伟:随着国家赔偿案件的增多,案件类型、诉讼请求呈现多元化特征,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在工作运行中的弊端也逐渐显现。
由于赔偿办只是一个办事机构,本身没有审判权限,审判员只能等赔偿委员会定案,这样就产生审而不决、决而不审的现象;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有些制度不很规范;赔偿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分管副院长担任,主要审判业务庭庭长任委员,组成人员职务比较高,行政事务比较多,致使很多案件不能快速办结。
因此,按照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指示精神, 辽宁高院决定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造, 取消赔偿办,组建具有审判职能的赔偿委员会。
如何改造
法周刊:实体化改造后的赔偿委员会职能发生了变化,那么改造后在人数设置、专业配备方面较之过去有哪些相应改变?
赵英伟:辽宁高院原来的赔偿委员会共有5人,进行实体化改造后,现有审判及辅助人员7人,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业务领域,形成1名主任、4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两个合议庭配置。
新国家赔偿法扩大了赔偿范围、畅通了请求赔偿渠道,国家赔偿案件有可能相应大幅增加,针对这一情况,辽宁高院要求,各中院要保证有3名以上审判员作为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司法辅助人员。
国家赔偿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赔偿等多项业务,需对违法、过错以及损害确认等复杂事项进行审理,因此,辽宁高院要求,各中院在配备审判力量时应充分考虑专业的覆盖面。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17个中院均已实现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这是全国第一个全面完成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的省份。
法周刊:国家赔偿程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与以往相比,实体化改造后赔偿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改变?
赵英伟:实体化改造后,明确了审委会、赔偿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职权划分,赔偿程序最大限度地接近诉讼程序。
具体来说,就是由3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取代了赔偿办,有一定审理权限,对三类案件可以直接审理:按规定不予受理的赔偿案件、调解撤诉的案件和申诉驳回的案件。
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赔偿委员会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各中院赔偿委员会还负责指导监督基层法院理赔小组工作,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处理工作。
效果怎样
法周刊:辽宁高院实体化改造后的赔偿委员会成立已近半年时间,效果是否已经显现?
赵英伟:效果比较明显。新的赔偿委员会可以随时合议、随时研究案件,不存在等案的情况,审判效率明显提高,成立半年来已经受理60件国家赔偿案件,现已审结42件,无积压案件,无超审限案件。
法周刊:赔偿委员会实现实体化改造,对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积极意义?
赵英伟:任何国家都可能发生国家侵权行为,国家侵权得到及时赔偿与恢复,是法治国家的必要承诺。国家赔偿法有两大宗旨,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赔偿委员会实现实体化改造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体合法有效,组织机构更加稳固,审理程序更加规范,审判队伍素质高,会更多了解赔偿请求人的情况,从而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救济功能和抚慰功能,更加有力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更名为赔偿委员会,现有审判及辅助人员7人,形成两个合议庭配置。辽宁高院还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造。
如今,辽宁省17个中院均已实现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取消了赔偿办,全部更名为赔偿委员会,明确赔偿委员会为办案实体机构,而不仅仅是一个决策机构。
为何改造
法周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设立,源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对赔偿委员会有了什么新的规定?
赵英伟:根据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是专门办理刑事赔偿的组织,非刑事司法赔偿参照此程序进行。
与法院其他内设的专门业务审判庭不同,赔偿委员会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作出赔偿决定,具体司法赔偿事务由赔偿委员会下设的赔偿办处理。
其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式为,赔偿办受理案件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赔偿委员会的角色更多的只是一个决策机构。
相比之下,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委员会的规定有三个变化:
第一,赔偿委员会全部由审判人员组成;
第二,以前规定有3至7名审判员,现在则定为3 人以上,取消了组成人员的上限,这一规定旨在根据职责和需求灵活地配置审判人员;
第三,赔偿委员会不只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还具有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对赔偿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确认司法机关的强制行为合法与否,来决定赔不赔、赔多少。
可见,赔偿程序向诉讼程序接近。这意味着赔偿委员会是一个办案实体机构,要具体承担审理职能而不仅仅是算账理赔的决定职能。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在2010年11月25日召开了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提出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造,取消赔偿办,明确赔偿委员会为办案实体机构,而不仅仅是一个决策机构。
法周刊:按照以前的模式,赔偿办作为具体工作机构受理案件,并向赔偿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这种模式是否存在弊端?
赵英伟:随着国家赔偿案件的增多,案件类型、诉讼请求呈现多元化特征,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在工作运行中的弊端也逐渐显现。
由于赔偿办只是一个办事机构,本身没有审判权限,审判员只能等赔偿委员会定案,这样就产生审而不决、决而不审的现象;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有些制度不很规范;赔偿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分管副院长担任,主要审判业务庭庭长任委员,组成人员职务比较高,行政事务比较多,致使很多案件不能快速办结。
因此,按照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指示精神, 辽宁高院决定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造, 取消赔偿办,组建具有审判职能的赔偿委员会。
如何改造
法周刊:实体化改造后的赔偿委员会职能发生了变化,那么改造后在人数设置、专业配备方面较之过去有哪些相应改变?
赵英伟:辽宁高院原来的赔偿委员会共有5人,进行实体化改造后,现有审判及辅助人员7人,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业务领域,形成1名主任、4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两个合议庭配置。
新国家赔偿法扩大了赔偿范围、畅通了请求赔偿渠道,国家赔偿案件有可能相应大幅增加,针对这一情况,辽宁高院要求,各中院要保证有3名以上审判员作为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司法辅助人员。
国家赔偿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赔偿等多项业务,需对违法、过错以及损害确认等复杂事项进行审理,因此,辽宁高院要求,各中院在配备审判力量时应充分考虑专业的覆盖面。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17个中院均已实现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这是全国第一个全面完成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的省份。
法周刊:国家赔偿程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与以往相比,实体化改造后赔偿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改变?
赵英伟:实体化改造后,明确了审委会、赔偿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职权划分,赔偿程序最大限度地接近诉讼程序。
具体来说,就是由3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取代了赔偿办,有一定审理权限,对三类案件可以直接审理:按规定不予受理的赔偿案件、调解撤诉的案件和申诉驳回的案件。
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赔偿委员会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各中院赔偿委员会还负责指导监督基层法院理赔小组工作,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处理工作。
效果怎样
法周刊:辽宁高院实体化改造后的赔偿委员会成立已近半年时间,效果是否已经显现?
赵英伟:效果比较明显。新的赔偿委员会可以随时合议、随时研究案件,不存在等案的情况,审判效率明显提高,成立半年来已经受理60件国家赔偿案件,现已审结42件,无积压案件,无超审限案件。
法周刊:赔偿委员会实现实体化改造,对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积极意义?
赵英伟:任何国家都可能发生国家侵权行为,国家侵权得到及时赔偿与恢复,是法治国家的必要承诺。国家赔偿法有两大宗旨,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赔偿委员会实现实体化改造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体合法有效,组织机构更加稳固,审理程序更加规范,审判队伍素质高,会更多了解赔偿请求人的情况,从而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救济功能和抚慰功能,更加有力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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